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风险分析
2014-04-29朱佳喜蒋天文
朱佳喜 蒋天文
摘 要: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传统金融行业尝试网络化,互联网企业业务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互联网与金融高度融合创新出各种金融理财产品,迅猛的发展速度和强大的影响力,使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伴随互联网金融发展而产生的风险与问题不能小觑。为此,从认识互联网金融的角度着手,对互联金融发展现状、推动因素、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监管与防范进行分析。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余额宝;风险监管与控制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6000303
1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相结合,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达到资金融通和支付的目的,是一种区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新兴融资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电子商务等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低,资金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进行交易,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在这种模式下,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民主化,改变了传统的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发展已经趋于成熟,网上银行、移动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等已经遍及人们生活。伴随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搜索引擎、云计算、第三方支付、网络社交、移动支付等新型信息通讯技术使互联网金融发展趋于成熟。以支付宝、余额宝、阿里贷、天天益、P2P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相继进军网民生活,吸引网民加入“宝军”队伍,开启个人理财之路。互联网融资与投资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的“混搭”,不仅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创造了一种独特的发展模式,而且为个人、企业及传统金融业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选择平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冲击传统金融业的同时,对整个经济和社会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代表性产品——“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基金公司“天弘基金”联合推出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金融产品,自2013年6月13日正式上线以来,“余额宝”以超凡的影响力快速聚拢网民和资金。6月18日,刚上线不到6天的时间,余额宝的用户数突破100万;二季度末集资66亿元;三季度末累计转入资金规模556.53亿元;2013年11月14日转入资金突破千亿元;2013年12月31日规模达到1853亿元;2014年1月15日达到2500亿元,用户数超过4900万。这些数据表明,余额宝改变了传统金融融资模式,普惠金融赢得庞大的个人投资理财消费群体,充当了聚沙成塔力量的主力军。
2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推动因素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发展,与相应得时代背景有很大的联系。第三次科技革命以后,互联网和计算机通讯技术相继产生与发展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20世纪70年代,个人电脑诞生首次将互联网引入家庭;1991年,互联网开始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为企业提供大量的信息和服务,惠及商业发展的同时衍生出许多相关产业,如网络传媒、电子商务等。1995年开始,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的结合,互联网金融开始以其独特便捷的服务模式改变传统金融模式,如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及通信技术的创新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孕育与发展平台,社交网络及用户需求是互联网金融成长的养分。本文重点分析以下推动因素。
2.1 技术创新
互联网技术创新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关键在于互联网具有强大的信息搜集和处理能力。在虚拟网络中,人们敢于而且愿意进行物品交易、货款支付及投资理财,是人们相信现代互联网技术能为他们提供安全保障。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互联网扮演着原始社会网络中信用中间人角色。由互联网建立起来的社交网络信用,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重要信息支撑,互联网强大的搜集、获取、处理、传递信息的能力,为保障交易正常进行、后续金融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提供基础。
移动通信技术和设备的发展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另一重要推动因素,为移动支付提供技术支撑,促进第三方支付快速发展。掌上电脑、智能手机和无线通信设备的出现,使支付操作更加便捷。随着技术不断更替创新,互联网企业也不断创新经营模式,以社交网络为平台激发金融消费投资需求。目前来看,几乎大部分社交通讯产品旗下都开设了相关支付、融资产品,并社交、支付与融资相统一。如阿里巴巴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百度“百发”、“百赚”,网易“现金宝”、“易付宝”,苏宁“零钱宝”及其他各种宝类产品,其本质都是货币基金,收益和风险大同小异,目的都是以低门槛、高回报率吸引投资理财群体,将闲散资金集聚起来实现资金高效融通。
2.2 用户需求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影响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在享受网络社交、网络学习、网上购物等便捷之后,对互联网的依赖越来越强。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都以互联网为根基开拓业务吸纳用户来实现企业目标。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通信技术发展的时代产物,更是企业和个人为了实现高效率低成本高回报的资金融通、交易支付、理财投资的必然产物。互联网金融凭借低成本、低门槛、普惠金融、信息透明等特性满足用户需求。余额宝上线以来,用户发展速度惊人,截至2013年底,余额宝4303万用户已经遍布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2000多个市县,而户均持有金额仅为4307元,远低于传统基金理财动辄上万元的户均持有量。余额宝用户的平均年龄28岁,其中23岁的用户数量最大,达到205万人,50岁以上的用户仅占2.3%。在全国各大省份中,仅有北京、上海和天津的用户平均年龄超过30岁,其中北京以32岁居首。以上数据说明,余额宝投资金额无门槛限制要求带动了大批此前跟理财无缘的年轻人进入基金理财队伍,满足了大部分中低层收入者的投资需求。endprint
2.3 社交平台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在于社交平台激发金融需求。2013年12月19日,据易观智库发布的《2013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移动互联网网民达到6.52亿,参与移动购物的网民占133%;2013年第三季度,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转接交易额规模约达1.67万亿元,环比增长16%。在庞大的社交网络中,社交平台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传播信息,降低供需双方获取信息的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中,网民发布和传递信息快速便捷且成本低,互联网企业和个人都能通过庞大的社交网络平台发布或搜索供需信息,达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直接对接,提高融资效率的同时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2)通过客户交易行为,建立信用等级。互联网企业利用社交平台海量客户数据信息,让企业精准地发现和接触客户,借助大数据处理技术,以较低的成本,快速准确地掌握客户行为特征,包括客户的消费行为和信用等级等。交易双方通过社交网络平台了解对方有关服务态度、信用指数、办事效率等信息。目前,网上购物在这方面已经比较成熟,供需双方在完成交易后进行互评,互评信息在网络平台共享。这种公开化和透明化的信用评级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能规避人们的违约行为和道德风险。
(3)集聚可能客户,实现规模效益。在庞大的社交网络中,互联网企业能通过社交平台创造和发现客户。余额宝利用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被传统金融企业排斥在金融市场外的80%的客户拉拢,以无门槛、低成本、高收益的融资模式,达到了聚少成多、聚沙成塔的效益。另外,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虚拟空间开展业务活动,节约了营业网点及管理费用成本。
2.4 传统金融业发展滞后
传统金融业业发展滞后与不足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发展空隙。在传统金融领域,由于金融本身的特殊性,资金融通及配置效率低下,不能满足资金供需者的交易需求。鉴于成本收益考虑,传统金融业无暇顾及小额投资、微小企业借贷、个人贷款等小额交易,而专注服务大客户。互联网金融支付快捷、资金配置效率高、资金匹配成本低等优势,是传统金融业无法比及的。在传统金融领域,微小企业和小额个人投资者很难在金融体系中分享金融服务,传统金融业将目光和精力放在创造价值最高的20%主流人群身上,而忽视和排斥剩下的80%供需者。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正是以长尾理论为基础,将目光盯向了剩余的80%人群,为其提供全新的低成本、无门槛、信用信息等体验服务,并把这部分人群变成了实实在在的用户,弥补被传统金融业忽视和排斥的空隙。
3 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和规模逐渐扩大,在活跃金融市场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与之产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和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互联网金融除了面临传统金融业需要面临的风险以外,还需面临其他特殊风险。这些风险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控制,带来的社会影响将远远大于传统金融风险。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传统金融银行及互联网企业金融产品百花齐放,各类产品形成竞争局面,货币利率实现市场化,监管部门对利率的控制力下降。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宝类”货币型基金的收益并不是固定的,余额宝的收益是来自货币基金市场收益,并非支付宝支付。同时,货币基金并不保障本金的安全,如果货币市场利率下降,货币基金收益也会随之下降,会直接影响本金和收益的安全。由于技术和法律的限制,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相当有限。
(2)欺诈、信用风险。虽说互联网金融具有低成本、信息透明化等特征,但互联网金融在虚拟的网络进行交易,难免会有一些不法分子或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和法律漏洞,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套现、洗钱甚至是网络诈骗,少许工作人员将客户的信息资料泄漏或出售以获取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投资者只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基金,对资金的去向及融资者的信息知之甚少,也有企业利用消费者高度关注投资收益的心理,对相关限制条件及风险信息隐藏甚至不予批露,欺诈、信用风险较大。
(3)法律纠纷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滞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督与管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资金监管、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等方面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如果发生纠纷,双方的行为及其结果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裁决,会产生相应的矛盾并引发社会问题。以余额宝为代表的金融产品为例,在出售过程中都是以高额的投资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对“宝宝”的投资风险避而不提。一旦“宝类”产品的收益率发生变化,用户与互联网企业间的争执与法律纠纷在所难免。
(4)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和通讯技术发展而产生,在虚拟网络社会运行开展业务,缺乏实体经济作支撑。目前,虽然互联网科技很发达,但计算机病毒、木马、黑客对互联网程序及金融系统的威胁仍然存在。一旦技术出现故障或漏洞,将会对消费者的信息、资金安全造成损害,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以何种方式来保障和补偿消费者,目前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谈。受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影响,互联网金融还面临着以技术风险为核心的其他风险的影响,如系统风险、数据丢失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等。技术风险作为互联网金融核心风险,正在并将长期威胁互联网金融安全。
加强风险监管与控制,政府、金融行业、互联网企业及消费者个人都应重视和参与。政府应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空白领域,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本身需正身律己,远离非法集资、非法存款、挪用客户资金等行为,自觉遵守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互联网企业要时刻保证互联网平台及信息传递的安全性,规范用户权限,不断研发更新技术,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网络技术漏洞带来的风险。除此之外,消费者个人在选择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之前,应加强对互联网操作、投资理财、安全风险防范等相关知识的了解,在网上进行操作应注意细节鉴别真假,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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