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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浅思考

2014-04-29何启华刘永桦

理论与当代 2014年3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公平正义公信力

何启华 刘永桦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概念与重要意义

1.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公信力的定义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顾名思义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回应和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从而逐步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在社会公众中享有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应及价值判断,是衡量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认同程度的重要标尺。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其实质就是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提升检察公信力,既是社会各界对公正司法的呼唤,也是我们检察工作必须追求的目标。在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群众满意度民意测评中,息烽县检察院满意度达98.75%,位居全省(88个县级院)第三,为息烽县荣获全市安全感第一及为争创全国平安先进县做出了积极努力和应有贡献。

2.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履行法律职责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国家性、公权性和法律监督属性,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要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使法律监督及各项执法行为和结果得到普遍的尊重、认可和信任。

3.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顺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依法治国根本方略的推进,一方面,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矛盾叠加,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方式进入司法层面,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长明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在这一形势下,人民群众既要求我们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为社会营造安定的环境;又要求我们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生民利;与此同时,还期待我们执法要严格、公正、清廉、文明,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才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切实做到“让党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4.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解决当前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客观需要。通过多年的努力,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也得到了政府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较高(如息烽县院多名人大代表均以全票通过检察工作报告)。但是,当前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这些问题主要是:案件质量问题,仍有极少数质量瑕疵案件甚至错案发生,如广受关注的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执法不廉洁问题,如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杨晓萍受贿案;执法不够文明、规范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制约以及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仍然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影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和执法公信力。当今资讯发达,虽然有些问题本身不是很突出,但一经网络传媒传播炒作,就会在社会上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因此,必须正视并及时改进存在问题,大力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否则,“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等到执法公信力遭到严重损害后再来修补,就要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对策思考

1.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批捕、公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深入推进“两严一降”专项行动,要坚决遏制侵财性犯罪的多发、高发势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要加大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当前形势,检察机关要更加关注民生问题,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突出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赈灾、退耕还林、医疗卫生、教育和就业等领域的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保障社会和谐(如我院查办的县农办原主任刘某等三人职务犯罪案件);要着力预防事关民生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三是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倾听群众呼声、维护公平正义更是责无旁贷。基层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如我院推出的“阳光检务车流动检察室”工作平台),对群众反映的涉及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认真对待,必须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加大抗诉力度,在抗准上狠下功夫,确保抗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要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严肃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索贿受贿、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

2.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

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是提高检察公信力的根本措施。检察机关公信力取决于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而法律监督能力是以人力论为前提的。因为检察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司法工作,检察官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先锋,而公平正义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就需要有坚定的执法理念的检察官来行使法律监督权。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指引思想和行动。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新形势下检察人的价值取向,我们的各项检察工作都要遵循这个要求而开展。“忠诚”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它要求检察干警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一是要忠于党和人民,并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报效国家;二是要忠于法律,信仰法律,严格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民”是根本,是我们检察执法的宗旨理念。它要求我们检察干警在日常的执法中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履职靠民、执法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公正”是保障,是检验我们执法思想、执法行为的唯一标尺,要充分考虑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要杜绝金钱案、人情案、美色案的发生,确保事实公正、检察公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廉洁”是目标,是达成检察机关国家形象、公仆形象的最终体现,要杜绝“吃、拿、卡、要”等违纪现象的出现,要确保执法廉洁、队伍廉洁,切实树立起检察公仆新形象,使检察公信力在全社会得到真正确立和提升,同时要切实落实好省政法委的“五个严禁”要求。

3.坚持主动接受权力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宪法所赋予的,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行使法律监督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当是主动的(如我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那些擅自执法、超越权限执法的行为是违背人民根本利益、违背宪法定位的,是错误的,是应当坚决杜绝的。行使法律监督权,还必须要接受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执法监督,人民群众有权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评价。那些贪赃枉法、执法犯法、无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执法行为只会被公众所不容,只会受到人民群众的批判和抛弃。

4.主动延伸检察工作职能,切实把检察执法融入经济建设大局

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积极为经济主体提供最优质、最快捷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是检察机关除查办案件之外的又一项重要社会职能,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社会化延伸。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涉农检察工作队为载体,进一步完善涉农检察工作新机制,严肃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结合案件的查办进行如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主动深入经济建设第一线,了解、掌握经济主体发展状况及面临的难题,协调、帮助解决基层农村和企业发展中的困难,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科学发展(如我院到味美食品有限公司、息烽合成氨公司等开展走访与法制宣传)。积极参与社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从招投标、制度建设、资金运作以及涉法诉讼等方面提出有效检察建议,确保国家重点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安全(如我院到川黔高铁息烽段开展专项预防)。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建设,主动探索和实践社会公益诉讼,努力为全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威性所产生的尊重和信任;是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因此,执法公信力也是检验检察工作是否赢得人民群众支持、信任,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我们尽到了职责,才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才能够全面地维护和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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