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会计信息披露探索
2014-04-29晏阳
晏阳
[摘要]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正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略有延后,在美国次贷危机后,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标准,主要集中在风险披露和公允价值,而金融衍生品工具的披露还有所欠缺。本文在分析美国充实信息披露内容、规范信息披露形式、完善信息披露方式等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会计信息披露标准,通过对定性披露加以重视,对临时披露加强管理,对全面披露加大倡导,对逃避披露加大惩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场外金融;衍生品;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报表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4-0099-03
1金融危机以来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现状
金融衍生品主要取决于基本标变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期权、期货、互换、远期以及这些工具与其他工具经过各自分解,然后再加以组合后形成的混合型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可以分为场内金融衍生品以及场外金融衍生品。场内金融衍生品采取场内交易,即交易所交易;而场外金融衍生品多采取的场外方式交易,即柜台交易。
首先,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采用的是一种买卖双方一对一的交易方式,因此相关交易的细节问题很难被外人知道,这就造成了社会公众,市场的参与者抑或是相关的监管机构都很难发现其中不为人知的情况。其次,场外金融衍生品属于传统信息披露标准的金融机构表外业务,造成了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规模和其对公司的影响价值,很难甚至无法通过相关银行的财务报表中分析出来。再次,我国现有的银行制度中,财务报表并未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相关业务进行充分地披露,造成了政府相关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的市场监督与参与者,无法正确地弄清楚整个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市场规模以及市场的整体风险,同时也无法评估出单个或者某个集体参与市场发生违约或者破产,对于整个市场带来的影响有多大。由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隐蔽性,造成了全社会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可能引起的巨大金融风险毫不知情,正如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由于美国对于相关产品处理不当,对金融市场的创新过度,从而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金融危机以来,通过修改相关的会计标准,来满足国际证监会提出的交易信息完全披露的要求,正成為各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事情。同时国际证监会对于其会员国,还要求在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中,要加强相关金融信息的披露,以此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美国在经过次贷危机之后,率先要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修改了有关的会计标准,然后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执法机构方面也加强了对会计的监管。美国的做法用意都是提高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市场透明度,提高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透明度还可以采用金融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化、具体化等方式。
2美国现行场外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的经验
21世纪初,我国在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有了相当快速的发展,相关的场外金融衍生品,正逐步走进各个企业单位以及千家万户中。单一银行的市场渠道就有: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三大类九个品种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但是我国在相关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却略有延迟,现今除了一些相关的会计标准以及证券监管方面的规则之外,我国还没有制定出针对金融机构场外衍生品信息的法律或者法规。由于金融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提高场外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的透明度,增加政府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对此的决策权,已经成为一项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目前,美国已经率先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相关会计准则以及司法条文进行了修改,这些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相当宝贵的经验。
2.1信息披露准则朝规范化发展
美国在规范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充实信息披露内容,规范信息披露形式,完善信息披露方式。
(1)充实信息披露内容。美国在信息披露的内容和信用方面的披露有所强化,与此同时,美国对于公允价值估值方式也进行了补充披露,并且,考虑到部分公允价值在估值方法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计量,在特定时候会有很大的主观性,针对这个情况,美国倡导相关的金融机构,扩发对于关键性的输出值以及有些不确定因素的补充披露。例如,相关部门可以适当补充公允价值的估值,对于第三层次输入值对模型关键假设的敏感性。在美国已经率先采取此做法,并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的融资部能够通过“致尊敬的CFO”等有关信件,来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公司提供这样的信息披露,但是这种做法由于实业界对有关诉讼的担心,因此,公允价值估值的补充披露仍然没有完全得到响应。
(2)规范信息披露形式。场外金融衍生品的披露形式一般是按照分类,以及用列表的方式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对于列表的方式,也就是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工具相对财务状况进行的详细分类,主要包括价值的变动以及对于损失的影响。按照美国最新相关的信息披露经验,在公允价值以及衍生工具头寸方面,应该披露的内容如下:按照总数信息披露的公允价值,应该收取以及应该支付的现金担保,不能从其公允价值之中进行减少或者增加,即使是这类金融工具按照相关的合同规定也要进行净额的计算;而且对于公允价值的金额应该按照指定的,且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以及其他套期的工具两类,分别按照负债以及按照资产的方式,使每一类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工具皆进行分别披露,例如:利率合同,权益合同,外汇合同,商品合同,信用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对于披露应当明确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工具,包括其中的资产负债表等项目,与场外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损益,在有关的财务报表中也应该如下披露:被规定并且符合现金流量的套期,以及在境外开展经营净投资套期条件的套期工具,套期其中有效部分的当期损益;有关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以及相关的被套期项目,都是公允价值套期中被指定的,而且符合套期的工具条件,现金流量套期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有效部分,套期工具的利得部分,也就是在套期关系存在期间,能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在当期中重新分类进入收益的金融;现金的流量套期以及境外经营的净投资套期中,套期的无效部分及套期工具价差计入到损益之中的金额,以及那些因为不符合套期会计的要求而被排除了套期的有效性评价的金额;除了被指定成为套期工具并且经过评价后有效之外的其他套期工具,这种信息应该按照衍生合同的不同类别进行分别披露,且应该包括到综合收益表之中。对于那些并不适宜套期为目的而交易的持有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企业,应准许他们可以选择不单独地披露交易过程中相关的衍生品损益,将披露的内容改为以下内容:对于综合收益表,包含相关交易行为发生损益的项目;对于在综合收益表中确认交易的行为,包括衍生品以及非衍生品的有关损益;对于具体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的风险,还有企业如何管理风险的描述。
(3)完善信息披露方式。在信息披露方式上,应采用定性与定量披露结合的方式,通过衍生工具的会计主体披露的信息,使财报的使用人理解有关衍生工具的细节内容。美国相关的准则还要求对于会计的主体应该以定量的方式在定期的报告之中出现,对于衍生工具的头寸以及公允价值及相关的损益进行详细的披露等。
2.2禁止滥用打击人为构造交易
使用相关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金融机构,应该在财务报表中向投资者以及债权人充分披露工具的影响,但是很多大型投资银行均滥用会计准则,企图制造假象从而在财务报告中隐藏风险。美国在过去的交易中,发生过一个为了会计目的人为构造的交易,不属于经济范畴,然而这种方式却符合美国的会计准则,同时这也对相关的投资者造成了误导。美国通过对会计准则的修改,法官及相关金融机构不能再滥用会计规则,而且,有关当事人不可以仅为遵守相关规则而被免责,有效控制了投资机构滥用会计准则及形成人为构造交易的情况。
3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中,根據《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规定,企业应该披露套期工具中的描述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公允价值,同时还应当对企业的金融资产以及公允价值以总额为基础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者是采用估值技术。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披露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规定,企业应该披露有关风险的描述性信息,还应该披露风险的信息数量等。现如今,我国现行的会计标准以及对于企业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披露标准还不够完善,其主要集中在资产的负债表日相关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以及对应利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从事相关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要求,严禁有关的金融机构企图滥用会计准则来逃避信息披露的义务。
4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会计信息披露的措施
4.1对定性披露加以重视
现阶段,对于我国现行的以交易额为基准的信息披露标准,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遭遇了很多适用层面上的困难,对于披露的性质来说,如果根据初始的投资金额来确定的临时披露标准,会把很多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剔除出去。目前,我国对于现行的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来说,其交易信息的披露不及时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用交易金额来确定信息披露标准的方式,因公允价值不断地变动而使企业不知所措,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定性披露也不是瞬时的定量披露,这对于加深企业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理解非常重要。
4.2对临时披露加强管理
我国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信息的临时披露方面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其交易披露的时间点、相关要素以及标准并没有明确而又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样造成了一些企业在披露信息方面受到公众的质疑。企业应该在权衡各种风险以及其概率后,经过分析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决策依据。我国应该鼓励企业对于临时信息的披露,并对其加强管理,使其充分说明相关的衍生品业务对于公司的经营以及现金流的影响。
4.3对全面披露加大倡导
我国金融衍生品在财报上以表外的业务进行核算,然而实际上,金融衍生品的相关业务和相关的风险,与管理投资的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倡导金融机构对衍生品的全面披露应该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此外,对于披露其业务的影响状况应从现金的流量以及损益两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