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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十条”:让权利与义务对等起来

2014-04-29

现代阅读 2014年10期

2014年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尤其是对微信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也被称为“微信十条”)。这种依法管理和规范,既是约束,也属保障,因此是一种双向规约。若单向解读,即会造成对这一“新规”的片面理解。

如同经济领域存在“流动性过剩”的风险,当下的舆论似乎也存在此类现象。舆论的“流动性过剩”是指:在一定社会语境下,舆论表达过度活跃,无论从广度、强度,还是从频度、社会影响度上来观察,都存在“过热”现象,由此带来的社会风险压力日益严峻,甚至会造成舆论在一定范围内的“决堤”。

互联网不是一块“飞地”。虚拟空间的信息流通和舆论表达,关乎公共福祉,故而不能放任自流。互联网空间若被污染得乱七八糟,信息噪音成为公害,对公众、企业乃至国家,均没什么好处。这个道理应是常识级别的,不难理解。

网络是现实的延伸,网上行为也是现实世界中人的行为,它不可能与现实绝缘,因此,网络空间的表达行为应当受到规范性的约束,网络虚拟空间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微信新规的出台与实行,目的是让即时通信语境下的信息表达与传播行为规范起来,同时让权利与义务对等起来。该规定一方面要保障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信息服务使用者的权利,同时强化了责任和义务。

对于公民而言,“微信十条”的出炉并不是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是一种保障。新规让公民知晓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明白在使用微信时哪些是得到保护的,哪些是要受限、被禁止的,从而在微信平台上理性表达与传播。

2014年下半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加大政务微信发展的力度。这是个利好消息。若能以此为契机,加强时政类新闻信息的供给,将有利于缓解公众的公共信息饥渴,有效改善时政类信息的供求失衡,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摘自《文汇报》 本文作者:张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