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复出合规合理还要服众
2014-04-29
有媒体梳理6年来52起官员免职案例,发现85人中已经有29人“复出”。《人民日报》也报道了湖北省红安县受处分干部复出的情况:该县纪委回访后,向县委组织部提出,对15名曾受到处分,且处分期已满的干部,建议“予以使用”。
应该说,被免职官员“复出”,有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都规定了处分的“时效性”。比如,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降级、撤职处分的时效为24个月,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这样的规定无疑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是,不能因为一时失误受处分,就彻底否定一个人。其次,降职也好、免职也好,本身就已经是为过错“埋单”了,给予复出的可能,是对个人负责。而从对组织负责的角度看,这些干部也是“人力资源”。
不过,官员要名正言顺地复出,光有这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或许还不能服众。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公众对官员有着强烈的甚至过高的期待,在复出的问题上,更需让社会口服心也服。满足各项既有规定肯定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比如,曾因质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的河南省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免职9月后官复原职,恐怕就有点说不通。
更重要的,即便是符合规定了,也得有充分的理由,给公众一个说法。在湖北省红安县,采用了纪委监察部“回访”制度,对受处分的官员思想、工作情况有个动态的、全面的了解。他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该是有一定的公信力。而对曾犯错误的官员进行精细化的分类管理,无疑也有助于“复出机制”的正常运转。通过这样的机制,形成“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氛围,给干部队伍注入正能量。
(摘自《京华时报》 本文作者:舒天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