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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创业板市场实施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

2014-04-29刘婧琼

时代金融 2014年23期
关键词:必要性

【摘要】在我国,传统的竞价制度已不能满足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基于创业板的发展现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将做市商交易制度引入我国创业板市场是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立足于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创业板市场 做市商制度 必要性

一、做市商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做市商制度的定义

做市商制度又被称之为报价驱动制度,是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驱动交易发展的证券交易方式。做市商通常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二)做市商制度的价值

1.提高流动性。一般来说,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规模较小,风险也较高。因此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尤其是当市场低迷时,很多投资者更容易失去信心。然而,若有了做市商,他们会承担做市所需的资金,可以随时应付任何买卖,活跃市场。在任何时候,只要有做市商存在,就不会有投资者想买股票却买不到,或是想卖股票却卖不掉的现象,这同时也保证了市场交易量的存在,并使得市场能够进行不间断的交易活动。

2.稳定市场。在股价暴涨暴跌时,做市商有责任参与做市,这有利于遏制过度的投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与此同时,做市商一般都具有较强的价值分析和判断能力,对于所做市的证券标的的价值,都具有较好的了解与判断。做市商根据所做市的证券标的的价值,进行买进卖出的报价,使证券的价格与价值控制在合理的幅度之内,从而能避免证券价格的大起大落,维护证券市场价格的稳定性。

3.价格发现。做市商所报的价格是在综合分析市场中所有参与者的信息来衡量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投资者在报价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反过来影响做市商的报价,从而促使证券价格逐步靠拢其实际价值。

(三)做市商制度的优点

1.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在竞价模式的证券交易市场中,由于买卖指令不可能同时、同量地投入市场,发出指令后投资者必须“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成交。这加大了时间成本和交易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面临相当大的风险。在报价模式下,投资者可按做市商的报价立即进行交易,而不用等待交易对手的买卖指令。做市商充当了买卖的中介,消除了“等待”问题,从而提高了市场运作效率。

2.缓和市场价格波动。由于做市商报价受交易所规则的约束,报价需要有连续性,差价幅度也有限制,因此做市商制度有缓和股票价格波动的作用。此外,及时处理大额指令的做法,也减缓了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在买卖盘不均衡时,做市商还可以承接买单或卖单来抑制价格波动。

(四)做市商制度的弊端

1.信息透明度低。采用做市商制度,投资者买卖指令首先报给做市商,做市商是唯一一个能全面、及时知晓买卖信息的交易商,而成交量、成交价等信息随后才能传递给整个市场。其信息不对称,同时存在着特殊交易信息的迟延发布和发布豁免制度,这些都会降低市场信息的透明度。

2.运行成本高。由于做市商需要具有较强的价值分析和判断能力,因此它不仅需要优秀的市场分析及交易人员,还需要大量熟悉财务、法律、计算机系统以及高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这大大提高了做市商的运行成本。此外,做市商还要动用自有资金和库存证券承担做市义务,这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做市商会对其承担的风险要求补偿,如交易费用及税收减免,大大增加了运行成本。

3.监管成本高。做市商的市场优势地位,决定了要对其进行严密的监管,这就增加了监管的成本。此外,做市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可能会滥用特权。因此,要制定更为详细的监管制度与做市商交易规则,并动用资金、人员来加强监管活动,而这些将直接增加监管成本。

二、创业板市场与做市商制度的联系

与主板市场相比,基于创业板自身的功能定位和特点,决定了它与做市商制度有更好的契合点,同时,做市商制度在创业板市场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鉴于此,我们有必要考察创业板的特点,以探讨做市商制度与创业板的联系。

(一)创业板市场的特点

1.高风险性。由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较低,上市企业大多是成长中的中小企业。虽然科技含量高,但资金规模有限,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因此创业板市场存在着高风险性的特点。创业板市场在创立初期的市值规模一般不大,投机者更容易形成资金优势而进行不当操纵,进一步增加了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因此,证监会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并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2.流动性不足。由于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能够参与投资并承担风险的投资者相对较少,使得市场流动性得不到保障。此外,在创业板市场中,大部分都是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机构投资者,对广大普通投资者的吸引力较弱。这就加剧了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不足问题。

(二)做市商制度与创业板市场的联系

创业板市场主要是基于计算机网络来进行证券交易的,是专门为高科技含量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新兴资本市场。它不仅为资本市场寻找了新的投资热点,同时也为风险资本实现资本的增值和再循环提供了退出通道。一般来说,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较低,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资产规模要求较为宽松,同时由于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对价格限制的放宽以及市场中的组织部门缺乏监管经验等,这些因素导致了创业板市场存在着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差、市场稳定性差等问题,这使得在市场创建过程中存在潜在的威胁。因此,为了能使创业板市场充分发挥其新市场的作用并使市场充满活力,我们首先要考虑选择合适的证券交易制度。由于交易制度不仅对市场的运行和股价的形成起重要作用,而且对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也有着重要影响。此外,从西方发达国家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其成长离不开做市商制度的推动。

此外,由于创业板市场具有流动性不足的特征,而做市商在持仓做市时,可以在市场上买盘不足时充当买盘,卖盘不足时充当卖盘,从而增强市场的流动性,提高交易效率,活跃市场。

三、创业板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

从创业板市场的固有缺陷以及实际情况来分析,引入做市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做市商制度有助于规避和控制创业板市场风险

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具有高风险性,股价波动大,流动性差的等特点。然而,做市商制度具有规避和控制创业板市场风险的三大功能:一是做市功能。当股市出现过度投机时,股价往往被高估,做市商会大量抛售其持有的股票,与其他投资者进行相反方向的操作,努力维持股价的稳定,降低市场的泡沫成分。二是造市功能。当股市过于沉寂时,股价往往被大幅低估,做市商则可逢低吸纳,从而活跃带动人气,使股价回归其投资价值。这有利于增强创业板市场的稳定性与流动性。三是监市功能。在做市商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同时,通过对做市商的业务活动监控市场的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及时纠正。在新兴的证券市场,这是保持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距离,抵消政府行为对股市影响惯性的有益尝试。

(二)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高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

从整体的创业板市场股票成交数量来看,其基本处于下降趋势。创业板的成交量和流动性在牛市时看起来没问题,但在熊市时则难以保障。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中,许多投资者的投机心理较强,他们对创业板市场并不是真正具有一定的投资偏好。然而,随着我国投资者的不断成熟,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在证券市场中进行长期投资,所以我国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并不是可以无限期地保持下去的,特别是对于投资高风险性的创业板市场而言,流动性不足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创业板市场中引入做市商制度,从而保证创业板市场持续的流动性。

(三)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抑制过度投机和操纵股价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投机心理较强,“买入并持有”的观念并不深入人心,股价的升降往往与理性的投资价值判断无关,人为操纵现象比较严重。然而,做市商制度具有价格发现功能。由于做市商的盈亏状况往往和其报价密切相关,这使得做市商必须长期观察证券及其交易价格的变化情况,凭借专业知识和市场洞察力,全面分析市场实际情况并对证券的市场价格作出公允判断,从而提供最有参考价值的报价。若在创业板市场中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报出价格为市场的主要参照价格,做市商受交易规则的限制,持续报价,价差也有限制,其经济利益也不容许其他人进行炒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操纵者并遏制股价的人为操纵,减少中小投资者的损失。

(四)做市商制度能有效发挥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

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和优化资源分配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职能。在证券市场中,交易方式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其能否在极端条件下正常运行。然而,做市商制度能够承受极端市场条件下如价格大幅下跌所带来的压力。作为新兴的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对交易制度进行调整是必然趋势。尽管做市商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但它在提高市场流动性、稳定股票价格、规避证券市场风险等方面的作用较为明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证券市场的各个因素也将逐渐发生变化,我国证券市场不是可以无限期地保持高流动性的,特别是对创业板市场而言,流动性的逐步下降直至缺乏是不可避免的长期趋势。因此,从保障证券市场资源配置职能发挥最大效用的方面来看,做市商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尤其是创业板市场的最佳选择。

四、结束语

总体来看,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中引入做市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而我国券商也已经具备了成为创业板市场做市商的能力。首先,相对于创业板市场的规模与交易量来说,我国券商的资金实力和自营规模是完全有能力成为创业板市场的做市商的。其次,我国券商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也已初具规模。券商的知识结构体系完善健全,并且券商的人才结构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最后,我国券商的整体综合实力,包括其信誉等级、资金实力、研发实力等方面也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因此能够形成一个公正、公平、公开且具有竞争性的做市商市场,提供公平的价格与连续稳定的市场,从而保障做市商市场证券交易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李康.创业板市场的做市商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王力.中国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陶鹂春.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制度建设[J].中国金融,2010.

作者简介:刘婧琼(1991-),女,安徽合肥人,大学本科学历,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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