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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伤人,政府买单?

2014-04-29王学堂

方圆 2014年4期
关键词:赔偿义务职务行为伤人

王学堂

近期,连续几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的善后处置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政府是否该代为赔偿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公务员伤人,为何要政府来买单?是浪费纳税人的税金?还是法治的体现?

2013年10月28日晚,广西平南县刑警胡平在该县大鹏镇一家米粉店内连开数枪,将怀胎5个月的老板娘吴英打死,将吴英的丈夫蔡世勇击伤。政府前期已代赔73万元。

类似这样公职人员伤人政府买单的事例可以搜索出很多。

许多人不明白,为什么坏人作恶要政府掏腰包?这还要从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说起。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因为在人治背景下,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即使要负责任,也是有限的个人责任,即谁肇事谁担责。

而国家赔偿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这与“谁侵权,谁赔偿”的民事赔偿不完全相同。

但是,國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

民众的疑问还不止于此。对于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那些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如警察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需要酒后开枪伤人,国家为什么也要负责赔偿?

在法律上,所谓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权无关的涉及个人感情、利益等因素的行为。例如,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各类行为。对那些客观上具有行使职权特征的行为,一般均宜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刑讯逼供、随意扣留物品、为泄私愤、工商管理人员吊销个体户执照的行为等等。

上述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虽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实施,也不一定合法,但具有行使职权的性质,因而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个人利益、感情因素实施的与职权无任何关系的行为不同。

回到广西案件中,在我们这个对管制枪械严格管理的国家,只有军队和警察才能合法拥有枪支。

作为拥有合法持枪权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有严格的管理和使用责任,对滥用枪支的,单位一般可以推定管理不严,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让肇事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对受害者的赔偿不足额。还有一个别问题,就是政府在买单后还有追偿权。公职人员伤人,政府买单主要还是为了保护受害公民的权利。

网友评论:

@长江日报:一些地方热衷于政府买单,也是基于“息事宁人”的心态来和稀泥。殊不知,政府无原则的代偿而不追偿,看似解决了问题,却是在饮鸩止渴。

@晋江台王亚波:是因为这喝醉了的警察在执行公务吗?纳税人的钱不能这么花。

@晏庆盛:“政府代赔”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公职人员代表着公权力,公权力犯错,政府对受害人负有赔偿之责。另一方面,“政府代赔”可以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

@邕江苦力壹号:作为一名警察,是执法和知法的。却做出如此令人发指的行为。我觉得贵港平南政府代赔的行为不妥。个人的行为就应该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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