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构建研究
2014-04-29续瑞挺高马强
续瑞挺 高马强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金融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如何保证金融安全和有效的运行已经成为现在无法回避的一个大问题。为了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近些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决策部门已经在不同场合表示将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逐步放开利率监管,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政策基础。但是这个制度怎么建才能有效,才能确保我国金融业的安全,需要有其理论指导。本文即以存款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世界其他国家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原理及实践效率进行分析,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安全;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2-0053-02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保护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金融安全的一种制度,现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所有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的一种金融保障制度。
1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其组织分类
1933年,在经历了经济大萧条之后的美国,根据其一百多年来在各州的实践经验结论,建立了其在联邦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此后,从20世纪60年代起,频繁发生的银行危机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开始将选择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证其国内银行存款安全与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截至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超过了100家。目前,相对于绝大多数已经建立了相应制度的欧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该制度建设上进展较小,建立一个显性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体系已经成为各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可以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者提取存款,需要将其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购买存款保险,当存款机构出现危机,濒临破产而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保险金。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至今,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包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实行的由政府直接出面建立,日本、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实行的政府与银行界合作共同建立,以及德国的银行业同企业联合建立这三种方式。对参加存款保险的方式也有三种,分别为日本、加拿大等国实行的强制保险、德国实行的自愿保险,以及美国实行的强制与自愿结合这三种形式。从长期的发展趋势来看,政府主导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一种主流形式,并且大多数国家会强制要求所有的银行类存款机构加入保险体系。
2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银行的功能包括通过吸收存款向社会提供流动性保险、通过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支持提供信用贷款、将提供信贷与提供流动性结合起来以及将货币、信贷和支付服务结合起来等,并且银行将会在很长一段时期中扮演金融核心的角色,因此银行的安全对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但是,当存款人对经济预期悲观,对于某个银行甚至是银行系统失去信心或者某些社会事件发生时,便有可能出现银行挤兑现象。尤其是一些小型银行,小银行在与大银行竞争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吸收的存款数量较少,因此其资金难以通过构建资产管理模型,投资于多个不同的市场来分散风险,更容易出现资金流通性问题。一旦某银行出现挤兑现象,因传染效应的存在,会导致该银行甚至是整个银行系统出现资金流动性不足的现象,这样导致的银行破产会引发后果惨重的银行危机。为了防止银行危机对社会经济产生难以估量的破坏,必须采取措施避免这一状况发生。
关于解决挤兑现象,世界上不同国家采取过多种不同的方案,主流方案有三种:一是暂停兑付存款,即当社会中存在优于在银行进行存款的情况时,会对某些经济主体产生激励效果,促使其提前取款。当银行在某段时间内出现提款太多的情况后,银行可以采取一定时间内暂停兑付的措施,通过消除一些经济主体提前取款的激励而达到阻止兑付的目的。在某些情况下,暂停兑付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是单纯地通过停止兑付来防止挤兑,会造成社会资金无法在某一时刻到达最有效率的地方,是一种低效的措施。二是最后贷款人机制,这是中央银行在商业银行出现挤兑导致的流动性紧张时提供流动性的支持,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应急措施,但有些专家认为最后贷款人制度可能扰乱资源的最优配置,应该限定在公开市场操作上。三是存款保险制度,政府提供存款保险使银行存款合约的风险性更低,保证了对兑现所有存款者承诺的回报。由于私人保险公司的资金量有限,能够提供的保险规模有限,因此存款保险需要由政府提供,政府以其真实税款作为兑现存款的保险,来保证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从实践效率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与最后贷款人机制可以更好地达到防止银行出现挤兑而造成的风险。
3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探究
中国需要立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一项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何时建?怎样建?如何发挥其作用,这些问题都需要被回答。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放松对银行业的监管,包括银行利率市场化的一步步推进,从2013年7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市场也普遍反映中央银行很快将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利率市场化后,利率的高低将由货币市场的供求来决定,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等方面的市场化。利率的市场化将利率的决定交给了金融机构,在增强金融机构业务自主性的同时,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也相应增加。当利率市场化后,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财产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也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资本项目的开放、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基础和保证。此时正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绝佳时机。
笔者认为,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应有以下基本特点:
(1)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使存款机构强制加入,政府要求金融机构强制性的加入存款保险可以加强对各个存款机构的统一监管,从世界上其他国家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强制措施要求其他银行加入,强制性加入是大势所趋。
(2)应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来负责管理和运作存款保险。公司制的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减轻了中央银行的负担。当然,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可以由央行来负责存款保险的日常管理。
(3)存款保险机构应该从中央银行中独立出来,但同时它也应该接受中央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或者保监会等部门的监管,其合理运作需要高度关注。
(4)存款保险在额度和类型上应该进行差别对待,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对单个存款人或存款账户保险金额设立一个上限,这样在保证存款人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可以促进存款人参与到银行存款的监管上来,我国可以借鉴世界其他国家设立存款保额。
(5)存款保险运作模式应为基金运作模式,对于失败破产银行的存款人的赔付资金便来源于存款保险基金。目前,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并且一般仅设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
在保证这些基本特点的同时,我们加强对银行的持续性的风险监管,将市场约束机制引入,建立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银行监管模式,敦促银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银行的公开度,建立实行银行评级,加强外部审计,通过这些措施保证金融系统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赵保国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1).
[4]王磊试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