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问题研究
2014-04-29赵红
赵红
摘要“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农业保险模式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农业保险模式,其成功运行需要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冲突等问题,商业保险公司在与政府的合作中存在“道德风险”。该研究以委托代理模型为基础,分析了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中的相关激励问题,力图找到激励商业保险努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相关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委托代理模型
中图分类号S-9;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4)36-13116-03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指国家通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参加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市场运作”指农业保险的发展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政府引导而不主导。经办机构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自主自愿”指农业保险的投保和承保都遵循自愿原则,不搞强制投保,也不强制公司承保。“协同推进”指保監、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责,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工作。农业保险如果由完全政府来经办,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效率也容易低下,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相对成熟的销售渠道和理赔渠道,效率较高。如何设计一个激励机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开拓农业保险业务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巨灾风险并不具备可保性。同时,面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巨大损失,单单依靠政府救助不是长久之计,所以应该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来共同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和巨灾机制的完善。Skees认为,政府在构建巨灾保险体系中应该作为巨灾保险提供者和再保险的提供者,保险由私人保险公司零售[1]。张庆洪等认为由于商业保险公司赔付能力的局限,政府的参与可以为承保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临时的流动资金,同时也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但缺点是会产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挤出效应”[2]。曾立新[3]、谢世清 [4]、王彤等[5]都分别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实行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研究对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定位与路径论述较多,对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合作的研究较少,对农业保险制度中投保人的道德风险研究较多,但鲜有学者讨论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问题,尽管对于政府来说,通过设计具体措施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并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是关系到农业保险市场和农业风险管理体系能否有效运行的重要问题。
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协作,政府负责具体政策措施制定等相关问题,商业保险公司来负责农业保险的销售、理赔等具体运作。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来具体运营农业保险业务,两者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如何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来激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努力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如何在已有框架下实现“委托人”即政府的利益最大化,可以通过委托代理模型进行分析。
1模型设定与分析
1.1模型的基本假设
基本假设如下:①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都是理性经济人。②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冲突。③政府作为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到作为代理人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的努力水平,商业保险根据私人利益的需求,可以选择努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或消极对待农业保险业务。④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⑤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最关心的是农业保险发展所带来的政府效用,而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鉴于农业保险的有限可保性及收益性,商业保险公司更为关心的是公司经营此项业务的盈利性。
1.3模型分析在无法使用“强制合同”(法律法规和全面监督)迫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制度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情况下,政府的选择是通过给与商业保险公司“激励合同”诱使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政府的预期参与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
参考假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农业保险的努力程度a取值只有2个aH和aL,aH代表努力积极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aL代表消极的对待农业保险业务;假定c(aH)>c(aL),即商业保险公司越努力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则成本也更高;政府的社会总效用π也分为最大取值
π和最小取值π。当商业保险公司选择积极努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即aH时,π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FH(π)和fH(π);当商业保险公司选择aL时,π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FL(π)和fL(π)。这里假定分布函数满足一阶随机占优条件,即对所有的π∈[π,π],FH(π)≤FL(π),其中严格不等式至少对某些π成立。换句话,商业保险公司努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产出高社会总效用的概率大于消极对待农业保险业务时产出高社会总效用的概率。因此,相对应的激励合同s(π) ∈[s,s]。政府设计激励措施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问题可以进一步具体为通过选择s(π)解下列最优化问题:
2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措施的设计
根据上文的分析,作为最有激励合同的s(π)必须满足的增函数,即商业保险公司越努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可以换来更多的效用,同时作为最优的激励手段也可以是尽力减少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c(a)。
根据上文分析,该研究提出以下关于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措施:
(1)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管理费用补贴,即减少c(a)。我国目前尚无直接针对经营保险业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费用的补贴可以参考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做法。以美国为例,目前美国政府向承办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即商业保险公司给予农业经营费用补贴,补贴的比率可以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规模设定,即经营规模越大,则补贴比例越高,满足“13”中的模型分析。
(2)对于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营业税率和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c(a)。调低经营农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与所得税率。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采取补贴或者是准许其扣除一定的农业准备基金后再上缴所得税,以减少保险公司的所得税支出,增加利润,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3)政府提供农业再保险,设立农业保险基金和发展农业衍生品由政府来做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人,实现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农业风险的分担机制,给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吃一颗“定心丸”。政府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同时,从保险公司经营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资金建立农业保险基金。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基金,弥补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偿能力缺口。通过发展衍生品,增强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通过增强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来增强其偿付能力。另外,还可以通过发行灾证券募集资金。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加快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风险业务提供保障。
(4)加快農业保险标准化建设。科学制定我国农业保险定价保准、补偿标准以及数据传输标准等,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节省经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从而促进商业保险经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我国保监会已出台《农业保险数据采集规范》行业规范,农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将帮助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克服在农业风险定价等方面面临的诸多难题,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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