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治理中的排污权交易应用研究
2014-04-29余瑶瑶
余瑶瑶
引言: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的治理企业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已经具有了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设计了包括立法、信息公示、监控系统、总量控制、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和市场交易等六部分构成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了我国实现排污权交易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整体环境质量的恶化,使人们逐步认识到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如何治理企业环境污染和有效利用稀缺的环境资源,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巫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在传统的治污模式的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Coase的产权理论和Dales的排污权交易理论为我国研究和应用以市场机制为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成体系
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试点各地的交易模式不尽相同。根据我国国情,从降低交易成本和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角度来考虑,本文认为我国较为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应包括立法、信息公示、监控系统、总量控制、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和市场交易六大部分。
1.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
我国需要对排污权及其交易进行法律确认,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的奖惩措施。
2.信息公示
每个控制区域的排污权交易中心必须设立信息发布部门及时进行信息公示。信息公示包含两个系统专业信息公布平台和大众传媒。专业信息公布平台要及时准确地发布与排污权及其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当地主要媒体要定期公布排污报表等必须被公众了解并接受公众监督的信息。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信息不对称和政府职能强大的国情下,完善的信息公示制度可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交易费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环保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3.监控系统
只有确保了每个排污企业拥有的合法排污权数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对应关系,排污权作为交易商品的属性才能存在,因此完善的实时监控系统是保障排污权交易公平、公正进行和控制环境质量的关键,监控系统由排污权交易中心下设的监管委员会进行管理。
4.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包括国家的总量目标和地方控制区域总量目标,要对国家和地方控制区域内污染源的数量、布局和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进行调查、确认和公示,再根据环境容量或环境质量目标确定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总量并公示。
5.排污权的初始分配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可以看作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由排污权交易中心下设的交易委员会组织进行。
可将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按一定比例分为无偿赠与、奖励、拍卖和储备四部分,四部分的比例关系和分配原则应因地制宜并进行公示。无偿赠与部分按控制区域内各排污企业对社会福利所作贡献的大小依比例分配;奖励部分奖励给予在污染治理中成绩突出的排污企业;拍卖部分由各排污企业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取;储备部分按无偿赠与或租借的形式给予新建的公益性单位或特殊单位以初期的扶持。
通过四种方式进行的排污权初始分配,要兼顾各种规模企业的利益,既要避免过大地增加企业负担,又要防止个别企业垄断排污权市场,还要考虑企业在社会福利和污染治理上所做的贡献。排污权初始分配要体现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各个排污企业获得的初始排污权的数量、组成和成交价格等信息必须进行公示。
6.市场交易
市场交易可以看作是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也由交易委员会进行管理。排污权交易采取自愿原则,控制区域内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之间均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自由交易;跨区域的排污权交易须首先进行买人方环境可行性论证,在买入方的环境容量许可并获得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在卖出方所在区域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一系列的优点,作为一种新兴的环境保护政策,排污权交易的应用有其独特的先决条件,即Coase定理的重要假设:产权清晰,完全竞争,交易成本为或很小。因此,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用过程中还有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一)环境观念的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资源收费过低,环境资源处于过度利用和大量浪费的状况之中,环境资源“无限”或“无用”的思想比较普遍。这种陈旧的观念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环保建设,在这种情况下的排污权交易是无法正常进行的。所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首先要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使环境是稀缺资源的观点深人人心。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确定
如何科学、准确地测算出一个控制区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允许量是进行整个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而且,针对不同的污染物而确定相应的排放总量也是一个难题。
(三)排污权的初始分配
排污权初始分配是有偿还是无偿地占有是一个争论的热点。虽然科斯定理认为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与最初将产权赋予谁无关,但是随后的排污权交易也意味着财产的交易。所以,按照效率和公平的原则,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人研究。在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的最初实践中,初始分配多采用无偿分配的方式:一是这有利于减轻排污企业的经济负担,减少这项新制度推广中的阻力;二是由于排污企业也为社会福利作出了一定贡献,例如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等,无偿获得一定的排污权也是对其所作贡献的一种奖励。但是有偿的初始分配,在效率和公平性方面以及环境保护和市场交易中有更大的优势,这种分配方式一是提高了排污企业的准人门槛,为污染型企业设置经济壁垒,以市场手段对效率低下的污染企业进行了限制;二是限制了恶意囤积排污指标(排污权垄断)的行为,迫使企业不要占有多余的排污权,以便充分利用有限的环境资源为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是激励排污企业自觉削减排污量以便减少购买排污权的费用;四是有利于让排污权在排污权市场中充分流通起来,发挥市场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五是提供了环保资金。
(四)排污的监控
要能够对每一个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准确地、连续地实时监测,杜绝非法的污染物排放,以保证合法的排污企业不会因为其它排污者的非法排放而遭受损失,这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得以正常运行并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的技术保证。
结束语
综上所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意味着我国环保事业在市场建设、规则制订和监控监管等方面都将迈出重要的一步,其作用和意义都是不可估量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背后是市场机制的充分运行,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换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和趋势,所以我国可在条件适宜的地域逐步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