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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思考

2014-04-29李佩佩

商业2.0 2014年12期
关键词:预防机制破产法

李佩佩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市场活动中,从而成为一种广泛的经济主体,并进而产生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自然灾害频发的客观现实要求为自然人提供长期稳定地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机制。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看,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可以填补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破产立法所存在的空白。因此构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具有紧迫性。本文先后阐述了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合理性和紧迫性,并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个人破产;破产法;预防机制;配套制度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之合理性

1. 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

破产制度的社会基础就是市场经济下商品交换的公平和有序。离开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换即无破产现象和破产制度产生之必要。个人破产的原始形态产生于古代罗马。古罗马帝国是发达的“商品生产者社会”,人们因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进行商品交换,必然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并继而出现了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清偿多个债权人债权的情况,这是在法律上采破产制度,依法强制分配债务人财产,公平清偿债务,便成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公平有序的最后的且有效的手段。故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自然选择后的制度结晶,只要存在商品经济社会,就会有它的存在。而我国已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改革目标,市场经济的框架在我国已初步形成。

目前,个体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个体经营者因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大量存在;信用制度的发展也导致自然人以信用卡透支消费,贷款购车分期付款、贷款购房分期付款等各种消费方式,必将使某些消费者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案件增加。这也说明我国目前消费并非如一些学者所说“我国社会普遍的消费心理使‘储蓄未来,而不是‘透支未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个人信用消费中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也会逐渐增多,这就需要由破产法调整债务人与多数债权人之间债务清偿关系。可见,我国现实生活已有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基础。

2. 自然灾害频发的客观现实要求为自然人提供长期稳定的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为自然灾害多发国家,2008年5月12日发生在四川汶川地区的特大地震,2010年8月7日甘肃舟曲的特大泥石流和青海玉树大地震以及2013年四川雅安地震等各类突发性灾难出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外,也带来了一系列灾后重建的重大法律难题。而对于由此导致的群体性债务危机,国家一直倾向于用临时政策取代正是立法,但其成效往往事倍功半。只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一长期正式的制度,同时辅之以巨灾保险等配套制度,才能及时解决纠纷。

二、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之紧迫性

1. 制定法的欠缺性

完善的破产制度应当包括法人破产也应当包括个人破产。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几十年中,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破产制度既无产生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即使企业长期亏损,濒临倒闭,也只是通过关停并转的方式予以解决。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企业亏损和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日益突出,制定破产法的任务便提上了日程。1986年我国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年又正式通过了适用于整个企业法人的破产法,使整个法人企业的破产作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由于这种企业破产制度只使用于法人企业破产不包括个人破产,这不利于我国破产法律体系的完善。“纵观破产法发展的历史,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的发端,也贯穿了整个破产法的发展过程,只是在法人制度出现以后,破产法的内容才延及组织团体这种形式。自然人做为破产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始终在破产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我国由于特殊的政治、經济状况,走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破产法制定的道路,如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的条件已然成熟。设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填补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使我国破产法律体系真正完善。同时健全破产法律制度也有助于同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律制度。

2.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克服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痼疾”,其形成原因复杂,但义务承担者客观上无清偿到期债务或无实际履行责任的能力,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现行法对于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可以用破产法加以解决,面对个人则不可,故个人债务清偿的执行问题总得不到彻底解决,即使债务人确无清偿能力也不能免除其责任,而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既不能进行,也不能终结。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此类“执行难”案件就可以变成用破产程序加以解决,而不必悬而未决,滋生不安,影响法律的权威。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及配套制度的完善

与法人相比较,个人具有更大的“私有性”,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紧密联系,故利用个人破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更容易发生,资产转移也较隐蔽。所以,针对个人破产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应建立起相关的防范措施,以保证个人破产的正确实施。

1.个人财产登记和存款实名制。

由于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紧密联系,并与家庭成员的利益休戚相关,个人财产的转移和隐匿相当容易出现。为此,通过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可以明确界定破产个人的财产范围,使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界限分明,从而使得破产管理人能迅速、清楚的管理、处置破产财产,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对破产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也较易于查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筹划出台一些有利于掌握个人财产状况的政策和法规,如已出台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另外,我国关于存款实名制的法律规定也将出台。这将有利于掌握个人收入状况并进行监控,同时有利于银行和其他组织对个人信用的查验,且可迅速有效的掌握个人财产的转移、流动情况,能够有效的防范个人隐匿财产和非法转移资金。

2.建立有限破产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就是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债务人以自己实际拥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债务人追偿。一般来说对于个人的所有债务应当全部免除,但是目前我国施行这一制度条件还不够成熟,因而应当施行有限的破产免责制度。有限破产免责制度是指申请人破产以后,对于一般债务将予以免责,但是对于一下债务将不得免责:(1)破产人应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的义务;(2)破产人与他人约定在劳务合同中的劳务履行义务;(3)因破产人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而必须向被害人成其家属支付的各种赔偿金;(4)破产人违反刑事法律、行政法律被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罚金、罚款;(5)其他不应免除的支付义务。

3.建立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预防机制

我国的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债务欺诈现象较多,信贷消费缺乏有力监督。在此情况下建立的个人破产制度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过程中需要设置预防制度被滥用的机制和措施。创设严格的失权和复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破产失权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经现代人权思想洗礼后保留的为数不多的能体现破产惩戒主义的制度之一。由于破产人的破产无疑会给债权人和社会造成一定损害,因此对其进行适度的惩戒符合公平原则,也是对其必要的警醒。失权表现为一定期限内对其各种公法、私法权利和资格的限制。

复权制度是指破产人已按债务清偿计划完成清偿、剩余债务被免除或失权期限已满,对其权利、资格、行为的限制被解除。破产人不能终身失权,否则有失人道主义精神,亦不利于破产人重新振作和积极偿还债务。

4.建立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旅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与之相协调。例如,在当前破产中遇到的诸如失业、医疗、养老、公伤等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中,尤以职工失业保障问题最为突出。在当前失业救济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对此不予重视,不采取妥善的措施对失业者生活加以保证,就会妨害破产法律的顺利实施。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破产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解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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