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道”而“理”:从《解老》看韩非子与老子之异同
2014-04-29林光华
林光华
内容提要:韩非子《解老》将老子之道转化为“理”,“理”是“万理之理”,即对具体事物之纹理特征的抽象统会,可以用来沟通万物。与老子相同的是,韩非子注重“理”的变动性,强调因物之性,因时而变,这是其思想最具活力之处。不同的是,韩非子丢失或淡化了老子之道更为重要的“自然”义、“朴”义与“无为”义,在实施赏罚上忽略了真实自然的人情人性,绝对去“私”而显得僵硬。归根到底是因为二者在人性论上的差异,韩非子看到的是人性“重利”,而老子看到的是人性“本朴”。
关键词:韩非子 老子 道 理 法 人情 人性
〔中图分类号〕B223;B2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4-0001-08
司马迁《史记》将韩非子与老子合传,因而学者对韩非子与道家的关系一直比较关注,一般认为韩非子受道家影响颇大,如吴秀英《韩非子研议》指出:“道法二家,关系最切。道家以道为至上,法家以法为至上。史记以韩非与老庄合传,又言‘其归本于黄老,则老子思想影响于韩非者自亦不少。……韩非因袭之而用之于政治,化自然为必然,使道家之道落实为必定之法术。”①
事实上,《史记》说得很清楚,韩非子“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②韩非子主要是受黄老思想的影响,与稷下道家尤其是《管子》有密切关联,③与老子的哲学思想则相去甚远。模糊地谈“影响”关系,反而容易对双方都产生误解。重要的是,韩非子到底如何“化自然为必然”,如何由“道”而“术”。从诠释学的角度来看,其实韩非子面对《老子》首先做的是由“道”而“理”的诠释,看清其“理”的特性,则更容易发现其“法”的局限。
一、韩非子的“道”与“理”
《韩非子·解老》篇很特别,不仅在《韩非子》五十五篇中相对独立,以解释《老子》的面目出现,而且在《老子》的诠释史上也很独特。一是它不以注释的方式,而主要通过义理阐发的方式来解释《老子》,可以说是“较早的哲学性诠释的著作”。刘笑敢:《经典诠释与体系建构——中国哲学诠释传统的成熟与特点刍议》,《中国哲学史》2002年第1期。二是它不是逐章逐句地解释《老子》,而是有选择性地片段性解读。《老子》的一些重要经文没有被解读,如“道法自然”(25章)、[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第64页。本文中的《老子》引文均出自此书,只标章数,不另出注。“道常无为而无不为”(37章)等,而有一些被解读的经文又并非《老子》简本、帛书及通行本中所有,如“道,理之者也。”由此可以推测,韩非子在解老时是根据自己的思想需要去选择经文的,目的不在解老,而在用老。但不可否认的是,韩非子抓住了老子的核心概念“道”,并且有意识地作了创造性的处理。
“道”在《解老》中多处出现,主要有四个用法:道理、有道、体道与大道。“道理”是韩非子诠释《老子》时使用最多的词汇,其重心偏于“理”上,指的是万事万物的根本特性;“有道”与“无道”相对,指的是治国或修身之“术”;“体道”与“得道”类似,主要用来描述人对“道”的体悟;“大道”又叫“端道”、“正道”,与“邪道”相对,指的是朴实、自然的性质或状态。其中“道理”最为特别,由“理”派生而来,但“理”字在《老子》中从未出现过。“理”这一概念是了解韩非子《解老》及其与《老子》的思想关联之要害。《解老》曰:
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④[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第147页。本文中的《韩非子》引文均出自此书,随文注出篇名、页码,不另出注。
“道,理之者也”,《老子》中无此句,王先谦从顾广圻说,认为此句是对《老子》第十四章“是谓道纪”的解释,④陈鼓应亦持此说。⑨B11陈鼓应:《管子四篇诠释——稷下道家代表作解析》,第134、158、155页。“纪”是“理”的意思,“道纪”即“道理”,是道之法则,而不是今天日常所说的道理。理的本意是“纹理”,《说文》曰:“治玉也。《战国策》郑人谓:‘玉之未理者为璞。是理为剖析也。……《孟子字义疏证》曰:‘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⑧[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5-16、275页。韩非子使用的“理”乃“成物之文”,即“纹理”,引申为具体事物各自的规定性。他认为不同的物有不同的理,其思考方法类似郭象注《庄子》时提出的“性分”论,[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南华真经注疏》,中华书局,1998年,第4-5页。郭象曰:“茍足于其性,则虽大鹏无以自贵于小鸟”、“物各有性,性各有极”等。其与韩非子的不同在于:郭象的“性分”主要是指人的秉性各不相同,这是“命”;韩非子的“理”则并非特指人,而是笼统指万物各有各的“理”。本文中的《庄子》引文均出自此书,只标篇名,不另出注。认为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性”。
“理”是万物固定的特性。“道”是对万物之理的总会,通过它能沟通万物,因此“道”又具有统合、统治的意味。这从“稽”字的含义也能看出。《说文》曰:“稽,留止也。……稽,计也。”⑧稽的本意是稽查、核查、计算,这里可以引申为“统合”,如王先谦注:“稽合万物之理,不变则不通”(《解老》,第147页)。《管子》曰:“名者,圣人之所以纪万物也”,⑨圣人法道而治理万物,可见,“纪”有统治的意味。“稽”从《老子》第十四章的“道纪”而来,意思与“纪”相似,亦即统合、统治。《韩非子》中还有“稽同”一词,“保吾所以往而稽同之,谨执其柄而固握之”(《主道》,第28页),其中“稽”就有“统”的意思,“稽同”即“统同”。万物各有纹理,纹理代表万物各自的特性,道使万物长成,具有如此之特性,所以对万物有统合、沟通的作用,掌握道的人可以利用这些特性。因此,冯友兰把韩非子所解释出的道称为“总原理”,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台湾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218-219页。其实就是“总的理”,其与“原理”(principle)一词并没有关系。“道”与具体事物之“理”不同,因为“道不同于万物”(《扬权》,第46页),亦如管子所说:“必知不言之言、无为之事,然后知道之纪。殊形异执,而与万物异理”,B11道是万物之“理”的总汇,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道”是“万理”的统合,“万理”之间又是可以打通的。
为了更全面地说明韩非子与老子之关联,我们顺便看一下《喻老》。《喻老》和《解老》都是韩非子对《老子》的解释,《解老》、《喻老》二篇是否为韩非子本人所著存在争议。胡适、荣肇祖、梁启超、蒋伯潜等人持怀疑态度;林尹、马岗、张素贞等人认为此二篇有可能就是韩非子所作,可以作为理解韩非子思想的参考;徐复观指出此二篇与韩非子思想有出入,对其是否为韩非所作没有给出定论。参见吴秀英:《韩非子研议》,第16-24页。本文认为,从思想关联上看,至少《解老》篇很有可能出自韩非子之手,从思想史的角度看,韩非子受黄老影响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借《老子》发挥自己的思想是完全有可能的。但二者的注解方式有很大不同。陈启天指出:“《解老》以义释老子,《喻老》以事释老子,此其大别”。③陈启天:《韩非子校释》,台北中华丛书委员会出版,1958年,第764页。《喻老》主要通过“比事连类”③的方式解释了《老子》的诸多经文。其中提及道的有9处,其中直接与老子之道相关的有5处,其中作“理”讲的有1处,即“道理”。《喻老》曰:
夫物有常容,因乘以导之,因随物之容。故静则建乎德,动则顺乎道。宋人有为其君以象为楮叶者,三年而成。……列子闻之曰:“使天地三年而成一叶,则物之有叶者寡矣。”故不乘天地之资而载一人之身,不随道理之数而学一人之智,此皆一叶之行也。(第165-166页)
这里“道”与“理”连用,表示自然发展的规律与法则,即“常容”。参见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451页;邵增桦注译:《韩非子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969页。韩非子以宋人用象牙雕刻树叶的故事来说明自然与人为之区别。自然的规律是人所不能改变的。但如果人能认识自然的规律,他的行为就是“顺乎道”。这里解释的是老子的“自然之道”。《喻老》曰:
空窍者,神明之户牖也。耳目竭于声色,精神竭于外貌,故中无主。中无主,则祸福虽如丘山无从识之。故曰:“不出于户,可以知天下;不窥于牖,可以知天道。”此言神明之不离其实也。(第166-167页)
陈奇猷曰:“实,犹内也。……《解老》篇‘实心爱而不知,即内心”。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453页。韩非子认为,要达到“神明”的境界需要内心的虚静工夫。他借助“神明”一词解释老子的“天道”,指出认识天道需要排除声、色的干扰,达到内心的虚空。在这一点上其与老子之意是吻合的。
可见,《喻老》主要解释了“天道”、“有道”、“无道”这几个概念,涉及到老子的“自然之道”和“政治之道”。其重点在“政治之道”,而对老子其他很多层面的道并未作解释。因此,无论《解老》还是《喻老》,对老子之道的内涵都没有全面的梳理与把握。当然,韩非子关注的不是《老子》本身,而是《老子》与自己的思想合拍的地方。
二、韩非子的“常”与“化”
韩非子在此基础上将“道”与“理”二字合一,提出“道理”,“道理”一词是解释《老子》之“道”时用的重要概念。《解老》曰:
凡理者,方圆、短长、麤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物可得道也。故定理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夫物之一存一亡,乍死乍生,初盛而后衰者,不可谓常。唯夫与天地之剖判也俱生,至天地之消散也不死不衰者谓常。而常者,无攸易,无定理。无定理,非在于常,是以不可道也。圣人观其玄虚,用其周行,强字之曰道,然而可论。故曰:“道之可道,非常道也。”(第148-149页)
韩非子的“理”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性质。具体事物的“理”是会变化、消亡的。与此相对的是“常”,“常”是指与天地共生、同在,永不消亡的性质。可见,这里的“无攸易”是从“不死”的角度说的。
常者“无定理”,那么下一句“无定理,非在于常”的“常”就不可能与“常者”之“常”同义,否则自相矛盾。诸多注家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故根据上下文的语境,认为《干道本韩非子》作“无定理,非在于常所”韩非撰,顾广圻:《干道本韩非子》,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89年,第284页。明赵用贤本有“所”字;明韩子迂平本、凌瀛初本无“所”字,卢文弨《群书拾补》亦认为“所”为衍字。见陈启天:《韩非子校释》,第752页。更为合理。高亨、陈奇猷、张觉与陈启天皆持此看法。如高亨认为,道没有固定的场所,此与上文“道以为近乎,游于四极,以为远乎,常在吾侧”相吻合。见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415-416页,陈氏转引。高亨认为“常所”即“定所”,笔者对其观点进行了简要概括。张觉认为“‘无定理则是‘变易的,所以和‘非在于常所是一致的。道没有确定不变的法则。”张觉:《韩非子校注》,岳麓书社,2006年,第204页。这样的理解与韩非子下文所说的“道”之“玄虚”、“周行”的特点也是吻合的。韩非子认为,可以言说的是作为名称的“道”,它所指的是没有变化、深远空虚又无所不在的东西。从其对《老子》第一句的诠释来看,韩非子并没有歪曲老子之道的根本意思。
在此基础上,我们来继续考察韩非子对理的具体阐述。《解老》曰:
物有理,不可以相薄。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为物之制。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无常操。(第147页)
正因为道稽合万物之理,所以能进入万物内部去化而裁之,通而用之。如同王弼注《老子》第二十五章说的“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校释》,第64页。陈启猷曰:“稽合万物之理,故物不得不随理而化。物随理而化,故无一定之操持。韩非此语乃欲击破儒家‘无变古,毋易常”。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第412页。他指出了韩非反对固常的思想,这是有道理的。但其漏洞在于,韩非子原文讲的是“道者,……万理之所稽也”,“不得不化”的主语是“道”,而不是“物”。陈启天曰:“道化为万物而无一定之形也。翼毳云:‘与时变化,故无一定之常度”,陈启天:《韩非子校注》,第749页。这里指出了变化、无形是道之特性。韩非子接着说:“凡道之情,不制不形,柔弱随时,与理相应”(《解老》,第147),其进一步将“道”与“理”联系起来。“道”统合、贯通万物之“理”,即打破方圆、短长、粗靡、坚脆的界限。他认为老子之道是永恒不变、不可言说、贯通万物的。他肯定“理”的固定性,但又强调道“不得不化”的贯通作用,从而通过“理”将道物关系讲得比老子更为清楚。
显然,韩非子之“理”在老子之“道”的基础上作了自己的改造与发挥。《解老》将“道”理则化了,“道”是虚的,而“理”是实的。尽管“理”能化,但不能脱离事物自身的规定性与事物之间的关联,它自身是被规定的,而“道”的本质属性是“自然”,自身不被规定而为万物效法。因此,虽然“理”也能“化”,是“无常”的、非固定的,但与老子之道的变动性有相通之处。
老子之道的变动性主要体现在帛书第一章的“恒”字上。《老子》第一章的“道可道,非常道”之“常”,帛书本作“恒”。写为“常”是避孝文帝刘恒讳。 “恒”本身就有变动之意,是“变动中的长久”。详见拙文:《恒久与变动——论老子之道的特性及其诠释》,《中国哲学与文化》2009年第5辑。《说文》曰:“恒,常也。从心舟,在二之间上下,心以舟施,恒也。‘亘,古文恒,从月。诗曰:‘如月之恒”。⑧⑨[汉]许慎:《说文解字注》,第681页。段注曰:“谓往复遥远而心以舟运旋。历久不变。恒之意也”。⑧“往复”、“遥远”和“运旋”都表达了“心以舟施”这个过程是动态的。此处的“历久不变”是承上句而言的,即“往复遥远而心以舟运旋”的动态过程是持久不变的。“恒”的意思更侧重于“变动不止”的状态,这与“亘”的意思吻合。“亘”有时被写作“亟”,段注“亟”曰:“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⑨要注意的是,他用的是“不已”,而非“不变”。《诗经·小雅》曰:“如月之恒,如日之升”。郑笺:“恒,弦升出也,……月上弦而就盈,日始出而就明”。[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世界书局阮刻缩印本,第412页。“恒”本指月亮上升而逐渐呈现为“盈”的状态,相反则呈现为“亏”的状态,这意味着事物在盈亏之间变动,与前文所讲的“亘”的意思相通。可见,“恒”字暗含“变动”的意思。许慎认为,“恒,弦也。按《诗》之‘恒亦作‘緪,谓张弦也。月上弦而就盈,于是有‘恒久之意”,[汉]许慎:《说文解字注》,第681页。这也是取“月”之盈、亏来说“恒”的变动与长久之意。
道的变动性还体现在《老子》第四十章:“反者,道之动”。不仅道作为宇宙本源自身是周行不殆的,大极而返,而且法道之人也要懂得适时而动。如《老子》第八章曰:“动善时。”宋陈景元注曰:“至人动静,善观其时,出处应机,能全其道,如水之动,善随时变。”[宋]《陈景元老子注》,见严灵峰辑:《老子宋注丛残》,台湾学生书局,1979年,第744页。因时而变并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投机取巧,而是一种应对变化的大智慧。又如《文子·道原》曰:“夫事生者,应变而动,变生于时,知时者无常之行。故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文子著,王利器疏义:《文子疏义》,中华书局,2000年,第25页。
韩非子不仅注重“常”,而且也注重“变”,与老子相通,是其思想的闪光点。具体表现在韩非子认为君主之道贵在因时进退,如“人主之道,进退以为宝。是以不言而善应,不约而善增”(《主道》,第29页)、“道者,下周于事,因稽而命,与时生死”(《扬权》,第46页)。但可惜的是,韩非子强调君臣不同道,各有私利,因此要由君王来执掌“道”,“道”只能是唯一的,其曰:“道无变,故曰一。是故明君贵独道之容。臣不同道,下以名祷,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扬权》,第46-47页)。也就是说,君王需要通过“名”来实现其对权力的集中与控制。这与老子所倡导的“大道泛兮,其可左右”(34章),道下放到万物中而自身处虚的思想不同,与侯王效法圣人而养护百姓的亲密关系不同,与圣人“镇之以无名之朴”(37章)的无名而天下治的境界亦不同。在韩非子的思想下,依靠“名”来维持其独一之道,很容易导致治国策略上的单一化、集权化与绝对化。韩非子可能没有像老子一样把“长生久视”(59章)作为治国的终极目标,或者说,韩非子认为掌握万物之理、运用刑名法术就可以治臣、治民而江山常保,这被后代的历史证明是无效的。从诠释的角度说,韩非子没有吸收老子之道的自然义、朴义和无为义,他的因应变化的思想并没有真正用到治国上来,是其理论局限所在。
三、道的单一化与“法”的硬化
首先要承认,老子之道确实有“理”的意思,尽管老子从来没有用“理”字。除了第十四章的“道纪”含有“理之总法”的意思,第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在生成万物时注入万物,万物各自成性、各具其理,自然而然。因此,万物可以通过“道”得以汇通。韩非子以“理”解“道”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是,老子之道的含义绝不仅此,甚至可以说,理,只是道的丰富内涵中的一层意思。关于道,有三个更为重要的含义,韩非子没有引起重视。
第一,道的自然义。以《老子》第二十五章“道法自然”为代表。河上公注:“道性自然”,[汉]河上公著,王卡点校:《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中华书局,1993年,第103页。道的本性是自然,即本来如此,它是活泼泼的宇宙整体生命,按照自己的方式运作不息,这种原本的运行状态是“自然”的,长久的,因此值得人效法。王弼注:“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非常深刻,说明道遵从万物的本性,表现在人的身上即遵循人的自然性情。
第二,道的朴义。以《老子》第二十八章“复归于朴”为代表。老子认为人性中有“朴”的一面,这是最珍贵的,但很容易被浮华遮蔽,即后来庄子所说的“道隐于小成,言隐于荣华”(《齐物论》)。但人也是可以通过教化、虚静工夫回到素朴的人性上。因此,老子主张“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3章)只要不刺激百姓的欲望,就不会带来各种竞争,法令也就没有必要。
第三,道的无为义。以《老子》第三十七章“无为而无不为”为代表。无为,不是什么都不做,而是更高明的“为”,其表现是“无为”而效果是“无不为”,即“发而皆中节”式的无所不中、无所不周、无往而不胜的“为”。尽管无为要通过“为”来实现,相应地,无名要通过“名”来实现,但“为”是要遵循自然、顺应人心、人情、人性的,“名”的使用应该灵活应变,名与实之间是变动统一的,不能死板,不能僵硬。无为如水,柔弱善变,以柔克刚。
韩非子在解释经文时已经筛掉了“道法自然”、“复归于朴”与“无为而无不为”这三句,尽管我们不知道他是不是刻意为之,但从韩非子的整体思想可以推测,他是不会赞同老子以上观点的。
从第一点来说,韩非子通过对“奸”的分析指出:“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奸劫弑臣》,第105页),赏罚是“法”的重要内容,是治国之“二柄”。但如果从老子的自然义来看,通过厚赏重罚来控制臣民,本就违背自然。重赏在老子看来就是“贵难得之货”,其必定会激起争夺之心,人心因此扰乱,弊大于利。重罚虽然能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但也不是对所有人都有用的,弱者愚者可以服法、安分守己,但强者蛮者更有可能暂时压抑,最后爆发,知法犯法,一发而不可收拾。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74章),就隐射了这样的人。这些人连死都不怕,更何况刑法。因此,韩非子刑法之治的思路在复杂的人性面前多少有些显得单薄。
根据什么来裁定赏罚呢?这又要依赖“名”了。必须细致地规定,才便于赏罚的操作,这正是老子所反对的。《二柄》曰:“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第41页)可见,臣是不能谦虚的,不能自我隐藏起所立的功,君要求你有多少功就要被赏多少。并且,只能做自己分内的事,“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第41页),结果被杀了,因为这不是他分内的事。可见,在循名责实以定赏罚上,韩非子提出的做法是非常僵硬、脱离情境、违背人之自然性情的。他的出发点只是如何更容易管理,而没有意识到他治理的对象不是牲口或机器,是活生生的人。他的做法类似于刻舟求剑,人是变动的、复杂的,而治理方法是静态的、固定的。
韩非子法治思想最不自然的地方在于人情人性上的“去私”化。《韩非子·诡使》引《本言》曰:“所以治者,法也;所以乱者,私也。法立,则莫得为私矣。”因此认为“道私者乱,道法者治”(第414页),这是韩非子主张法治的重要原因。《爱臣》曰:“人臣处国无私朝,居军无私交,其府库不得私贷于家”(第25页),《有度》曰:“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第37页),《说疑》曰:“故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第400页),连“心”、“意”都要用“法”管起来,这可能吗?合理吗?有用吗?这里有很多问题,韩非子似乎没有深思。君如此治臣,臣效法君之办法而治民,那么,整个社会就“藏私”了,没有合法的发泄口,更不敢公开表“私心”,这样的社会能安定吗?以韩非子的智慧,他不会想不到这些问题,只是可能对“法”的力量太过相信而走了极端。当法无处不在,人们无私可藏时,这样的社会是危险的,随时有可能爆发的。秦朝的短暂而亡与其主要采取韩非子的治国思想就有密切的关联。
与韩非子的做法不同,儒家、道家都给“私”留了适当的空间。孔子肯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程树德撰,程俊英、蒋见元点校:《论语集释》第3册,中华书局,2010年,第924页。正是对人性之私的洞察和适当的保护,因为亲子关系是人伦中重要的一伦,其他的关系是奠基于此。没有这一伦真实的“私”情,就无法扩而充之、推广到至公至诚的治国、平天下之情。这就是孔子对人的实际生存处境与人性之“真实”(authenticity)的理解与正视。孔子并没有把“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普遍化的意思,这不是道德律令,而是“情境化原则”,即特殊情境下的处理方式。这样就真正具有灵活性,思想有软化的可能,更能润滑父子甚至君臣之间的关系而使治理更加长久、有效。
对待“私”的问题,老子提倡“少私寡欲”(19章),而不是“绝私绝欲”。老子采取的办法是首先要求侯王们洁身自好,严格效法圣人,减少欲望,保持虚静,要做到“慈”、“俭”与“不敢为天下先”(67章),这些都是作为帝王的“内圣”工夫。上行下效,老子相信有什么样的君王,就有什么样的百姓,“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58章);其次是教导侯王不要用“可欲”之物来刺激百姓,即上文说的“不尚贤,使民不争”。如果这一点没有做好,百姓过多的欲望被调动起来,采取的方法也不应该是刑法,而是“镇之以无名之朴”(37章),不用“名”而悄悄地将他们的欲望之恶扼杀在摇篮之中,让百姓重新回到素朴的本性上。道家中不仅老子重视对“私”的引导,庄子也看到了“私”而为“恶”的问题。他提出“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养生主》),正是建立在对人之“私心”、“私情”的理解之基础上而提出的“情境化原则”,为人之天然的“私心”、“私情”以及私人的缺点留下存活的空间,抱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否则,社会结构层层设法,密不透风,整个社会就非常危险了,因此一切制度的建立都要充分考虑人心、人情、人性的复杂性。
《老子》第二章曰:“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这是具有思维方式的含义和方法论原则的一句话。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构成,两面相互渗透、不分彼此。因此,人之公私并存、阴阳合一,这是人性的真实。刑法看似具有可靠性,把所有人纳入法的系统,但又缺乏弹性而很难长久。
从第二点来说,韩非子不是没有看到老子之“朴”的思想,而是认为这一思想是不现实的。《五蠹》曰:“古者丈夫不耕,……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第443页)言下之意,无争不是因为性朴,而是因为人口少、财物多的社会现实。这显然不是一个普遍有效的论证,因为春秋之后,人口多了,财物虽然相对少了,但生产力也提高了。从老子的角度看,人与人之相争,表面上是外物引起的,实际上是人心引起的。一个富足的社会,人心不满足,照样争夺,一个贫穷的社会,人心满足,照样无争。因此老子特别注重对人心之“朴”的保持与回归。
从人性上讲,韩非子认为人与人之间最根本的是“利”的关系。在利之下,无朴可言,《六反》曰:“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第417页)在韩非子看来,连最亲近的人之间都有伪有诈,更何况没有亲缘关系的人之间,那就更谈不上朴了。又如《储内》曰:“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第116页),他看到人性中唯利是图的一面,但所举的例子是商人,不能代表不同身份、职业的人,因而不具有普遍性。
从第三点来讲,无为是顺其自然而为,有为是违背自然的妄为。在韩非子的思想里,看似君无为而臣有为,绝对地保护君王权力,实际上,法令是君王制定的,法令无孔不入,就是一种有为。这种为是通过“名”来实现的。“名”与“实”必须完全吻合,“名”是身份,“实”是实情,什么样的身份负责什么样的事情,不可失实,不可僭越。如《二柄》曰:“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第41页)偶尔的自夸与谦虚,都是人之真实性情,但在韩非子的刑名规定下,这是不允许的。以名责实,固然清清楚楚,便于操作。但人不是机器上的一个螺丝钉,而是有血有肉,有情有变的生命存在。从这一意义上说,法令刑名越是充分对象化,越是违背人情人性。这一点韩非子却很少论述。
四、结论
韩非子《解老》将老子之“道”转化为“理”,完成道的理化,从诠释学的角度来说,这是一次创造性的尝试。通过《解老》可以发现,韩非子与老子相同的是,韩非子注重理的变化性、变通性,具体表现在其主张“道”、“法”的因时而变,这是其思想的活力处。不同的是,韩非子将道理化,看似更容易操作,实际上将老子的“道”的哲学含义单一化,丢失了老子之道的自然义、无名朴义与无为义,而最终走向僵化,具体表现在推行“法”时违背了“道法自然”的最高原则和“无名”的最高策略,重视对臣民“有为”式的强行控制而缺乏对“长久性”的深刻思考。但这无疑是先秦诸子中对老子思想在政治层面之运用的最系统、周密的尝试,并且显示了老子之道在实际运用时很难避免的困境,这就是形上之道落实下来时几乎不可避免地变味或者变质,但又必须落实下来,才能真正对社会政治起到作用和影响。
老子思想在政治层面与黄老思想确实有很多重叠的地方,可以说,二者的核心思想是一样的,譬如重视变化。韩非子除了在人性论上很可能受荀子性恶论的影响,其政治思想与黄老有很大交集。但与老子之道的根本上的变动性、虚柔性是不同的。对此,张祥龙有一段深刻的评价:
老子主张无为,把刑名等对象化的固执还原掉、消解掉,包括任何名利之心,任何有固定目标的追求,比如对权力的追求,而进入原本生命本身的境域。里面没有硬性的、可对象化的追求和目标,……而黄老学在老子、孙子的纯任动势特别是自然动态的道德观中加入“法”、“术”、“理”、“刑名”,赋予老子要化掉的刑名法术一种工具性的实在地位,以使老庄的无为之道在现实复杂的政治结构中有作为。但黄老学和韩非都没有说清法、理、刑名与天然的“应因变化之道”的关系。 张祥龙:《拒秦兴汉和应对佛教的儒家哲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7页。
老子之道如水,要求统治者始终保持着柔弱与变动,它无名,但要通过名来运作;它自然,但要通过教化来实现;它无为,但要达到无不为的完胜,体现在政治上应该是重人心而轻法术,重自然而轻刑名的,这样的政治体制给人喘息的余地,留有私心、私欲、私利的合适空间,尊重人的真实性情。韩非子不是不知道这一点,他也曾说过运用法术赏罚要“不逆天理,不伤性情”(《大体》,第209页),但他的学说仍偏向于以法为硬核、以名为辅助的统治术。韩非不是没有处理这些硬化的概念与“道”的关系,而是他对人性的了解与老子不同。尽管其“理”中也汲取了“道”的变化特性,但只是法的表面装饰,而不能动摇法的核心地位。老子想要将人性中的朴的一面通过教化加以巩固,韩非子却着眼于对人性中恶的一面的强行控制,这大概是二人思想之异的原因所在。韩非子着眼于人性之“利”,对人之奸诈、好利、藏私等有着根本的认识和提防。
老子则与此相反,他看到的不是人性重“利”的一面,而看到人性本“朴”的一面,这与人口的增减、财产的多少没有关系,而是上文所述的“婴儿”所代表人的最原本样态。当然,“朴”也可能会丢失,人容易变得不朴,老子不是没有想到这个问题,因此他首先将“朴”抬高到与“道”一样高的位置以引起人的重视,提出“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也”(32章),从而为侯王提供一条更好的治理思路、提出治理国家的上法之法,其次是对自上而下去除多欲、回归质朴的工夫论的重视,在混乱的时代仍对“复归于朴”(28章)寄予希望,这一点显然是韩非子不重视也不相信的。可以说,这种在人性论上的不同立场、不同视角是韩非子与老子在治国理念不同的真正根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责任编辑:张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