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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政治价值的论证逻辑及实践限度

2014-04-29张首先

北方论丛 2014年5期
关键词:罗尔斯

张首先

[摘 要]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是否恰当是政治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争论的焦点。社群主义从“目的”出发,对政治自由主义展开批判,认为中立原则的结果是政治价值把道德价值括置在外;政治自由主义从“手段”出发对自身理论进行辩护,认为中立原则只是理性对话的中介——谈话过滤器而已。其结果表明,罗尔斯政治价值的论证逻辑虽然通过精心“剪裁”,但由于缺乏现实社会的“奠基”和现实批判的维度,其理论的理想性和现实性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张力。

[关键词]政治价值;道德价值;中立原则;公共证成;罗尔斯

[中图分类号]B71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4)05-0107-04

On the demonstration logical and

practical limitation of Rawlss political value

ZHANG Shou-xian

(Chengdu Medical College, Chengdu 610500,China)

Abstract: neutral principle of political value is appropriate is a focus of political liberalism and Communitarianism debate. From the “objective” of communitarianism criticizes political liberalism, think the neutrality principle is the result of political value the moral value includes the outside; political liberalism from “means” starting to defend its theory, think the neutrality principle is the rational dialogue intermediary ——Talk filter.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Argument Logic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 is clear, fine, but due to the lack of social reality of the “foundation” and the reality of critical dimensions, ideal and reality of the theory still has too much tension.

Key words:political value; moral value; neutrality principle; public justification; Rawls

[收稿日期]2014-07-08

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问题是政治自由主义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社群主义对政治自由主义展开批判的关键问题。如何认识政治自由主义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道德价值是否应该作为政治价值的证成基础?政治自由主义是否真的把政治价值从道德价值中完全剥离?理清这些问题需要对罗尔斯政治价值“中立”内涵的真正理解,由于理解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罗尔斯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遭到了桑德尔、麦金太尔等社群主义者的批判。其实,罗尔斯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有其自身的逻辑起点和运思路径,不管是批判还是回应,罗尔斯提出的政治之正义观念在当今世界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启示。

一、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社群主义对罗尔斯的批判

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价值主要包括:第一,政治正义的价值,它属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主要包括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价值,机会平等与经济互惠的价值等;第二,公共理性的价值,它属于自由的公共的探究指南,这些指南具体规定着各种与政治问题相关的推理方式和检验各种与政治问题相关的信息标准[1](p.207)。如何在一个自由生长的理性多元的社会中获取、认肯并实践自由主义的政治价值,这些政治价值和实存于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完备性的互竞的道德学说、宗教学说、哲学学说之间存在多大程度的价值关联,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给出了明确答案,由于政治价值自身的特殊性,它与一般的道德价值或非政治价值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它所蕴含的公共性、普遍性、根本性、正义性等价值特性,预设着政治价值绝不能偏袒任何具体的完备性学说及其相关的善观念,它只能坚守中立原则(尽管罗尔斯对“中立”一词的使用非常谨慎),其中立原则体现为:“我们不会诉求于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和哲学学说,不会诉求于作为个体或联合体成员的我们视之为完整真理的东西,也不会诉求于诸如那些苦心孤诣的普遍之经济理论——如果这些经济理论存在争议的话。”[1](p.207)政治价值一旦确立,如果其他个别价值或非政治价值与政治价值发生冲突,政治价值的优势地位不会因冲突而受到影响,罗尔斯认为:“政治观念是通过平衡各种判断而得到人们认肯的,在秩序良好的民主政体中,这些判断都支持重大的政治价值,并反对任何在正常情况下与这些政治价值发生冲突的价值。”[1](p.158)

罗尔斯关于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遭到了社群主义的反对,完全地自由站立的政治价值能为自己的合法存在提供充分而坚实的辩护吗?它需要道德价值为其自身的合理运行作理性支撑吗?桑德尔认为,罗尔斯由于过分强调政治价值的重要性,将严肃的道德问题悬搁甚至括置在外是错误的,“我们可以通过考量两场有关严肃的道德和宗教问题的政治争论,最清楚地看出这种在不诉求道德和宗教主张的情况下,便宣称政治价值优先的困难所在。”[2](p.241)一场是关于堕胎权利的政治争论,一场是发生在1858年林肯与道格拉斯之间关于大众主权与奴隶制的政治争论。通过对堕胎权利的分析,桑德尔认为,出于政治目的,把道德价值完全置于政治价值之外是不合乎理性的,也是不可能的。一个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这是道德争论和宗教争论无法避免的问题,假如堕胎在道德上等于谋杀,那么,自由主义的宽容和妇女平等的政治价值就没有理由压倒一切,尊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堕胎的政治价值不可能不关涉到道德价值的评判和选择,那就是,必须澄清和区分:“在怀孕早期打胎与杀死一个婴儿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关的道德差别。”[2](p.242)怀孕早期和胎儿完全成形处于两个不同的道德层面,对妇女自由选择堕胎权利的尊重必须建立在两种道德层面的严肃区分之上,不能因为政治价值的重要性而实现对道德价值的无情放逐。第二场争论表明,政治价值把具有决定意义的道德争论存而不论只能证明自身道德感和政治感的双重缺失。道格拉斯认为,由于奴隶制的道德问题容易产生分歧,影响政治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政策应该对这一问题保持中立,他所捍卫的大众主权学说,就是在政治价值场域拒斥一切有分歧的道德争论,给人们留下自己判断、自己选择的自由自主的空间。林肯对道格拉斯的政治价值中立观给予了反驳,林肯认为,政治价值应该表达而不是逃避关于奴隶制的道德判断,政府应该将奴隶制视为道德上的不义之举,并禁止它扩散到其他区域。桑德尔通过对历史事实的分析,证明了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既不是理性的又不是合理的,政治价值的合法性、有效性需要一定的道德价值进行理性支撑。

社群主义另一代表人物麦金太尔也对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进行了批驳,政治自由主义者试图通过“政治建构”来摆脱“道德建构”古老藩篱的束缚,摆脱马基雅维里、狄德罗、休谟、康德等人关于道德的定言地位,从政治领域寻求对政治之正义观念进行公共证成的路径,殊不知把政治领域同其他社会领域、尤其是道德领域中提炼出来是不现实的,政治价值和道德价值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同一过程的不同方面而已,麦金太尔认为,政治与道德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甚至不存在政治-道德行为与政治-道德理论相分离的历史,“每一个行为都是那些或多或少带有理论内容的信念与概念的载体与表达;而每一种理论、每一种信念的表达也就是政治与道德的行为。”[3](pp.77-78)

二、中立原则与公共证成:罗尔斯政治价值的论证逻辑

罗尔斯关于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真像社群主义者所批评的那样吗?对于“中立”一词,罗尔斯是非常敏感和小心的,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通过原初状态的基质生长出来,其原初状态中人为设计的被各种理性裁剪的“中立”的个人遭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和批评,这些“中立”的个人所蕴涵的理想性质,导致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理想性,正如他自己所说,他的正义理论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良序社会”。为了克服《正义论》论证逻辑的非历史性、非现实性,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通过“公共理性”“重叠共识”理念的论证展现了政治之正义观念隐含在社会历史文化以及共时且互竞的各种完备性学说之中,但是,政治价值与道德价值和其他非政治价值必须保持严格区分,如果政治价值偏向于某一种道德价值或完备性学说之中,就会失去政治价值自身的品性,因而罗尔斯认为,政治价值仍然应该坚守中立原则,尽管罗尔斯的立场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一些人的理解和认同,比如,拉莫尔认为:“在自由主义的政治秩序下,政治诸原则应当在各种有争议的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4](p.341)但是,为了防止各种理论流派对“中立”的意见和质疑,罗尔斯小心地对中立原则进行了限制,政治价值的中立主要体现在程序性中立之中。

所谓程序性中立,就是中立原则只是运用于各种形上学的完备知识或各种认识论的对话过程中保持一种严肃冷静的不偏不倚的价值立场,以便更好地防止其他具有特权性质的压迫性价值或善观念对政治价值的干涉,其目的就是要在复杂社会中建构充分的公共理性,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搭建一个理性对话的平台。公共理性并不是所有社会都必然具有的特征,它只是民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作为公民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是由社会的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1](p.197)保持政治价值的程序性中立,是民主社会公共理性充分发育的基本前提,反之,就会给公共理性的本性和内容造成冲击,如果公共理性被破坏,重叠共识就是一种主观想象。“公共理性的价值不仅包含基本的判断、推论和证据之概念的恰当运用,而且也包含着合乎理性、心态公平的美德,就像遵守常识的标准和程序,在不存在争议时接受科学的方法和结论所表现出来的那样。”[1](p.129)公共理性是罗尔斯自由主义“政治建构”的逻辑基础,只有从公共理性出发,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大厦才不会坍塌。公共理性为重叠共识开辟道路,从而为政治价值的合法性提供证成基础。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作为证成基础离不开实实在在的宏大而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领域,这一领域克服了原初状态中的非历史性和非现实性的论证缺陷,它分为两大领域:背景文化领域(市民社会领域)和公共(政治)领域,背景文化领域中蕴涵的各种完备性理论为公共(政治)领域中的理性对话和反思平衡提供条件,通过对话和反思达成一定限度的合理的重叠共识,从而为一定的政治观念提供公共证成。公共(政治)领域的公民身份只局限于那些拥有共同的政治文化和具有一定的公共理性并且受到封闭的自由民主社会的政治权力影响之下的公民,其聚焦的内容只诉诸自由民主社会的基本正义问题,比如,具有公共性质和内容的公共善,以及根本正义的问题,而对非政治性的价值诉求保持距离。当然,背景文化领域和公共(政治)领域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贯穿、相互转化,因而政治价值只有保持程序性中立,才不会对各种完备性理论产生诱导性偏离或政治压力,公共理性才能在平等、自由、充分的理性对话中得到生长,从而推进重叠共识的形成,这样,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政治价值才会体现出充分的公共性和普遍性,而不偏向或依赖于某种具体的道德价值或宗教价值。

由于程序性中立始终保持不偏不倚的价值立场,在很大程度上为各方的充分对话创设了宽松的理性环境。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能通过此种方式达成重叠共识,有些问题并不适合这样的对话环境,罗尔斯认为:“自由主义的观点把那些最易造成隔阂的争执——也就是那些必定会削弱社会合作基础的严重争论——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1](p.145)即使政治问题适用于这样的对话舞台,所能得到满意答案也只是极少数。“我们必须准备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在我们被迫探究的问题中,所能获得满意解决的只有极少数。政治智慧正在于辨认出能够解决的少数几个问题,它们在各种问题中最为紧迫。”[1](p.144)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对政治问题来说并不是万能的,它只能解决最为适合最为紧迫的政治问题。

因此,罗尔斯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只是各种理性对话的中介——谈话过滤器而已,建构公共理性、形成重叠共识才是中立原则的最终目的,通过公共理性、重叠共识实现对政治价值理念的公共证成。中立原则把诸多道德理论悬置起来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要将政治价值的合法性奠定在重叠共识的基础上,并不像社群主义所声称的政治自由主义以道德怀疑论作为论证前提,从而让政治价值游离于道德价值。实质上,罗尔斯并没有把政治价值和道德价值截然分开,相反,他认为,通过公共理性获得的重叠共识的目标本身就是一个道德观念,“它是在道德的基础上被人们所认肯的,这就是说,它即包含着社会的观念和作为个人的公民的观念,也包括正义的原则和对政治美德的解释,通过这种解释,那些正义的原则便具体体现在人的品格之中,表现在人们的公共生活中。”“认肯该政治观念的人都从他们自己的完备性观点出发,并基于其完备性观点所提供的宗教根据、哲学根据和道德根据来引出自己结论。”[1](p.136)不论在《正义论》,还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都鲜明地突出了政治的道德性,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必定具有一种道德本性,虽然这种道德本性不一定是完美无缺的,但是,政治价值不能脱离道德本性,如果政治关系只受权力和强制的支配,那么,20世纪希特勒种族灭绝的悲剧就有可能重演,“如果说,一种使权力服从于正义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正义社会不可能出现,而人们普遍无道德——如果还不是无可救药的犬儒主义者和自我中心论者——的话,那么,人们可能会以康德的口吻发问:人类生活在这个地球上是否还有价值?”[1](p.45)

罗尔斯通过公共理性、重叠共识等手段对政治价值进行公共证成,体现了政治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辩证统一,脱离了道德价值的政治价值是危险的。而政治价值只有付诸实践才有现实意义,在政治自由主义视域中,只有通过公共证成的政治价值在政治实践中才能广泛而有效,才符合政治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只有当我们行使政治权力的实践符合宪法——我们可以理性地期许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为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认可该宪法的根本内容时,我们行使政治权力的实践才是充分合适的。”[1](p.126)

三、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实践限度

也许社群主义对政治自由主义的批判不一定是恰当的,但这种批判有益于克服各种理论的傲慢和偏见,有益于人类思想的渐趋成熟和完美,人类对美的追求不是单一的,那就是对自然之美、生活之美、社会之美和政治之美等的综合渴求,而政治之美的实现需要人类理性的充分发育和人类责任的切实担当。从历史上看,政治价值和道德价值并不是完全同步的,它始终围绕着道德价值上下波动,不论如何波动,总会受到道德价值的牵引,如果政治价值完全脱离道德价值,人类生活的意义就丧失了存在的根据。从根源上看,道德价值总是存在于经济社会与历史文化之中,在理性多元的社会里,各种互竞的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总是蕴涵着一定的道德价值,理性的道德价值总是与具有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的具体的粗糙的尘世经验相连接,不可能存在着处于真空中的纯粹道德,不同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道德价值是不同的,不同的道德价值与政治价值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奴隶制是古代政治理论家的预设前提,自由则是当今政治理论家的预设前提。”[5](p.17)因而奴隶社会、现代社会的政治价值与其相应的道德价值是难以脱离的,都有其自身生成的存在之域。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政治价值思想和他的正义论一样,也有其自身运行的实践空间,不可能被推广到所有社会,尤其是自由民主社会之外的社会,“《政治自由主义》的良序宪政民主社会乃是这样的社会:在该社会里,占支配地位的和具有操控力量的公民认可各种互不协调却又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并按照这些学说而行动。反过来,这些学说支持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尽管不一定是最合乎理性的,该政治观念具体规定着公民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所具有的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1](pp.458-459)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历史文化根源、政治制度安排不同,在面对全球正义的问题时,罗尔斯只能以非常谨慎的态度表达政治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因为在自由民主社会之外,政治自由主义价值观要找到生根的土壤似乎还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是,同是政治自由主义者的拉莫尔、艾克曼却是相反的态度,他们企图将政治自由主义价值观推广到自由民主社会之外,却遭到各种价值观的抵抗和理论证成的困境。

四、结语

如果把罗尔斯通过公共理性、重叠共识等理念而达成的政治价值称之为共同善的话,那么,这种共同善是否意味着是不同利益群体或者所有公民的“共同”之善,还是超越于不同利益群体或者所有公民之上的“形而上”的“共同”之善。可以说,表达所有公民愿望的共同善的是不存在的,尤其是在政治领域,“在现实世界中,对政治和社会实践的任何一种评价都是带有情感和派性的。每一项政策都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加以论证。”[6](p.153)同样超验之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按照马基雅维里的观点,共同善是那些不想受到压迫,但也不想支配他人的人用来对抗那些具有支配欲的人的善。总之,在政治领域,政治正义之善,尽管不是超验之善,也不可能是代表所有公民的共同之善,但它实实在在存在于公民的具体的政治实践活动之中,而公民的政治实践活动总是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因而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之下,政治正义之善就是要尽量做到免于强制、专横、任意、无道德,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公民权利的保障依赖于政治权力的运行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和习俗支撑的时候,就不是权利,而是道德诉求。无论多么高贵、正当或合理,道德诉求仅仅是道德诉求或道德热望。”[6](p.157)

因此,无论社群主义从“目的”出发(中立原则的结果是政治价值把道德价值括置在外)对政治自由主义展开的批判,还是政治自由主义从“手段”出发(中立原则只是理性对话的中介——谈话过滤器)对自身理论进行的辩护,其实质都表明,政治正义是政治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辩证统一,政治正义不仅仅是理论理性,更是实践理性,它需要在现实实践中得到验证并不断完善。罗尔斯政治价值的论证逻辑和正义论一样是通过精心“剪裁”和严密推理的结果,但由于缺乏现实社会的“奠基”和现实批判的维度,其理论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理想性和抽象性,这种理想性和抽象性并不影响人们对它的思考和理解,虽然有时候只是些模糊的领悟,但是,正如怀特海所说,“正是这种模糊的领悟,推动了人类生活的前进。”“倘要理解它们,人类必须要提高理解事物普遍性质的能力,以便构想出可以相互阐释的不同体系的观念。但是,领悟能力的普遍生长,却是一切演进变化中最缓慢的。”[6](p.30)

[参 考 文 献]

[1]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2]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3]麦金太尔.追寻美德[M].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

[4]Charles Larmore,Political Liberalism[J],Political theory,Vol.18,No.3.(Aug.,1990).

[5]怀特海.观念的冒险[M].周邦宪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6]应奇,刘训练.公民共和主义[C].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作者系成都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 张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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