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问题及其法律治理
2014-04-29冯玉军
从上世纪90年代起,“全能神”——这样一个带有政治色彩的邪教组织就已经在河南出现,并向国内多个省区快速蔓延,但因其组织严密,行动诡秘隐藏,很少为公众所知。今年5月28日,该组织成员在山东招远麦当劳店实施的令人发指的故意杀人犯罪,将这一邪教组织传播迷信思想、扰乱社会秩序的巨大危害性直观地展示在大众面前。
也因此,让人们对什么是邪教,邪教组织怎样认定,如何依法治理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产生了浓厚的疑问。
一
“邪教”是一种古今中外皆有的特殊宗教现象。
以中国为例,中国古人尚右,以左为卑,相比较正统思想,左道就是指邪门不正之道。中国古代典籍《礼记·王制》有言:“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析言破律,巧卖法令者也;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造法度;左道,若巫蛊及俗禁。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在之后的封建社会,始自东汉太平道、南北朝弥勒教、南宋白莲教,一直到明清罗教、闻香教,也可谓不绝于缕。
进入20世纪以来,中外概不例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反社会、反政府、反人类为主要活动特征的非法宗教流派,成为现代国家认定邪教并依法惩处的普遍共识。

美国号称世界上最自由的国度,有很多经过合法登记注册的新兴宗教,但也导致邪教横行。弗吉尼亚大学社会学教授杰弗里·哈登说,美国的邪教约有1600个-1800个。见诸媒体的著名邪教事件有“大卫教派”和“天堂之门”等。
大卫教派(Branch Davidians)是美国一个基督教极端教派,1934年由保加利亚裔美国人维克多·豪迪夫创立,后来分裂为不同派别。1988年,大卫·考雷什取得得克萨斯州韦科镇教派本部的控制权后,自称先知,后来又自称基督转世,宣扬1993年为世界末日,教徒们要和异教徒战斗,牺牲者方可进入天堂,因此严厉控制信众,开始囤积军火,要求信众接受军事训练。1993年2月28日,美国联邦烟酒与军火管理局执法人员包围该教派控制的卡梅尔庄园,准备起获非法军火并抓捕大卫·考雷什,却受到教派武装人员开火攻击,导致多名执法人员伤亡。联邦调查局随即包围山庄,大卫·考雷什拒绝投降和释放人质,结果双方对峙51天,政府与之展开多次谈判,考雷什先后释放了37人。当年4月19日,联邦调查局发动进攻时,山庄突然起火,86名信众(包括考雷什本人)丧生,只有9人生还,史称“韦科惨案”。
天堂之门(Heaven's Gate),又称天门教,上世纪70年代由美国人马歇尔·阿普尔怀特(Marshall Applewhite)创立。他宣扬全部教徒都来自外星球,人的躯体不过是其灵魂的载体,死后天外来客会驾驶飞碟或太空飞船迎接他们进入天国之门从而复活,鼓吹集体自杀身亡。1997年3月下旬,包括教主马歇尔在内的39名成员,脚穿耐克鞋、胳膊上戴着“天堂之门远征队”的臂章,在加州圣地亚哥一栋豪华别墅中集体自杀。
接连发生的多起邪教惨案,给美国人民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和痛苦的回忆。究其原因,关键还在于没有把握好一般宗教和邪教的界限,宗教自由边界不明,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1995年3月20日上午7时50分,在日本东京地铁内发生了一起震惊全世界的事件——东京地铁沙林事件。沙林学名甲氟膦酸异丙酯,英文名Sarin,可以麻痹人的中枢神经,是一种神经性毒剂。发动沙林毒气袭击的是一个名为奥姆真理教的新兴宗教组织,由麻原彰晃于1984年创立。由于该团体实施了松本沙林事件、坂本堤律师一家杀害事件,面临日本政府取缔,奥姆真理教的信徒为向政府报复,决定袭击日本的政治心脏,由林郁夫、杉本繁郎、横山真人等人在多列地铁上开启了装有沙林毒气的容器。这起事件共造成12名无辜人士死亡,约5500人中毒,1036人住院治疗,此外还迫使日本政府所在地及国会周围的几条地铁主干线关闭,26个地铁站受影响,东京交通陷入一片混乱,产生巨大影响。
事件发生后,日本方面迅速作出反应,在极短的时间内制定了《沙林防止法》、《团体规制法》、《奥姆特例法》、《奥姆财产特别措施法》等一系列法律,将奥姆真理教相关问题的治理措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同时,日本还对《宗教法人法》进行了实质性修订,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信徒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于宗教法人的监督权,另一方面赋予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调查和询问权,为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依法防范与治理邪教的有益经验。
此外,在对奥姆真理教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日本法庭体现出对于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以及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这对中国来说也具有颇多可借鉴之处。
二
那么,究竟什么是邪教,如何区别一般宗教与邪教?根据著名宗教学家艾琳巴克教授的观点,破坏性膜拜团体(邪教)与正常宗教的区别,或者说破坏性膜拜团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破坏性膜拜团体以练功为名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这一危害特征,主要源于其首领创立团体的最初目的:危害公民身心健康或许不是其最初用意,利用宗教诈取钱财,则是其根本目的。美国邪教组织“人民圣殿教”在巅峰时,教主吉姆·琼斯的个人资产达到了1500万美元。他要求信众要将个人资产全部上交给团体,结果是信众人财两空,甚至追随其集体自杀。
第二,破坏性膜拜团体通常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正常的宗教,诸如基督教、佛教,往往是劝人向上,积德行善,提高自身修养,破坏性膜拜团体则要求信众脱离社会,切断其社会联系,完全陷入团体教义当中,遇到困难,只能在团体内部寻求帮助。久而久之,信众在社会联系和个人心理两方面都处于完全孤立的状态,仇视他人和社会。毫无疑问,这一点正是山东招远血案中犯罪嫌疑人张立冬认定无辜受害者是“恶魔”“邪灵”的思想基础。
第三,有些破坏性膜拜团体具有强烈的政治图谋,危害国家安全。
在《邪教在我们中间》一书中,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玛格丽特·泰勒·米勒总结了邪教具有的三个要素:
(1)组织的起源与教主的作用。膜拜团体的创始人即教主位于组织之顶端,并集权于一身。这些教主是自封的,声称自己肩负生命的特殊使命和拥有特别的知识,通常独断专横,令信徒崇拜自己;(2)组织结构,即教主与信徒的关系。教主一人在上,信徒全部在底层,呈现一个倒“T”字形结构。教主要求信徒对其权力绝对服从。这些团体实行双重的伦理标准:在团体内,要求信徒开诚布公,将自己的一切告诉教主,同时,鼓励信徒欺骗和操纵本团体之外的人;(3)使用剥夺性的劝说技巧,实行精神控制和“洗脑”,使成员生活方式上经历一次重大裂变。
总而言之,从个人角度上看,邪教无异于“精神鸦片”,有极大的欺骗性与操纵性。他们利用所谓的教义,以及一些说教仪式让信众完全信服教主,无条件地按照教主训诫和指令办事,甚至对抗政府和社会;从社会角度上看,邪教无异于“社会毒瘤”,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邪教与黑社会组织在危害社会的结果上没有什么不同,唯一区别在于,黑社会采用的是暴力,邪教采用的是欺骗,它不仅诈取信徒钱财,还损害信徒身心健康;从法律角度上看,邪教无异于“定时炸弹”,有极大的法律风险和犯罪倾向。在中国,虽然宪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可是一旦这种信仰超越了公民自身,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时,其信仰自由就转变为侵权和犯罪的范畴,理应由法律加以约束和惩戒。即便是教派内部,因个别信徒不服从教规而招致无情殴打、伤害甚至导致死亡的情形,也绝不是教派内部的事情,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邪教做出了这样的界定:邪教组织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的,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荧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按中国《刑法》第300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对邪教的相应处罚。
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下称《决定》),对于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规定“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同时,考虑到邪教组织的蒙骗性较大,《决定》规定:“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未来,除了继续坚持利用刑法和行政法规严厉惩治邪教犯罪之外,借鉴先进法治国家经验,在依法防范和治理邪教方面,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和完善:
第一,积极立法,弥补法律漏洞,让意图利用邪教非法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空可钻。实践中,有许多邪教教主在扩张势力时,往往会发动信徒在社会上以各种慈善救济、生活互助的名义募集资金;或者利用合法注册企业或社会团体名义,兴办实业,赚取钱财,并且偷逃应缴税款;还有不少邪教组织私藏武器,对社会及人身安全造成隐患。对此,国家有必要修订和完善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审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等,预防和查处邪教违法活动。
同时,还可以借鉴法国、比利时等国做法,由经法定授权机构将有犯罪前科或有劣迹的邪教组织定期公布名单,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也是一种有益做法。
第二,对现有宗教法规体系进行完善清理,加强对合法宗教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管理与引导的同时,强化惩治邪教犯罪,依法保障宗教自由。
第三,建立文明化、社会化、轻缓化的现代刑罚原则,将邪教骨干分子纳入社区矫正制度的范围,使一些被判处缓刑、管制等刑罚的轻刑罪犯有机会在社区之中度过他的服刑生涯。不离开日常生活的环境,人格尊严受损程度较轻,家庭、亲人都可以在罪犯的矫正中发挥作用,促使罪犯思想上的转变和行为上的纠正。社区矫正也能防止其在监狱中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影响,从而避免其“二次感染”。
第四,通过政府宣传,发动社区和群众力量,大力宣传邪教组织的现实危害,不给其存在和危害社会的土壤。动员邪教信众的家庭成员和亲人朋友配合相关专家,帮助信众走出邪教组织的心理阴影,克服疑虑、恐慌、羞愧和犯罪感,回归社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代中国社会在经济建设上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分化却十分严重,还有很多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进城务工人员、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缺乏最基本的社会权利和精神安慰,这种由社会不公正而导致“断裂社会”现象无疑是各种新信仰和新宗教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现象有朝恶性方面发展的可能:即逐步通过主张社会公平、宣泄对政府的不满、提出政治和社会诉求,转化成邪教并酿成恶性犯罪事件。治贫需致富、治贫先治愚。因此,有效防止和解决邪教问题,还必须标本兼治,加快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推进国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和社会地位,理性审视和重构现行宗教法规和政策体系,依法治理宗教和邪教问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