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未成年人案件捕诉一体化
2014-04-29解宝虎曾露露
方圆 2014年4期
解宝虎 曾露露
2013年12月底,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就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对实施未成人刑事犯罪的捕诉一体化机制进行调研。调研认为,实行捕诉一体化,有利于主办检察官充分了解案情,也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该院认为,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审查批捕要坚持审慎性原则。在审查批捕过程中,严格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随案移送能够证明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提供社会调查报告和现实表现材料,对逮捕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
二是做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曾作出逮捕决定的承办检察官,有义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审查,可由承办人和主任检察官、处长、主管检察长逐级审批,必要时提交检委会决定。
三是确保审查起诉质量。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除了在讯问、询问时采用最适宜未成年人的方式、方法外,还需要加大证据审查制度、量刑建議制度的落实,强化被害人谅解程度的监督,依法执行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四是开展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开展必要而又有针对性的帮教工作,促使未成年人化消极为积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早日回归社会。
五是注重分案制度的落实。在分案起诉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的监督。
六要确保社会调查和犯罪记录的封存。社会调查和犯罪记录封存是修改后刑诉法首次明确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制度,检察机关应加大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力度,客观、科学评价其内容价值,加强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