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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的定性

2014-04-29丁慕蓉

西江月·上旬 2014年1期
关键词:权钱交易受贿罪性质

丁慕蓉

【摘 要】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在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有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等多种事后受贿行为,但打击贪污腐败的重点仅限于典型的事前受贿和有约定的事后受贿上,对于其他的受贿行为未形成强有力的震慑。由于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出卖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质上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特征,故应将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在立法上与司法实践中纳入受贿罪的范围一并论处。

【关键词】受贿罪;事后受贿;权钱交易;事前无故意;性质

一、界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立法规定来看,受贿罪可分为索取型受贿和收受型受贿两大类。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收受贿赂的时间不同,还可以把收受型受贿分为事前受贿和事后受贿。其中,事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并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事实,但是约定或是直接在相关的职务行为结束以后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事后受贿可区分为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和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时并未约定收受贿赂,也没有想到请托人会在事后送给其财物,但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对方以感谢等名义送来财物,而其明知这是对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仍予以接受的行为。

以上各种受贿的类型中,索贿、事前受贿以及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都是受贿罪的常见形态,在理论及立法、司法的实践中都不会引起争议。对于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实际生活中,此类情形却又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定性。

二、性质分析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现行立法规定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来看,我国对于受贿罪的构成均未要求受贿的故意必须先于收受贿赂行为,正如有学者所说:“先取得利,后使用权,属于权钱交易;先使用权,后取得利,也是权钱交易。”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只要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就应该依法定受贿罪。具体理由是:

第一,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符合受贿罪的本质。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是权钱交易。先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权钱交易;先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取财物,也属于权钱交易。公权与私利,孰先孰后,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笔者认为,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的核心在于能否找出一个“权”与“钱”交易的主线。在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中,行为人之前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行为与事后的受贿行为也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权钱交易”的行为,权钱交易的时间次序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为事实上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

第二,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具备受贿罪客观要件。在我国,收受型受贿罪中一般要求具备三个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只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却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这时行为中是不包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个要素的,行为人主观上也是不具备职务行为具有对价的认识和收受贿赂的故意,因此如果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如渎职罪,应该按其他犯罪处理。但是,当受益人在事后以表示感谢等目的向行为人送去财物之时,如果行为人收取了财物,此时就具备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个要素,再加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由于之前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受益人谋取了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三个要素之间是完全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的。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的行为具备构成受贿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

第三,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具备受贿罪的主觀要件。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具体在收受型受贿罪中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且可能破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收受的对象物是与其职务行为有关的不正当酬谢,认识到对象物与职务行为存在着对价关系。并且认识到一旦收受该财物就会违背自己身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所应当履行的廉洁自律的义务。至于意志因素,对于收受型贿赂来说,是指行为人具有收受贿赂的意愿。在我国现行立法下,只有这两方面同时具备才能成立收受贿赂的故意。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的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时,并未形成职务行为可以换取对价的认识,也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但在受益人以表示感谢等目的送来财物,行为人已意识到这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而决意收取财物时,就是说当行为人将接受财物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联系到一起时,就产生了受贿罪上所要求的故意。

三、结语

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与其他受贿罪的常见形态一样,本质上都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其这一性质予以确认,最重要的是要在立法层面上对受贿罪的规定加以完善,特别是要细化受贿的类型以及建立科学的受贿罪刑罚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对贪污腐败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更有益于在当前的形势下遏制腐败的发生,为我国建设一个完善的廉洁的法制体系提供动力。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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