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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湖南省水土流失新特点及防治对策

2014-04-29刘碧维宋楠

国土资源导刊 2014年10期
关键词:新特点治理对策水土流失

刘碧维 宋楠

摘 要:通过对湖南省传统农林业生产活动和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分别进行统计分析,提出了“传统的农林业生产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日趋加剧”的水土流失新特点,并结合水土保持法的要求,提出了多方位的防治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湖南省;水土流失;新特点;治理对策

1 概况

湖南省位于长江流域中游,总面积 21.18万km2,地形东、南、西三面环山,中部丘岗起伏,北部湖泊、平原展布。山地占总土地面积的51.22%,丘陵占15.4%,岗地占13.87%,平原占13.12%,河湖水面占6.39%。地面坡度25°以上占53%。区域地质构造复杂,地表岩性主要有花岗岩、砂页岩、石灰岩及第四纪松散堆积物,地带性土壤为红壤、黄壤。全省光能充足,雨量丰沛,年平均气温在16℃~18℃之间,年平均降雨量1427mm,降雨集中在4~6月。植被类型繁多,60%分布在四水上游的山区,丘陵区分布较少。由于山地丘陵比重大,地形坡度大,暴雨集中,雨强大,加之土壤易蚀,森林分布不均等因素,一旦地表植被遭到破坏,就会大大加剧水土流失。湖南省已成为了长江流域中上游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

2 水土流失新特点

2.1 传统农林业生产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趋势得到控制

湖南省是农业发展较早的地区,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与其农业发展历史关系密切。早在秦汉、唐代时期,在境内开辟了不少耕地。北宋时期进行了大规模“梯田”开发,明代资水中上游和湘西地区增添了不少垦植面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人口虽然数次迁入,但当时人们向自然索取的物质没有超过自然界的负荷能力,水土流失不甚明显。但到清代,实行招民垦荒,致使森林资源受到破坏,导致了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

20世纪50年代湖南省水土流失面积1.87万km2,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9%左右。但到1958年,大炼钢铁使很多地方的森林被毁。70年代学“大寨”,在低丘岗地全垦造林,给森林植被又带来了一次浩劫。80年代初期,水土流失面积达到最高峰,达4.40万km2,占全省总面积的20.8%[1]。

20 世紀 80 年代后期,湖南省做出了五年消灭荒山、十年绿化湖南及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的决定。90 年代以来,通过一系列重点项目的实施,消灭了宜林荒山,1997 年实现了绿化达标,水土流失面积逐渐减少。近5年来,水土保持“长治”工程、国债项目、生态建设、退耕还林等相继上马,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00 km2。全省现有水土流失面积4.04万km2,占全省总面积的19%,呈下降趋势,全垦造林、陡坡开垦等传统农林业生产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趋势基本得到了控制[2]。

2.2 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剧

通过50多年不懈努力,湖南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传统的农林业生产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虽然得到了控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开发建设项目数量急剧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设大量扰动地表、破坏植被,产生大量弃渣,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开发建设项目人为因素的影响已逐渐成为湖南省新增水土流失的主导因素。

据统计,“十五”期间,全省开发建设项目2418个,占地面积2635.80km2。其中:农林开发工程占地比重最大,占41.07%;其次是公路、铁路项目,占19.48%;城镇建设项目占15.19%;水利水电工程占11%;矿山开采项目占8.96%;管线工程、渠道堤防工程、输变电及电力工程、冶金化工工程等项目所占比重相对较少[3](见表1)。

“十五”期间,全省开发建设项目人为扰动地表面积达2635.80km2,占全国的4.8%,位居全国第五;年均实际水土流失面积达1362.89 km2/a,占全国的5%,位居全国第五;水土流失总量8033.7万t,占全国的8.5%,位居全国第二[3](见表2)。目前,全省人为水土流失每年500 km2/a以上,水土流失主要表现在农林开发、公路和铁路建设、城镇建设、水资源开发及矿山开采等项目方面。

根据湖南省“十一五”期间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发展规划,结合“十五”期间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相应的水土流失面积和水土流失量,推算出单位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面积和水土流失量,并在充分考虑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增强、科技发展促使施工周期缩短、工程占地面积减少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提高等因素的基础上,估算“十一五”期间全省各行业开发建设项目所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和水土流失量,分别增加了2.48倍、2.23倍,详见表3。

3 治理对策

3.1 实行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奖惩制度,促进责任政府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等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的标准,把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定量化、指标化,把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增加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透明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以促进责任政府的建设。

3.2 实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制度,预防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法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处以相应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3.3 实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管护治理成果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3.4 实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依法防治人为水土流失

开发建设项目是为了经济发展,但只有健康的开发建设才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和持续发展。若不加以适当监督和管理,则不论在平原区还是山地丘陵区,都可能导致土壤侵蚀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只有加强执法、监督,并配置必要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人为水土流失才可以防治。

3.5 实行宣传、教育制度,树立典型样板

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应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通过水务信息、电视、网站等大力宣传水土保持法,将那些在建设与生产运行过程中,能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有创造性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单位树立为先进单位典型,将那些成效显著的水土流失防治工程树立为水土保持样板工程,组织参观学习,发挥榜样的力量,以增强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3.6 实行公众参与、举报制度,扩大水土保持社会影响

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重视和依靠公众的参与和支持。水土保持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动群众,对生产建设中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实行奖励,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批评、曝光及相应的罚款等处理,以增强建设单位水保意识,扩大水土保持的社会影响力。

4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湖南省传统农林业生产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趋势得到控制,但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日益加剧。因此,新形势下湖南省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应针对其水土流失的新特点,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制、水保方案编制制、水保设施验收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宣传教育制、公众参与和举报制等制度,树立水土保持样板工程,曝光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事件,提高水土保持影响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宏伟. 长江流域森林变迁与水土流失[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15-60.

[2]贺建林.湖南省水土流失及其危害[J].土壤与环境,2000,9(4):266-269.

[3]郭索彦.中国水土流失防治与生态安全[M].北京: 科学出版社,2010.10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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