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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界点筹划在个人所得税筹划中的应用

2014-04-29刘海燕曾佑新

中国市场 2014年15期

刘海燕 曾佑新

摘要:在现行税税制下,如何通过合理筹划,使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最少,一直是工薪阶层十分关注的问题。介绍了临界点筹划方法在个人所得税筹划中的应用,包括:在偶然所得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在合理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额度中的应用;在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中的应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筹划;偶然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中图分类号:F812

一、在偶然所得纳税筹划中的应用

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发行体育彩票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单位在设立奖项时,应当考虑税收政策的规定,尽量避免刚刚超过1万元的情况出现。奖金额度的确定可以通过无差别奖金额临界点进行判别。无差别奖金额临界点就是:奖金额高于10000元时的税后奖金额等于10000元时的奖金额。只有当奖金超出10000元达到一定数额时,获奖者才不会感到“吃亏”。可以通过求解下列方程得到无差别奖金额临界点。

设奖金为X,且X>10000元。则有:X(1-20%)= 10000,解得 X=12500(元)

也就是说,区间(10000,12500)是非有效区,如果奖金设在这个区间,税后收入反而会低于奖金为10000元时。因此,发行体育彩票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单位在设立奖项时,应当考虑税收政策的规定,要么小于或等于10000万元,要么超过12500元。

二、在合理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额度中的应用

由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临界点(见表1)存在税率跳档,可能导致多发一元奖金却要多缴许多个人所得税。在这些临界点附近存在一个所谓的收入陷阱,如果应发奖金落在此区间内,将会导致实际税后收入比按此区间下限计算的税后收入还要低的现象。

前面提及的所谓的收入陷阱是可以通过计算得到。计算过程如下:

设x为大于18000元的年终奖,则税后年终奖为: X-(X·10%-105)①式

年终奖为18000元时,税后收入为:

18000 (1-3%)=17460 ②式

当①式=②式时, X=19283.33元 所以第一个收入陷阱为(18000,19283.33]元,年终奖大于19 -283.33元时,税后收入才会高于年终奖为18000元时的税后收入。

第二个收入陷阱计算过程如下:

设x为大于54000元的年终奖,则税后年终奖为:

x-(x·20%-555) ①

年终奖为54000元时,税后收入为:

54000-(54000×10%-105) ②

当①=②时,x=60187.5元 所以第二个收入陷阱为(54000,60187.5]元,年终奖大于60187.5元时,税后收入才会高于年终奖为54000元时的税后收入。同理还可以计算出其它几个收入陷阱,结果见表2。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额度应该避开收入陷阱,否则税后收入反而比一次性奖金额为区间下限时的税后收入更少,不仅起不到奖优的作用,反而有损优秀员工的利益,此时应该把奖金额降到区间下限的额度,剩余收入尽可能在平时的工资中发放。

三、在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中的应用

在现行税税制下,如何通过合理筹划,使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最少,一直是工薪阶层十分关注的问题。

基于工资薪金个税的 7 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全额累进计税方法,我们得出了年应税工薪收入临界点(详见表3)。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月应税工资”设定为每月工资薪金总额扣除“三险一金”、免税所得后的收入。

1.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0,60000] 元

此时,每月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不超过5000 元,不需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2.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60000,78000] 元

此段均属于第一级适用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定为 18000 元,每月工资均衡发放(或者是:每月工资薪金固定在5000 元,剩余放入全年一次性奖金)。

3.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78000,150000] 元

此时,这里有几个区间临界点:

(1)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78000,114000]元(月应税工资 12 月之和 96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 18000 元)时,因全年一次性奖金为全额累进计税,而月度应税工资为超额累进计税,所以全年一次性奖金仍固定为 18000 元,其余收入作为月工资均衡发放,税额增加较少,否则如果将月工资定为5000元,其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税金将大幅增加。案例:甲员工每月工资4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55000元,全年的应税工资薪金所得是103000元,落在区间(78000,114000]元中,根据以上分析,全年一次性奖金宜固定为 18000 元,其余收入作为月工资均衡发放,即每月工资7083.33元,此时,

全年月工资应纳税额合计

=[(7083.33-3500)×10%-105]×12=304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8000×3%=545(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3580元。

但是如果将月工资定为5000元,其余43000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则:

全年月工资应纳税额合计

=(5000-3500)×3%×12=54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43000× 10%-105=4195 (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4735元。比上一方案多缴个税1155元。

(2)当年应税工资薪金超过114000 元时,设年应税工资薪金超过 114000元的部分为X元,求解方程:

X×20%= (18000+X)×10%-105-18000×3% 得: X=11550(元)

因此,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114000,125550]元时,应固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其余收入作为月工资均衡发放。

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125550,150000]元时,建议每月工资定为8000元,其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或者全年一次性奖金为 54000 元,其余部分作月工资发放。当然从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来考虑,宜安排每月工资8000元,其余部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案例:2012年,王先生每月工资为8400元,该年王先生的年终奖预计共有49000元。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9895元。其实王先生2012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149800元,是在(125550,150000]元区间中,应该将工资降为8000元 ,另每月的400元放到年终奖中发放,则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9415元,比前一方案节税480元。

4.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150000,258000] 元

此阶段3%和10%税率税基全部用完,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固定为 54000 元,超出部分计入月度工资。

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4000 元(月应税工资12月之和150000 元+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时,月度工资中20%税率部分已用完,设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4000元的部分为X元,求解方程式:

X×25%= (54000+X)×20%-555-54000×10%

-105

得: X=99000(元)

所以此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固定为 54000元,超出部分计入月度工资。但由于 54000+99000=153000>108000(下一级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只有其中的54000元可以适用20%的税率。当X=54000(元)时,

增加的税金

= (108000×20%-555) - (54000×10%-105)

=15750 (元),

而54000×25%<15750 (元) <54000×30%,

这说明:若这54000元作为月工资,要达到税负平衡,其中一部分适用25%的税率,还有一在部分可以适用30%的税率。设适用30%税率的部分为y元,则适用25%税率的部分为 54000-y元。求解下式:

y×30%+(54000-y)×25%=15750

得:y=45000(元)。

所以此时,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临界点为:

第4级月应税工资临界点总和

462000+45000+54000=561000(元)

5.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258000,882000] 元

此时,这里也有几个区间临界点:

(1)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258000,561000]元时,依照前面的计算,此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固定在54000 元,其余在月工资中均衡发放。

(2)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561000,882000] 元时,超过561000 元时,同理可通过计算,找到这部分收入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月工资税负平衡的临界点。设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超过561 000元的部分为 元,求解方程式:

X×30%= (54000+X)×20%-555-54000×10%

-105

得: X=49500(元)

所以,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561000,610500] 元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固定在 108000 元,其余在月工资中均衡发放。

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610500,882000]元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固定在 420000元,其余在月工资中均衡发放。或者从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来考虑,月应税工资固定在38500 元,其余作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使之均处于25%的税率。

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高于882000元时临界点的筹划,可根据以上原理进行。另外,因为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高于882000元的人群分布较少,对其临界点筹划的应用广泛性不强,所以本文不再赘述。总之,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为全额累进计税,而月度应税工资为超额累进计税,所以从纳税筹划角度分析,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不应高于月度应税工资适用的税率。

参考文献:

[1] 丰建兰.浅析学校个人所得税筹划原则[J].财会通讯,2010,12(中):131-132.

[2] 薛桂萍.高校教师薪酬收入税务筹划浅析[J].财会通讯,2012,2(中):140-141.

[3]许建国,林颖.中国税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4]杨庆文.美国高税收政策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市场,2013(7).

(编辑:周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