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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探讨

2014-04-29潘静

时代金融 2014年23期
关键词:建议问题

潘静

【摘要】通过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让农民切实感受自身的价值,使农民在合作组织中得到实惠,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财政部门应将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做为自己的责任,建立资金投入机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问题 建议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大力兴办多元化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向技术型产业化发展的新思路,本文就如何扶持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市农民自发组建了具有合作性质和服务功能的协会,虽然各类专业协会与会员之间联系并不紧密,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直面市场的困境。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已不满足于这种松散和半松散的联系。新世纪初期,我市农民开始组建专业合作组织,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截止2012年底我市已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541个;其中:种植业375个、养殖业67个、其他99个。农民专业组织现有社员13760户,占我市农村总户数的14.5%。年末固定资产总值47623万元、年经营收入6754.4万元、年纯收入5118.5万元。社员人均纯收入12513元,比当地农民人均收入高2085元。

遍及全市24个乡镇(街)。全市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类型由开始单一的种植联合体向多元化发展,涉及到种植、养殖、劳务输出、农产品加工、科普、经纪人等7个种类。

二、2010~2012年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2010~2012年累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19个,其中:扶持种植业13个、养殖业4个、其他2个。扶持资金总额达到258万元, 2010年扶持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65万元、2011年扶持1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110万元、2012年扶持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83万元。

曙光镇西太平村最初由几户农民自发组织生产无公害大米,梅河口市财政局在支农工作中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梅河口市曙光农业生产合作社”注册手续,经过三年发展,目前已有社员170户,种植水稻面积1510亩,其中社员以土地入股610亩,为了提升绿色优质大米的知名度,财政局投入扶持资金20万元,注册了大米品牌商标、地理标识认证,申请通过了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现在生产的有机富硒大米订单不断增加,产品销售扩大到北京、上海等9个大中城市,价格是普通大米的4~5倍,社员户均增收1万余元。

梅河口市双兴乡德庆村是2001年开始搞食用菌种植的,在村领导班子的倡导下,2006年成立了德庆村木耳蘑菇协会,2009年5月19日在梅河口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梅河口市双兴木耳蘑菇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资金40万元。2010年财政局扶持资金20万元,对合作社种植木耳蘑菇项目给予支持,合作社引进了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了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通过财政的扶持,该合作社生产的“原森”牌木耳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获得了无公害认证和QS认证,产品现已销售到上海、河南、辽宁、黑龙江等省市。

通过几年来的发展,目前养殖户发展到153户,年养殖木耳达2000万袋,产值达到6000多万元,成员人均收入达到了26800元。

三、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但质量不高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应是联接农业生产者与市场的桥梁,肩负组织生产与满足市场需要的双重角色,但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个双重角色还没有担当起来,其原因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太小,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二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带有一定的盲从性。由于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专职人员很少,文化水平有限,对自身应肩负的职责无能力尽职。

(二)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有序管理

虽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农民合作社成立时都按要求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合作社的章程,但大部分合作组织的运行章程缺乏严密性,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也不健全,成员素质不高,只是凭经验、凭干劲办事,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不强,影响了整体功能的发挥。

(三)组织化程度欠缺,服务水平不高

多数合作组织没有兴办实体。多数合作社成员较少,大部分都是家族式生产模式。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服务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等层面,提供加工储运等配套服务能力较弱,吸引力、凝聚力不强。

(四)成员素质不高,管理人才不足

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具有高、中、初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寥寥无几,科技人才和高素质管理人才更为缺乏。成员的成分主要是一些种养大户和部分农业散户,成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方面,缺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核算上只是简单的记账,没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四、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扶持投入力度,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这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多层次、广视角向农民推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意义及内涵,充分释放政策导向效应,通过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让农民切实感受自身的价值,使农民在合作组织中得到实惠,这样才能扩大合作组织影响力,从而增强农民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各涉农部门应通过典型的示范作用,提高农户参与发展的积极性,鼓励龙头企业投资农业,探索以农民土地入股的形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做为自己的责任,建立资金投入机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逐步规范农民合作组织的运行管理,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民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自发成立的,一定程度上带有盲目性的特点,对于自身的发展可以说目标并不明确,加之文化水平不高,在自身管理上还很难做到规范化管理,因此,财政部门要把扶持重点放在那些成员多,核算规范,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强的合作社上。让他们真正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支持同类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组合,壮大合作社的生产规模。在自身管理和生产经营上给予支持和引导,帮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章程的建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规范上进行指导,把支持与引导的重点放在以指导和引导为主,逐步强化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发挥农民成员主体作用,增加农民成员的发言权,涉农部门要发挥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帮助合作组织引入有管理经验的能人行家参与管理,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水平,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章程、有组织、有机构、有制度”。

(三)坚持多元合作,灵活参与方式

鉴于农民合作需求旺而合作能力弱、经济实力不强等矛盾,要引导农民多元化参与合作,培育多元化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一是龙头企业领办。鼓励农技推广、畜牧兽医、林业、农业科技人员入股创办实体。二是龙头企业帮助能人带头创办。培植、引导大户和技术能手等成立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带动更多农户投入专业生产。形成技术、生产、市场、信息联盟。三是龙头企业帮助集体联办。以建立和发展产业协会、经纪人实体及农产品购销网络为重点,鼓励农民打破地域、行业限制,积极向宽领域、多层次拓展,扩大订单农业规模,创办集体与农户互利合作经济组织。

(四)强化信息引导,逐步提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组织层次

在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中,注重开展多层次,多角度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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