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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实施中突显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2014-04-29徐策

农民致富之友 2014年14期
关键词:种子法建议种子

徐策

[摘 要] 《种子法》2000年颁布实施后为中国种业的发展、成长、状大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但近年随着国内外种业形式的不断变化,《种子法》在应用中表现出规定滞后,缺少全面性和前瞻性。已不适应目前种业的新情况、新发展。面临国际种业发展的新机遇新,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做保障,不仅不能跨进世界种业强国,更有可能使中国种业失去发展、飞跃的契机。本文作者长期工作在种子执法工作一线,仅从实践出发就《种子法》中出现的问题谈些建议。

[关键词] 种子 种子法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7-0065-01

《种子法》颁施之初我国种业尚处于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当时的中国种业既有市场经济的特点更兼具计划经济的浓重色彩。《种子法》实施14年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种业结构调整、民营种企不断发展状大,外资及国外种业进入,我国种子产业和种子经营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当今的中国种业兼具市场化、国际化、开放化的特点,从种子管理工作的实践看《种子法》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只有加紧《种子法》修改才能适应当前我国种业发展的现状,推动中国种业向更高、更强、更远发展,真正为状大民族种业保驾护航,使中国种业走向世界,保障中国农业粮食安全。

一、亟待解决的问题

体制不顺、主体定位模糊。《种子法》规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但没有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及法律地位。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以授权或以委托的形式将种子行政审批、执法、处罚等权力交由种子管理机构行使。还有个别省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种子管理职能交由其所属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行使。主体定位不准造成体制不顺,具体工作中难以做到及时、准确,尤其在种子案件查处过程中,经常出现执法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建议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管理主体地位。目前农业部种子管理总局已经设立,从行政管理角度,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应参照设置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从而建立自上而下、职能完备、运行高效的种子管理体系,避免责权不清、克服执法不力,监督缺失的情况。也更有利于完成农业部种子管理局交办的各项工作和案件。

二、种子立法应根据我国种业发展趋势及时修改,并从适应新情况,新问题角度及時制定新规定及实施细则就相关问题做出解释

1.随着转基因种子不断引起关注,《种子法》修定时应从法律前瞻性的角度将转基因种子管理纳入其中,以应对未来转基因种子在农业生产中的生产、种植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2.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实行省级和国家级审定制度,而两级审定是平行的、独立的。为避免省级空白,立法中应当规定省级建立省级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库。

3.各省主要农作物不尽相同,管理也会有差异,不宜一刀切的规定农作物数量,如东北地区的蔬菜作物反季规模化种植已成趋势,种植面积大,经济效益高,如果种植户种植后出现减产,没有通过审定或备案不仅不利于查找原因解决纠,有可能群体上访演变成社会事件。因此对品种管理的规定不应拘泥于主要品种的审定要从实际出发。由各省根据种植面积和产值增加规定数量或不规定数量为佳。

4.《种子法》第七章规定了种子质量标准,但没有规定质量安全标准。随着转基因种子的出现,应将质量安全标准提上日程,尽早规划以备面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大对种业发展纷制定随着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速,种子违法案件日益增多且花样翻新,并呈现出产业化、集团化和高科技化的趋势,不法分子强队伍建设。

6.“良种选育”不精准,“品种选育”更恰当。选育处于实验期只是在实验田中进行,没有经过时间和大面积不同区域的推广种植,只能是选育过程中的表现不能确定就是良种。

7.增加对退出品种的规定,并对经营退出品种的行为规定罚则。

8.针对种子生产经营中一品多名的现象,或使用商标名称做品种名称误导消费的情况,建议《种子法》增加“一个品种只能并且发源使用一个品种名称。禁止使用商品名称。并对经营推广过程中未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规定罚则”

9.对假劣种子的定性应当更加明确具体,《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为假种子。种子是特殊生命体,个体属性差异不明显的情况下对具体属性判定标准做出细化规定不仅能有效的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利于种子执法工作者开展,减少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的实现执法公平。

10.增加省级高新技术种子企业也应得到扶持和税收减免财政优惠,避免产生行业垄断和政策对待不公。近年随着我国对种业发展的扶持和育种家的努力,育成了一批以“郑单958”、“良玉66”、“良玉99”这样一些普适性广、稳产、高产的玉米品种,但由于缺少地方省财政支持及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多方面原因,不仅育种者在这些品种上受惠不足,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大肆套牌生产、销售这些品种的种子。表面看是损害了育种者的权利,侵犯知识产权,但更深度的后果是阻碍了我国育种发展的前进步伐。

建章方可立制,有法可依方能执法必严。只有用完备健全、明确、精准的法律做依托才能使品种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使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建立良好的的种业法制环境,中国种业才可能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促进中国种业的发展,推动粮食生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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