江苏居民收入倍增:战略聚焦与政策聚力
2014-05-06肖卫东孙文华
肖卫东 孙文华
江苏居民收入倍增:战略聚焦与政策聚力
肖卫东 孙文华
大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是扩内需发展战略基点的重要支撑,是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核心内容,也是江苏全面推进“两个率先”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自2011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意见》以来,随着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大调整大变动,计划实施的时序进度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硬任务、硬指标,但近几年江苏居民收入增速象步缓行,有可能拖累七年倍增计划的实现
2011年6江苏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意见》,同年11月召开的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又明确提出:以2010年为基数,剔除价格因素,确保2017年全省居民收入实现倍增。这一要求也被列入新修订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体系》之中。要实现七年收入倍增目标,需年均达到10.4%的增长。但2011年、2012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分别增长9.2%、11.9%和9.9%、10.1%;今年上半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名义增长9%,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同比名义增长11%,而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可见,除2011年农村居民收入增幅超出10.4%外,其余实绩均有亏欠。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发酵,世界经济复苏之路曲折多变;国内外经济结构性调整与周期性调整双重叠加,经济下行压力仍然不可小视。在如此严峻复杂的宏观环境下,要保持城乡居民收入两位数的增长,以确保七年倍增目标的如期实现,难度之大不言而喻。
二、创业富民,即鼓励创业以增加居民经营性收入应该成为江苏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优先推进的战略重点
江苏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所明确的“十条举措”,总体上是围绕增加居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来展开的,通常概括为就业惠民、创业富民、社保安民、投资兴民。在这四大重点工作中,我们认为创业富民是最需要从战略高度加以重视的,可以逐步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对其他三项重点工作形成渐进性战略支撑。深层次原因在于:
1.大幅度增加工资性收入虽然有必要但实际不易实施
“有必要”,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是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通过低成本优势发展经济的一次“模式校正”。二是就江苏而言,自2000年以来,有8年时间全省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全社会实际劳动生产率增速。因此,提高工资收入如果是短期恢复性增长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实际不易实施”,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工资性收入增长必须建立在劳动生产率水平提高的基础之上,否则,如果硬性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势必会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最终导致大量企业倒闭和失业人数迅速增加。近几年人工成本的迅速攀升导致不少外企撤离中国的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如果大幅度提高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水平,势必会加大财政支出压力,同时还会引发各类社会争议。二是增加工资性收入,虽说有工资协商制度为保障,但其主动权更多掌握在企业家手中,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也难以内生事实上的平等谈判机制。现实生活中,工人“不敢谈”、企业主“不愿谈”的现象普遍存在。三是统计数据表明,2000年以来的13年间,江苏全省企业实际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为11.61%,全社会实际劳动生产率增速年均为12.02%,相差仅有0.41个百分点。企业劳动报酬的增长与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两者之间的差距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同时考虑到近一个时期全国近半以上中小企业面临人工成本攀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困难,大幅上调全省企业职工工资难以获取市场经济内在运行规律的逻辑支撑。
2.转移性收入是既有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不宜增长过快
2012年江苏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水平大体相当于全球上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但未富之时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江苏60岁及以上老人为922.15万人,占户籍人口16.2%;2011年底占比提高到17.4%;预计到2015年占比将达19%,未来20年内这一比例将高达三成。如果在这一阶段过快提高转移性收入水平,不仅加大原本就捉襟见肘的社保支付压力,而且容易弱化少数人勤劳致富的热情和爱岗敬业的责任。
3.财产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在城乡居民收入中占比最小(分别为2%、5%左右),宜于维持其渐进性增长
通常情况下,赖以形成财产性收入的动产、不动产往往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背后的资本积累能力成正相关关系。另外,根据学者研究,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占比过大,或者居民对此过于热衷,极易形成经济泡沫,引发并放大经济波动。1929年美国股市投资过度直接引发世界经济危机,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4.经营性收入的提高有赖于人民群众自主创业,只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主创业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才能直接或间接支撑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这是实现居民收入倍增必须紧紧抓住的“牛鼻子”。“十一五”期间,江苏城镇居民收入保持了年均13.2%的名义增速,其中经营性收入年均名义增速达19.6%,其他三项收入增速在12%~14.8%之间,经营性收入的快速增长成为城镇居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速的重要基础。另外,从2012年江苏与浙江城镇居民收入结构占比分析看,两省工资性收入占比大致相当,转移性收入占比浙江远低于江苏,江苏收入不及浙江的主要原因在经营性收入占比以及与之相关的财产性收入占比两项。造成这一差距的根本原因在于:江苏7900多万常住人口中私营企业登记户数131.3万户、个体工商户352.8万户,每万人中仅拥有私营企业166户、个体工商户446户,而浙江5400多万常住人口中私营企业登记户数为108万户(其中省外3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达825万户(其中省外浙商600多万户),每万人中拥有私营企业200户、个体工商户1528户,分别是江苏的1.2倍和3.4倍。
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更大力度激发全民创业巨大潜力
七年收入倍增的重中之重在于增加经营性收入,在于鼓励全民创业;鼓励全民创业的关键在于增强改革创新的锐气,勇于摒弃束缚手脚的陈旧观念,以思想的大解放激发全民创业的热情、释放全民创业的潜能。
进一步解放思想,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大胆开放投资领域。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主体,人民群众自主投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参与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民富与国强的有机统一、自我价值实现与社会进步的有机统一。今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强调要为民间投资参与市场竞争“松绑开路”,多设“路标”、少设“路障”。为克服民资进入石油、银行、铁路等领域常常遇到的“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建议我省根据国务院2010年“36条”(《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近一个时期国务院相关要求,最大限度梳理出对民资开放的领域,突出推进各类国有公司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这一工作重点,明确时间表、路线路、任务书,为民间资本迅速参与建设、运营、管理创造条件。
进一步解放思想,就是要回归企业本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特别是要旗帜鲜明坚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正如科斯(R.H.Coase)所指出的,企业本质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企业与市场是两种互相替代的资源配置方式。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只要它依法经营、依章纳税、规范用工、无经济外部性或依法付费达标排放,它就是受法律保护、受社会尊重的企业,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或股权结构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只有认识准确、到位,才能真正“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进一步解放思想,就是要大力弘扬“三创”精神,坚持以创业为先促转型。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经济发展历经乡镇企业经济、外向型经济阶段,目前正在向创新型经济阶段转型。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创新的核心在于自由,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家,原始创新的主体更多的是小企业。因此,江苏发展创新型经济就必须以鼓励创业为前提、为先导,使创新型经济培育的过程与全民创业的进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是我省确保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如期实现、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须补上的重要一课。
进一步解放思想,就是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全省人力资本的提升,夯实全民创业的微观基础,尤其需要全方位提升二代农民工和三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本。以日本为例,从1955年开始,国家组织农村孩子进行大规模人力资本提升,这对其工业崛起和经济高速增长发挥了巨大的战略支撑作用;1960年12月,池田内阁制定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投入与经济发展和收入提升的紧密关系。全民创业之所以能够在居民收入增长中发挥独特作用,归根到底在于创业者往往最终能够同时获取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但是如果缺乏人力资本的核心支撑,面广量大的创业者群体难以生成,即使生成,其职业生涯也难以走稳走远。
(肖卫东:中共扬州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研究室主任;孙文华: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