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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民间金融发展制约因素分析及建议

2014-04-29靳科

2014年1期
关键词:民间金融制约因素发展

靳科

摘要: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12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有效降低社会融资成本。2014年1月初,人行汉中中支组织对汉中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投资主体开展了调查,调查显示: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政策,民间金融机构数量得到增长,但其自身发展中也存在着诸多风险,这些内外部因素都制约着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民间金融投资主体的权益、面临的各类风险入手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金融;发展;制约因素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末,汉中辖内共有20家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自2011年起,2年内增加10家,增幅达100%,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6家、融资性担保公司4家;注册资本共计110418万元,其中自然人、企业法人、其它等出资分别为50%、40.1%、9.9%;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贷款余额92696万元、同比增长58.15%;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余额22467万元,同比增长60%。自2011年至2013年,汉中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權利率分别为15.13%、15.45%、14.56%;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平均为2.23%、2.18%、2.15%,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成本长期居于高位运行,未能对银行贷款融资成本形成有效的竞争压制。

从民间金融的股权构成情况看,个人投资机构性地方准金融机构资金规模超百万元的人员数量约65人,个人投资机构性地方准金融机构资金规模超五百万元的人员数量约45人,个人投资机构性地方准金融机构资金规模超千万元的人员数量约19人。3人投资两家以上地方准金融机构。

从民间金融的贷款行业集中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2013年共发放贷款92696万元,其中涉农贷款占比69%,房地产贷款和建筑业贷款占比8%,制造业贷款占比10%。担保公司2013年担保贷款余额是22467万元,其中,涉农担保贷款、建筑业担保贷款、制造业担保贷款分别占比36%、23%、31%。

二、制约因素分析

(一)内部风险因素

一是风险管控能力偏弱。辖内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起步晚、规模小、承受风险的能力弱,管控风险的手段落后,调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风险管控能力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内设贷款发放审核、风险防控、财务部等必要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内设担保、风险、财务等部门,但是调查反映,风险防控、财务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多半是兼职形式,风险的自我管控能力整体偏弱。

二是行业集中度较高。目前汉中市16家小额贷款公司均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端口,识别、了解农户和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经济实力、社会关系难度较大,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出资人又高度集中于房地产行业和部分中小企业,其对这些行业的客户都非常了解,因此,部分贷款公司将大量资金放到主发起企业或与之关联企业,甚至将资金投在国家调控项目上,不仅加大了资金风险,也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同时盲目地追求大额客户,一旦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客户出现风险,就会形成巨额不良贷款损失,甚至会危急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发展。

(二)发展环境制约

一是无条件参与银行等同业资金的拆借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证券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其他机构方可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调查显示,汉中市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投资主体由地方金融办批准设立,并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机构,因此无法参与同业拆借,调剂资金主要靠股东增资、贷款回收等周期长、周转慢的方式,贷款投放额、担保余额等受到注册资本金及资金回笼速度的严格限制。

二是地方设立的中小企业及支农财政担保基金无法利用。根据地方财政担保基金的使用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投资主体并未纳入财政担保基金使用对象的范畴,无法使用担保基金。

三是金融财税奖励政策未能涉及民间金融投资主体。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银发[2010]262号)中规定对于达标县域金融机构实行存款准备下调一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2010年财政部出台《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规定对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 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投资主体各指标符合奖励标准,但由于金融、财政奖励办法中未将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投资主体纳入其范畴,造成民间金融投资主体在不公平的市场机制中运行,政策失衡造成市场难以发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的功能,政策垄断的存在使竞争难以发挥功效,社会融资成本难以有效下降。

三、对策建议

一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定位。制定适应其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保证小贷公司的合法权益,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稳健发展,始终将防控风险置于首位,通过立法引导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和价值取向,着力创造完善适合其发展的法律基础和政策环境。

二是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自身风险防控能力。可参照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贷款管理、岗位责任、风险防控等制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公司实际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防控风险的能力。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共享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

三是构建多方参与、有效竞争的同业资金调剂市场。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民间金融投资主体纳入同业拆借市场,人总行、财政部、民间金融投资主体等可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资金调剂平台,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将资金拆借给民间金融投资主体。并建议探索性的尝试民间金融投资主体可通过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拆借的平台间接参与同业资金拆借。

四是扩大地方财政担保基金使用机构。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扩大地方财政担保基金使用机构,将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投资主体纳入担保基金贷款机构范围,对于各项指标都达标的民间金融投资主体使其能够使用担保基金。

五是完善民间金融投资主体的配套奖励制度。建议在财政奖励办法中将各指标符合奖励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投资主体纳入奖励的范畴,实行与农村信用社等相同的税收减免补贴政策,并给予一定的地方财政补贴。同时,将民间金融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促进民间金融投资主体良性发展。(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1] 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 杨瑞龙.当代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政策选择〔M〕.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

[3] 张希慧.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规范边界研究〔J〕. 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1)。

[4] 蔡四平,张强,罗杨伊子.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一种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J〕. 湖南大学学报,2010,(4)。

[5] 蔡四平.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

[6] 刘雨露.我国民间金融监管模式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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