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不能止于打“老虎”“苍蝇”
2014-04-29
理论与当代 2014年3期
1月14日的《第一财经日报》刊登社论说。2011年外逃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以“卷款9400万元外逃”案而震惊全国,而他只是一个比副科级还要低的官员;2012年,海南三亚海棠湾镇原镇长李骥受贿索贿1440万元导致国家损失约7亿元人民币,最终被判处死缓;2013年,陕西省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原科长侯福才因索贿金额超过2000万元、3000多万巨额收入来源不明而被控罪。从上述案例贪腐金额就可以判断,这些来自基层的“苍蝇”并不小,可以匹敌那些“老虎”。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腐败不宜刻意区分苍蝇还是老虎,依据级别来评价贪腐的情形,这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甚至说,这种区分还容易产生误导,“老虎”会吃人,而“苍蝇”只会烦人,所以得先打老虎。其实,一个科级的贪腐官员在全国来说可能是“苍蝇”,但在具体的乡镇那也是能吃人的“老虎”。打“老虎”和打“苍蝇”没有先后之别,更没有大小之分。就目前而言,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就必须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打“老虎”不是作秀,打“苍蝇”也非回避,但是通过个案式的案件查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在打“老虎”“苍蝇”的同时,必须做足配套功夫,在制度和机制层面完善,这才能最大程度清除腐败现象。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推动审批权改革,除了提高行政效率、激活经济的意图外,还有反腐的考量。因为审批权的大量存在就会形成腐败的土壤,取消和下放审批权就是清扫产生腐败的土壤的重大举措之一。而在经济社会中,值得清扫的领域还相当之多,所以,我们在期待打掉扑面而来的一群苍蝇时,也要注重对腐败产生土壤的清扫。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