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岩气勘探开发的投资风险分析
2014-04-29刘燕灵宋子健
刘燕灵 宋子健
[摘要]页岩气作为一种非常规资源,在当前“调整能源结构、立足国内自给”大背景和中央政策大力支持下,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页岩气在勘探开发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极大减慢了其发展速度。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着重分析页岩气勘探开发的投资风险,为页岩气在我国更好地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页岩气;勘探风险法律风险;融资风险社会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0-0050-02
1引言
页岩气本质上是一种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在我国具有丰富的储量,并在开采方面已取得突破。同时在当前“调整能源结构、立足国内自给”大背景和中央政策大力支持下,展现出良好的综合发展前景。页岩气在我国乃至世界能源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也日益凸显,其开发投资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投资者的关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速进军页岩气领域的同时,页岩气的投资风险也越来越引起重视。本文着重分析我国页岩气勘探开发投资风险,为页岩气更好地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2页岩气勘探开发风险
从北美的经验看,页岩气的勘探开发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长周期”的特点。页岩气是否值得投资至少需要解决以下4个问题:①是否存在页岩气,即“有无”问题;②页岩气的单井产量有多高,即“多少”问题;③页岩气藏的规模有多大,即“大小”问题;④开采页岩气的成本是否合算,即“高低”问题。综合以上方面,我国页岩气勘探开发存在以下风险。
2.1勘探风险
2.1.1地质条件复杂,前期勘探风险大
我国南方地区具有与美国东部盆地相似的页岩气成藏地质条件和构造演化历史,但中国和美国页岩气成藏条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我国页岩气藏普遍埋藏较深,页岩气富集区地表地形复杂,地质资源不一样,开采结果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前期勘探风险极大。据中石化首次对外披露的数据表明,迄今为止发现的储量最高的涪陵页岩气田,前期投入已达25亿元。
2.1.2勘探开发配套技术尚未成熟、经验缺乏
页岩气开发的主要技术包含:探寻页岩气富集区技术、水平井技术、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我国在这些关键技术方面已取得一些成就,但尚未成熟。页岩气资源量和产能评价等基础研究不足,结论有待在开发中进一步修正;适应性工程工艺及配套技术还须进一步加强引进和攻关。在技术引进过程中,能否顺利拿到最新技术还有待观察。
2.1.3页岩气专用管道数量少,外运并网存在不确定性
天然气管道建设能否先行,是决定页岩气产量能否大规模释放的重要前提。处于页岩气资源富集区的中西部山区,管网建设难度大、成本高。另外开发页岩气必然涉及外运并网问题。目前我国天然气管网90%的管道所有权归中石油拥有,开发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协调中石油与其他开发主体的合作关系,保证抽采的天然气以合理价格公平地进入管道运输并外运到终端用户均存在不确定性。
2.2法律风险
(1)土地使用权风险。在我国,天然气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所有权各自独立,取得了页岩气矿业权不一定取得开发区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页岩气开发建设以及管道运输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导致开发企业与区块内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存在冲突。企业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易存在法律风险。
(2)矿权重叠风险。目前,我国页岩气有利区块80%是与中石油、中石化的常规油气区块重叠的。因此,易存在页岩气探矿权人与国有石油公司开发权利冲突的问题。
(3)采矿权取得风险。页岩气特点决定了其开发流程不同于常规气,为了保证经济规模,企业大都采取边勘探边开采的滚动开发管理模式,勘探阶段与开采阶段具有很大的重叠性,因此需要在勘探权和采矿权的管理上更为灵活。而目前的矿产管理制度下并不适应这种特点,增大了企业获取采矿权的不确定性。
(4)矿权转让风险。现行矿权转让法律规定与页岩气招标公告的规定相矛盾,导致矿权转让存在法律风险。现行矿权转让法律规定“受让人也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勘查资质条件”,页岩气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应具有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或已与具有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实践中监管部门也不承认开发主体通过股权转让而间接实现矿权转让的合法性。因此矿权转让给不具备勘查资质的企业,受让企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2.3融资风险
目前条件下,页岩气单井开发费用在8000万元左右,远高于常规气井。另外页岩气需要连续开发,不断打井,使得页岩气开发前期投入巨大。对于页岩气开发项目融资,国内还没有先例可循。目前可行的融资模式包括引入合作伙伴與抵押矿产权。但这两种模式均存在一定的风险。
2.3.1引入合作伙伴
《页岩气发展规划2010—2015》明确规定了,允许多种投资主体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参与页岩气开发,包括民营企业、外国企业,拓宽了页岩气开发融资渠道。但在国土部的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应为独立法人,不得以联合体投标;或为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以上要求排除了以合作方式参与投标页岩气勘探,并且在出资比例上进行了限制。在实际开发过程中,是否允许外国企业以合作方式开发页岩气还没有明确规定。
2.3.2矿业权抵押
2000年颁布实施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肯定了矿业权设定抵押的合法性。因此,开发企业也可以通过抵押页岩气探矿权、采矿权的方式进行融资。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法律上对矿业权抵押方式的规定存在冲突。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因此,抵押采取登记制还是备案制,实务中存在争议。
2.4社会风险
2.4.1卫生安全风险
目前页岩气主要开发技术是水平井多段水力压裂,每口井目前的压裂用水将高达几万立方米甚至更多,而页岩气储量丰富的西北、华北地区水资源却相当紧张。另外近年来西南地区干旱灾害频发,大规模开发页岩气可能会让当地的水资源紧缺状况雪上加霜。
2.4.2环境风险
页岩气勘探中可能面临难以预见的环境风险。页岩油气井的产出液、压裂液、常规钻井操作和意外的井喷等都会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这些污染物包括压裂液中添加的各种化学药剂、天然气烃类物质、支撑剂(凝胶)、含有天然有毒物质的地层高矿化度水(比如放射性元素、有毒矿物质等)。再者页岩气开发井场面积较大,可能会造成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结论
近年来,页岩气在国内掀起了一次前所未有的投资热潮。无论是知名央企、地方国企,还是上市公司、民营企业都参与其中,但页岩气开发背后并不“热”。页岩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让很多企业处于观望中。甚至没有一家拿到区块的民企进入实质钻探阶段,都还在做地质勘查。
页岩气勘探开发大面积开展除了要克服特殊的地质条件外,还要消化外来的装备技术,精准地找到区块中的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富集区。从美国的开发经验来看,其地质资料、勘探资料的共享为其高效开发提供保障,而在这方面中国需要各方合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总而言之,页岩气在中国的发展之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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