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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改革途径

2014-04-29黄晨忱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4年2期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法律改革

黄晨忱

[摘 要] 外部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只有权利受到了保护,股东才愿意向公司投入更多的资金,债权人才愿意在公司资金流通不善时给予资金支持。储蓄和投资的加大,就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提高资本市场的公信力以及稳定性。但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仍不完善,存在种种问题,本文在总结投资者保护机制在我国法律的应用的基础上提出改革的路径以及必要性。

[关键词] 投资者保护;法律;改革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2. 017

[中图分类号] F832.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2- 0024- 02

0 引 言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会产生代理冲突,所有者和经营者对风险的偏好也有所不同,经营者的激进或消极的投资行为可能会导致投资过度或投资不足,进而侵占股东的利益。同时,经营者可能会为了加大自己的利益,得到更多的权利,而使股东的投资回报无法兑现。近年来,我国的投资者保护问题不仅局限于公司治理不善导致的代理冲突,证券市场频发的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也进一步剥削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我国的一股独大现象也尤为严重,大股东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决定公司的投资政策与经营方针,也导致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此时强化投资者保护,完善治理结构,扩充相关法律,加强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1 投资者保护在我国法律的体现

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机制主要在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中得以体现,《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基于股东的视角强化法律,而《破产法》是以保护债权人为目的。

1.1 公司法

《公司法》中有关投资者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股东如果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可以请求公司将其股份回购;②连续180日拥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如果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董事会、监事会或特殊情况下自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③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有权提出临时提案,并享有表决权;④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设有独立董事,并且比例不应低于1/3;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种种行为限制,未经同意不得将企业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对外违规担保,不得从事与任职企业有冲突的相关业务,任职期间每年出售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拥有股份的25%等等。

1.2 证券法

《证券法》中有关投资者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上市公司每年度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并应在发生能对股价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后披露临时报告;②如果公司及管理人员进行虚假陈述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应当进行赔偿,必要时需承担法律责任;③对于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甚至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允许进行内幕交易;④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不允许进行6个月以内的短线交易。

1.3 破产法

《破产法》中有关投资者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对于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公司,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或重整申请;②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抵消权;③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权申报债权并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2 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途径

2.1 改革法律体系,强化立法机制

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历史较短,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过程中。要想加强投资者保护,不仅需要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做出相应修改,在更多的条例中融入投资者保护机制,更需要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法律加以补充。因为我国投资者保护最大的问题并非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代理冲突,而是由于一股独大导致的大股东剥削小股东的利益问题,我国公司治理的研究重点也应是如何发挥大股东的积极作用,规避其消极行为。除此之外,我国存在行政司法倒置的问题,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只有在证监会确认违法的情况下,法院才确认违法,这一倒置问题不仅失去了法律的自主性与强制性,还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民事赔偿的认定也十分困难,导致很多法律条例空有其表,实质上处于弱势群体的投资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我国立法必须对以上问题加以有效整改,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2 应用投资者保护指数,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LLSV(1998)构建了一套投资者保护指数,从股东保护、债权人保护、执法3个角度对比了不同法系国家的投资者保护程度,我国南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也曾构建一套投资者保护指数,但并没有广泛应用于上市公司中。强化投资者保护,本文认为应当推敲并完善投资者保护指数,将其应用于我国上市公司,并规定每年末由上市公司本身和外部监管机构根据指数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进行打分,并发布自评报告与监管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找出公司治理的缺陷,将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相结合,不断评估改进,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促进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2.3 引入多元化的投资者保护手段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手段目前仅有投资者保护基金,基金的目的是对投资者的损失加以赔偿,但是该基金适用范围有限,赔付程序单一,赔付周期较长,赔付手续繁杂,使其并没有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认为,在优化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职能,缩短赔付期,扩大赔付范围的基础上,应当引入其他手段,对投资者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如利用保险市场开发出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补偿的险种,或是证券公司开发多元化低风险的投资组合产品以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者保护手段,可以使投资者得到充分的损失金赔偿,投资者在权利得到保护的基础上会加大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进而扩张金融市场,提高投资配置的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学政,刘磊.关于建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的几点思考[J].经济研究,2010(7).

[2]尹海员,李忠民.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保障的分析视角[J].经济问题探索,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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