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刚性兑付背景下的信托公司财富中心业务拓展
2014-04-29孟瑶
【摘要】“刚性兑付”对于固定收益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开发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打破“刚性兑付”后的客户维护以及业务拓展成为信托公司财富中心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客观评价打破“刚性兑付”后的信托计划兑付风险,深度认识固定收益集合信托计划的比较优势。是妥善解决打破“刚性兑付”背景下,信托计划推介以及客户维护问题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刚性兑付 信托计划推介
对信托行业进行观察不难发现,很难再找到比“刚性兑付”关注度更高、讨论更为热烈的话题。
对于“刚性兑付”,各方态度不一。监管层不置可否,投资者趋之若鹜,学界极力否定。具体到信托行业,虽然信托业普遍否认“刚性兑付”是信托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刚性兑付”仍然是信托公司化解信托计划兑付风险的重要手段而并非被弃之不用。
具体到信托公司财富中心,作为为高净值个人客户与机构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的前沿业务部门。如何妥善处理打破“刚性兑付”后的固定收益集合信托计划推介及客户维护问题,对于财富中心的客户维护与业务拓展甚为重要。
一、“按期足额”成为信托计划的兑付标准
2007年后,随着信托行业“新两规”,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颁布,信托行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与此同时,由于高净值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以及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信托计划(特别是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成为商业银行代理推介的重要金融产品。
出于行业发展和维护行业信誉的需要,“按期足额兑付”成为信托行业的宣传核心用语。而这也恰好满足了投资者希望实现稳定收益的现实需求。
为了确保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按期足额兑付”的持续实现,“刚性兑付”成为信托行业的重要标志。
在这种现实氛围下,基于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按期足额兑付所应运而生的“刚性兑付”,既是信托行业发展的重要优势,也逐渐成为信托行业发展的“沉重负担”。
二、对“刚性兑付”进行准确界定
需要说明的是,“刚性兑付”实际上只是涉及固定收益集合信托计划,而并不涉及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等浮动收益型信托计划。而本文所提及的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则泛指在信托推介文件中明示预期收益率的信托计划。
目前业内尚无对“刚性兑付”的准确定义。本文认为:“刚性兑付”是指在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到期时,融资方违约未按期还款,信托公司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对投资者本金及预期收益的按期足额兑付。
而在各种措施中,信托公司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接盘”(即受让到期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从而实现对投资者本金及预期收益的按期足额兑付,则是最有力的“刚性兑付”手段。
三、“刚性兑付”受制于“接盘”资金规模,难以持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刚性兑付”能否实现,核心在于能否有足够资金“接盘”出现兑付风险的信托计划。
从这个角度分析,进入2014年,随着信托财产规模的扩大,信托计划兑付危机案例逐步显现。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方面是随着信托财产规模的扩大,自然会有部分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由于融资方违约未按期还款从而导致信托计划未按期足额兑付。这是难以避免的。第二个方面,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接盘(即受让到期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则受制于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来源的规模,显然难以持续。
四、对打破“刚性兑付”后的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兑付风险应进行客观评价
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打破“刚性兑付”,实际上就是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未按期足额兑付,并且没有足够资金“接盘”,则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
打破“刚性兑付”和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已。
(一)应当客观认识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兑付风险
对于投资者而言,其所投资的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未按期足额兑付,产生心理恐慌在所难免。这也是我们在客户维护中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诸多投资者实际上对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兑付危机”抱有恐慌心理。
在这种特定情形下,对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兑付风险进行客观评价及阐述就显得十分重要。
首先有一點需要明确的是,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未按期足额兑付,并非意味着投资者必然遭受投资本金损失。
从具体情况来看,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兑付风险可以分为“流动性风险”与“实质性风险”两种类型。
“流动性风险”是指融资方由于经营等方面原因,导致在信托计划到期时没有足额资金用于兑付信托计划。但通过处置资产、融资方进行再融资等方式,仍然可以实现信托计划的兑付。
“实质性风险”是指融资方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债务危机,再融资难以进行,即使对融资方资产进行处置也难以实现信托计划的足额兑付。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需通过向担保方追索等方式,方可实现信托计划的兑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流动性风险”的风险程度低于“实质性风险”。
据分析,目前出现的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兑付危机,主要是由融资方的“流动性风险”造成的。对此,信托公司仍然有多种手段对信托计划的兑付危机进行处置。
即使出现“实质性风险”,信托公司仍然也可通过向担保方追索等方式,全力维护投资者权益。
目前,风险控制已经成为信托公司的核心要务。信托公司均须对信托项目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并在交易结构设计中通过设置抵质押、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融资方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来有效控制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兑付风险。
抵质押、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等组合型风险控制措施,则为信托公司有效化解“流动性风险”及“实质性风险”,实现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足额兑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延期兑付是打破“刚性兑付”的现实体现
如果融资方违约未按期还款,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未按期足额兑付,就会形成信托计划兑付危机。
一旦出现信托计划兑付危机,信托计划未按期足额兑付,延期兑付自然成为客观事实。
如果以“按期足额兑付”作为信托计划的兑付标准,目前行业内已经有“诚至金开2号”等多笔信托计划延期兑付。从这点来说,打破“刚性兑付”已成事实。
(三)处理信托计划兑付危机,仍有债务追索等多种化解手段
对于信托计划兑付危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有着相应的明确要求。如果信托计划未按期兑付,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充分采取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信托计划未能实现按期兑付,但信托公司仍然可以通过债务追索等各种方式为投资者实现投资回收。如果债务追索状况理想,投资者实现本金及预期收益回收,也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只是司法诉讼、资产变现等各种措施,均需要有一定的操作周期。
所以,信托计划发生延期兑付,并非意味着不能兑付、投资者遭受投资本金损失。包括债务追索在内的各种手段,均有可能实现信托计划兑付。这是需要对投资者予以明确的,也是投资者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客户维护中,客观准确对信托计划延期、债务追索等信托计划兑付风险所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阐述,对于消除及化解客户疑虑、维护及开发客户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及时对信托计划延期后的债务追索及司法诉讼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则有利于妥善进行信托计划延期兑付后的投资者维护。
五、充分认识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比较优势及投资价值
(一)典型的绝对收益型投资产品
回顾2008年之后的金融行业发展,我们不难发现,以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为代表的固定收益金融产品成为增长速度最快的投资品种之一。固定收益金融产品已经成为各类型投资者重要的资产配置品种。
这跟固定收益金融产品推介信息清晰(明示预期收益率)、投资操作简单(买入即持有到期)、整体投资回报状况良好、风险相对可控等特点是分不开的。
固定收益信托计划作为具有较高明示收益率的金融产品,则对高净值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具有一定的现实吸引力。
预期收益率明确、为投资者实现“绝对收益”,这是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比较优势所在。这也是我们在进行客户开发与客户维护中需要予以强调的。
(二)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市场规模较大,难以替代
随着信托行业整体转型的需要,信托公司财富中心也面临“财富管理与资产配置”的转型挑战。
但我们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固定收益信托计划仍然是市场规模较大的投资品种之一,目前尚难以被替代。
以对冲基金等权益投资型产品为例,由于投资操作的需要,这类产品往往需要将产品的投资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对冲基金等权益投资型产品替代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存在一定难度。
单个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数亿元甚至超十亿元的发行规模,为高净值个人客户、特别是机构客户提供了丰富的投资选择。近些年在信托公司财富中心的具体工作中,我们也能感受到机构客户对信托计划配置需求增加这一显著变化,而这实际上是跟固定收益信托计划较大的市场规模分不开的。
市场规模较大,可以成为高净值个人客户以及机构客户的核心资产配置品种,这也是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优势所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打破“刚性兑付”绝非信托行业的世界末日。
作为信托公司財富中心的从业人员,应该从专业角度准确认识和阐述“刚性兑付”、“信托计划延期”、“债务追索”等问题,以专业精神维护客户及实现业务拓展。
而在“大资管”时代到来之际,深度认识固定收益集合信托计划的比较优势,也是实现信托公司财富中心业务拓展的现实需要。
作者简介:孟瑶(1981-),女,汉族,黑龙江齐齐哈尔,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