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学教育中的应用与完善
2014-04-29季敏杨卫宏
季敏 杨卫宏
摘 要:高职教育重在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案例教学法是提升学生法学实践能力的重要方法之一。目前,案例教学法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案例资源较为匮乏、教学形式过于传统、缺乏有效的课程考评体系等问题。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可从做好案例库建设、改革案例教学模式以及建立合理的课程考评制度等方面入手对其加以完善,以此提高案例教学在高职法学教育中的效果。
关键词:案例教學法;高职法学教育;职业能力;案例库;案例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9255(2014)01-0074-03
一、案例教学法应用于高职法学教育之意义
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高法学教育的实效性,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教育部启动实施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涉及人才培养的多个层次和维度,笔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应实施多样、灵活、开放的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实践教学,把法律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提升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动手能力,从而适应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基层国家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基层法律岗位要求。
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调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技能,但如果在教学方法上仍沿用理论灌输式教学方法,教学活动仍是围绕某项理论知识的背景、内容、价值意义而展开——这种方式显然不利于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借鉴国内外先进法学教育经验,实施开放式案例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第一任院长朗代尔创设。通过他的法学教育改革,哈佛法学院取得了丰硕的教学成果,成为世界一流的法学院。案例教学法也因此广泛流行于法学教育界。笔者认为案例教学若能广泛应用于高职法学教育,其意义深远。
(一)改变了枯燥的课堂传统,使得课堂变得生动有趣
笔者发现高职学生的学习热情很高,但耐受力不够;他们表现欲很强,但语言文字表述能力有待于提高,因此在传统的纯理论教学模式下,高职学生将其缺点展露无疑,课堂气氛沉闷,教学效果低下。相反,采用案例教学法,在课堂中选择影响力大、案情复杂、生动有趣的案例进行情景式教学时,学生能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积极思考,及时应答,将课堂所学之法学知识转化为自己的东西,课堂既生动、轻松,教学效果也很好。
(二)促进学生职业能力的提升
在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多主张课堂讨论,在法学案例的法律适用的讨论过程中,一方面使得学生学会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现实问题,使其所学理论知识得以及时消化,巩固其理论功底,为其职业能力的提升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让学生养成了积极思考的法律习惯,习惯于将法律运用现实生活中,逐步适应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大大提高了学生的思辩能力,促进其职业能力的提升。
(三)激发了教师教学、实践能力的提升
在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居于灵魂地位,无论是案例的选取、问题的设置、还是课堂的引导和思考的启发,都离不开教师的工作。同时教师还要考虑受教育者各自的特点、课程的构架和组织,思考案件与具体知识点的关联以及多学科知识的整合。[1]这对教师的能力提出了很严格的要求:一方面教师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否则无法针对受教育者的特点,选择合适教学案例、教学手段进行因材施教;另一方面,教师要一定的实践教学能力,教师自身如果没有案件处理能力,案例教学法则难以驾驭,课程教学实效则大打折扣。
二、案例教学法之发展现状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历经数十载的发展,如今各个高职院校纷纷吸纳其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形式。通过案例教学模式,将理论知识与法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了一批又一批技能卓越的法律人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促进了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但在发展同时亦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值得关注。
(一)案例资源相对匮乏
进行案例教学首先要有充足的案源。但是在教学实践中,笔者发现若仅应用于诠释相关法条及其解释的案例很多(基本为虚构事实、肢解事实的案例),但能诱发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其法律职业能力的由一系列真实材料组成的经典案例是少之又少。长此以往,案例教学模式就可能沦为解释条文及理论的工具,而非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升其法律职业能力之途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案例教材的编写存在问题。时下以案例为主的法学教材很多,但大多数案例斩头去尾,案件的证据材料已不见踪影,剩下的只是法院亦或是编者所认定的“事实真相”,而该事实也只是为了解释某个法条或是证明某个理论的正确性,法学职业所要求的法律推理、法律思辩能力难以通过此类案例教材得以提高;其二,法院虽享有丰富案例资源,但由于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案例难以为教学所用,判例搜集难度很大;其三,现如今大多数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师实践能力缺乏,不少年轻教师只是由学校到学校的人生经历,其所获得的真实、完整案例很少,导致案例资源匮乏。
(二)案例教学法教学形式过于传统
目前,案例教学法在国内的应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案例说明与讨论。教师仍然按照原有的教学体系进行讲解,在谈至某个知识点时,设计相关案例进行说明与讨论,旨在将知识点解释明晰;二是设计独立的案例课程。教师选择部分经典案例根据学科体系进行编排,然后依课程进度进行讲解与讨论。这与哈佛案例讨论法还是有着很大之不同。构成哈佛案例教学法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以判例书为基础的教材和以苏格拉底问答式为核心的授课方式。判例书是收集起来的真实的判例汇编,这些判例经过精心挑选和编排来说明法律的原则,并说明它们的含义所在,它们又是怎么发展的。老师是苏格拉底式向导,引导学生弄清作为精华而隐蔽在案例中的概念和原则。就像玫瑰吐蕊,老师通过对一些时期以来一系列“正确”的判例进行研究,来阐明这些概念是如何展开的。[2]对两种案例讲授模式进行对比,从培养学生的法律能力角度来看,显然哈佛案例教学法更为科学有效,该教学法已不再呆板的告诉学生法律是什么,而是向学生传授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现实纠纷的法律技能,这也是高职法学教育所追求之主旨。
案例教学法为何会成为目前这样不令人满意的状况?笔者认为,这与国内法学教学传统不无关联,我国是一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在传统法学讲授过程中,已经习惯按照学科体系讲授法条及相关理论知识,即便在对于案例讲授中,教师也习惯把案例作为解释法学理论知识的工具来进行使用。因此在案例讲授中形成了与美式案例讨论迥异的讲授风格。
(三)缺乏有效的课程考评体系
在进行案例教学法授课时候,学生虽对新鲜的案例事实很感兴趣,但思考积极性不高,无法形成美式案例教法中老师与学生一问一答相得益彰的局面。究其原因,一是学院对学生的评价主要体现期末考试之中,对于学生的平时表现缺乏系统的评价标准,因而大部分学生课堂表现平庸,并不愿意投入大量精力于课堂案例讨论;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案例积累和司法实践,如今高校教师评价核心主要在于科研成果,对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缺乏有效评价体系,这样的局面使得教师也不愿意花费大量精力投入案例教学实践之中。
三、完善案例教学法的若干建议
(一)做好案例库的建设工作
1.组织外校法律专家及司法实践人士共同参与案例库建设工作。由于案例库建设需要大量真实案例并进行深度的法律、事实分析,而高职院校校内法学教育资源有限,在案例库建设过程中可以邀请校外法律专家、法院法官、资深律师共同参与讨论,为案例库建设提供优质案例及案里案外的背景材料。
2.从案例内容上看,应选择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并进行合理的案例设计。好的教学模式应当首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故而案例库建设应多选择贴近学生生活、生动有趣的案例,这样才能够引发学生学习积极性,进行法律思考于讨论之中。与此同时优质真实的案例也要进行合理设计,才能在课堂上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案例应尽可能选择真实案例,并尽可能保持其真实状态。案例事实部分叙述不能仅仅为法院认定之部分,应尽可能还原告、被告提供证据材料,鼓励让学生去思考如何进行法律事实认定,锻炼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另一方面,案例还要进行合理的问题设计。案例教学的精髓在于通过老师与学生一问一答之方式,培养学生法律分析问题的能力,给学生提供一个逐层深入思考的思路,使得学生学会如何去处理现实法律纠纷。
3.要做好案例库的更新工作。
我国正处于法制高速发展期,每年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因此案例库的建设并非一日之功,亟需做好案例更新工作,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案例库的更新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在新法及解释出台注意加强相关典型案例的搜集工作,使得學生懂得运用新法来处理问题;另一方面,对于涉及法条变动的案例要及时更新,要运用新法及司法解释来分析处理案件,保持案例库的正确性。
(二)改革案例教学模式
目前众多法学院所开展的案例教学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注重法律知识的灌输,忽视对学生法律思维及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等等,对此有学者提出一种全新的教学法——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笔者深为赞同。该学者对该教学法举例诠释,以合同纠纷为例,交给学生分析的案情不应是简单地从法院判决书中摘取的认定事实, 而应包括涉及全案的所有原始资料。在老师指导下, 学生分成不同的角色(如买卖双方、原被告、仲裁员或法官等) , 首先要独立地从这些错综复杂的材料中发现事实;其次要根据案件的进程, 在不同的阶段(如仲裁或诉讼的立案、调查取证、提交法律文书、出庭质证、辩论、庭后提交材料等各个环节)找出并分析相应的法律问题;其三要综合市场变化、行业政策、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确定相应的立场和法律意见(决策))。[3]
该教学法深受哈佛案例教学法的影响,针对中国法学教育之流弊所进行的尝试。它的大力推广对法学高职教育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它将所有司法程序展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身临其境,学生可以象法官或律师那样思考问题,极大的提高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另一方面,它以学生为主,打破部门法界限,让学生综合运用各部门法知识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
值得注意的是,该教学法有效运用离不开一大批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首先,校内教师应走出校园,参与司法实践,增强自身的实践能力,这样给学生在讲案例课时才能胸有成竹,进行有效的指导。与此同时,院校还应与校外实践单位广泛合作,引进一批法律实践专家来校开展案例教学讲座,扩展学生的法律视野。
(三)建立合理的课程考评制度
完备案例库和先进的教学法最终需要人来运用,因此建立健全相关的激励机制及课程考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第一,从教师层面上看,学校目前对教师的绩效考核办法过于倾向于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完成等原因,使得教师无法关注法学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 更难以“浪费”宝贵的时间进行社会实习和司法调研。[4]在高职法学教师的绩效考核以及职称评审中应增添司法实践能力及效果的考核因素,以此督促教师进行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提高案例教学效果。第二,从学生层面上看,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主,学生们要进行大量的课前准备活动,才能在课堂案例分析做到有理有据、游刃有余。而目前在高职院校中学生课前进行充分准备的情况却并不多见,要改变这一现状调动学生积极性,则需要建立合理的考评体系。可以对学生案例教学时课堂表现进行打分,计入其期末成绩,与学生评优、评干相挂钩,以此督促学生积极思考,锻炼其法律职业能力。
参考文献:
[1]郭崇.论本科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之完善[D].吉林:吉林大学,2013:14.
[2]姜栋.美国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评析[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13(3):92.
[3]王晨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探索法律实践教学新路径[J].法学,2013(4):46.
[4]吴斌,缪锌.服务性学习指领下基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机制研究——以四川理工学院为例[C]//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3夏季论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48.
(责任编辑 俞木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