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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九域外检察美洲篇

2014-05-05

检察风云 2014年23期
关键词:巴哈司法部长检察长

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九域外检察美洲篇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法律制度深受英国影响,检察权也毫不例外。在继承英美法系的核心理念之余,美国独特的历史发展轨迹和民主治理的传统对美国法律和检察制度的影响则更为深远。而作为美国的近邻,加拿大的检察制度也已日趋完善,其各自保持独立又互相制衡的检警关系,成了该国检察制度中的一大亮点。

“重量级”检察官

美国的检察官,不论级别高低,均是诉讼活动中的重量级人物,其地位、作用均十分突出。他们负责代表政府起诉违法者,包括准备、制作有关文书,介入诸如证据展示之类的审前活动,出席法庭审理等。此外,检察官还是警察的法律顾问,负责向他们提供与搜查、扣押、逮捕、监听等类似事务有关的法律建议。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享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基本上有权决定哪个案件将起诉、哪个案件可以进行辩诉交易、哪个案件将接受审理。在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尽管大陪审团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嫌疑犯交付审理,但其决定也往往受制于检察官,因为检察官决定着哪些证人应该作证、哪些证据应予以考虑。而且,现代文明诉讼制度执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没有检察官的控告,就没有法官的审判。

被迫辞职的司法部长

2006年12月,冈萨雷斯领导的美国司法部在没有预警、没有说明原因的情况下,以“工作业绩不佳”为由,解雇了八名联邦检察官。这些检察官的任期并没有到期,而司法部给出的解聘理由也很含糊。在之后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对该事件的听证中,冈萨雷斯和其他司法部官员未能就解聘八名检察官给出合理解释。因此,美国媒体和国会群起而攻之,质疑说这是布什政府在背后一手操纵的一场政治清算运动。后来公布的文件显示,对布什的“忠诚度”不够确实是检察官们被解职的原因之一。

“检察官门”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坛掀起了轩然大波,国会也对此展开了调查。且不说解职检察官本身是否有正当理由,在美国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体制下,联邦政府涉嫌以行政干预司法,这将极大地损害司法部门的独立性。

按理说,美国司法部长也是总检察长,美国联邦检察官实行行政领导制,司法部长解除检察官的职位就像一名其他部长解除他的下属一样显得很正常,但其实不然。美国的联邦检察官虽然受司法部长领导,不像法官一样享有终身不得解职的独立待遇,但也不是像其他公务员一样能轻易被部长解职。检察官履行职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他们履行职务时更需要独立,职位也更需特殊的保障。所以,才会出现司法部长因为解聘八名联邦检察官而自己引咎辞职的现象。

微观察

人才辈出的美国检察官

美国检察官队伍是一个出干部的地方。克林顿竞选阿肯色州长之前,任职州司法部长,积累了不少经验和人脉。纽约前市长朱利安尼当过美国联邦检察官,靠打击华尔街内幕交易起家,一举成名,乘势竞选纽约市长成功。纽约州州长斯皮策也当过纽约州检察长,而他的继任者也是先当检察官,后当州长。

在美国,检察官一职之所以成为许多政客的跳板,原因很多。首先,检察工作很露脸,办个大案要案更是如此。其次,各州和地方检察长都要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是个很锻炼人的过程,所以检察长也是经历风雨、见过世面的。还有,检察长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起诉还是不起诉,抓人还是不抓人,经常由检察长一人定夺。

美国检察官队伍出干部,纽约这个地方又是检察官成名的地方。金融危机之后,纽约出了一位英模人物:联邦检察官普里特·巴哈拉。他以雷霆手段,像打击黑手党那样打击内幕交易。短短两三年内,巴哈拉领导的行动就斩获颇丰:63个人被逮捕,56个人认罪或被认定有罪。一时间,巴哈拉风光无限,好像他是美国法律界的林书豪——巴哈拉是一位来自印度的亚裔。

巴哈拉打击内幕交易小有名气,有人说他还是哈佛大学一年级新生的时候,便立志要成为反贪斗士。巴哈拉有所谓的白金学位:本科哈佛大学,研究生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检察官是出庭律师,而出庭律师需要巧舌如簧,口吐莲花。一般人除非使用英语为母语,否则很难成为能言善辩的优秀出庭律师,但这位出生在印度,且父母都是印度人的巴哈拉却做到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曾经对华尔街发动过三次严打。上世纪八十年代,公司并购浪潮席卷美国,内幕交易猖獗。并购浪潮过后,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朱利安尼重拳打击内幕交易。在三次严打中下手最狠的朱利安尼,曾派人到华尔街的银行内抓人。本来这种白领犯罪可以允许被告投案自首,办个手续之后取保候审,但朱利安尼故意要闹得满城风雨,他好乘机露脸。2000年网络公司的泡沫破灭之后,纽约州检察长斯皮策也进行了严打,并凭借该政绩成功当选为纽约州州长。巴哈拉检察官没有到华尔街银行现场抓人的魄力,因为和三十多年前相比,今天的华尔街要强大得多。但他凭借在任期间所取得的成绩,也足以称得上是金融危机后打击内幕交易的又一位英雄检察官。

退出历史舞台的独立检察官

1973年,在调查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期间,考虑到司法部长是由总统任命的,国会一致投票同意任命一位独立于司法部的“独立检察官”来调查此事。到1978年,国会又通过了《政府道德法》和《独立检察官法》,把独立检察官制度正式确立下来。这一制度赋予了独立检察官对联邦高级官员的指控行使“不受任何政治或金钱影响”的最广泛调查权,并给予了最充足的人员和物质保障,目的是想真正做到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能一查到底。独立检察官可根据自己调查掌握的确实可信的事实证据,向国会提出是否需要弹劾相关人员的建议。

美国设立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排除政治干扰,更有效地反对政治腐败,该制度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彻查高官腐败和违法的作用。但是,美国独立检察官对多位政府高官进行的调查,却大多集中在被调查对象是否吸毒、是否与黑手党有联系或对婚姻不忠等问题上,而且耗资巨大。美国著名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用了4年多的时间,花费了4000多万美元的调查经费,将克林顿的性丑闻查了个水落石出,在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最终对克林顿总统的弹劾案未获通过之时,不少人对这项耗费巨大却徒劳无功的调查深表不满,认为独立检察官有滥用职权之嫌,甚至还有人认为,独立检察官制度已经沦为了党派政治斗争的工具。

由于独立检察官制度在打击高层腐败方面收到的效果并没有达到当初的设想,且这个制度的存在对于坚持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体系来说,更是僭越了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分权的界线,最终导致1999年被国会确定不予延期适用而退出了美国的历史舞台。

相互制衡的加拿大检警关系

在加拿大,检察官和警察属于两个独立的系统,警察归公共安全部部长领导,检察官归司法部部长即检察总长领导,而公共安全部和司法部都是内阁中的独立部门,二者通过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而相互制衡。

在加拿大,警察不仅有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还承担着侦查、收集证据并将案件移送检察官的任务。1999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确定,警察可以独立决定侦查和指控的对象,因为警察独立原则可以保障法治的实现。不过,虽然警察有权决定逮捕谁或起诉谁,但是检察官也有权独立决定是否继续对刑事案件的指控。

警察独立原则还要求警察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即使是公共安全部部长也不能对其施加影响,政府也不能指示警察运用武力。同时,警察通过公共安全部部长和政府的沟通应当是透明的,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公众应当知晓政府对警察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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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检察风云》新媒体部

本期部分资料摘自《东方早报》、《学习时报》、《检察日报》、《中国周刊》和正义网的有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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