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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考移民谈宪法基本权利之受教育权平等问题研究

2014-04-29陈胜亚

商业2.0 2014年12期
关键词:受教育权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摘要:近年来高考移民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这直接反应了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之受教育权平等问题的争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刚刚召开的十八大对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思路和工作重点。目前,已有9省区市异地高考方案出炉,更多省份的相关政策正在制定中。平等的受教育权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与富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关键词:高考移民;受教育权;平等保障

一、高考移民与公民受教育权概述

(一)高考移民简述。高考移民,就是为了参加高考而进行户籍迁移的人员,主要是指参加高考的高中生从录取分数线较高、录取率较低的省份将户籍迁往分数线较低、录取率较高的省份。多年来,我国一直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确定录取名额和划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政策,各省区之间高考录取分数线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导致社会上形成了一股“高考移民”潮。于是它引起了人们对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教育权平等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同时,也对严重滞后的教育管理改革进行严厉的抨击。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使受教育权利成为宪法权利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性质的权利,不仅在宪法中有规定,且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种族、民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体系是比较完备的。但在具体的教育政策实施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所以引发了诸如“高考移民”所带来公民受教育权不平等的问题。受教育的平等权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对于权利主体,它的作用在于:首先,教育平等权是公民人格成长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其次,教育平等权为参与未来的社会竞争提供可能。现代知识型社会中知识是竞争能力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受教育的歧视必然使公民无法公平的参与社会竞争,使表面上向他敞开的机会失去意义。

二、我国实现受教育权平等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教育平等权对于社会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平等的教育才能培养良好的公民,教育平等权有利于社会团结,防止社会分裂。经验证明,不公平的教育将养成公民对社会的不信任甚至是仇恨心理,对于社会和谐极为不利。

(一)我国受教育权平等的现状。我国的“高考移民”自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到90年代随着各地兴起的投资热、“买房带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籍变通措施的实施,部分地方户籍管理制度的松动;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学历成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本在市场中具有了一般性物的性质,而高考则是获得社会优质资源的唯一途径。

目前,学界认为受教育权平等主要是指入学机会平等,学业成就平等和受教育后的就业机会平等,在这三个层面上入学机会平等又是最基本的平等,是其他两个层面的受教育平等的起点和前提。我国目前高等教育招生中某些标准是有悖于平等原则的。首先是地区差异。由于招生名额预先按省份分配,造成了考生考的是同一套题但不同地区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却存在着极大差异现象。其次是身体歧视。如“口吃者不能上新闻学、交通运输、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规定。再次是身份差别。在某些地方,户口成为录取的标准之一。农村户口的考生的录取分数线高于城市户口的考生,郊区户口的考生录取分数线高于城市户口的考生。获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知识型社会生存权的基本保障。因此,推动教育机会的平等就是尊重人权的平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基本标志。

(二)我国“高考移民”所引起受教育权不平等的原因分析。“高考移民”出现的直接原因在于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不统一和高考录取率的不平衡。国家从保护某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角度和体现公平的原则出发,政策性的给省市自治区分配了一定的名额,再通过一定的措施保证这种分配方式的实现自然有它合理的一面。但这样一来,便在教育机会的获取方面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既然高考采取的是全国统一考试的竞争方式,那么,对于全国考试结果的处理必然是全国所有的参与竞争的最终成绩作为比较的对象,而不应该将这种比较在竞争之前就限定在某个范围之内。

基于社会实际和平等愿望出发的高考招生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不能很好的实现人们当初所赋予它的社会功能。“高考移民”的的大量涌现已经破坏了当初设想的招生计划的分配格局,基于这种设想而设定的平等原则也必然随着分配格局的变化而失去其功能。

三、我国应如何逐步实现受教育权平等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二是加强薄弱环节,支持特殊教育、民族教育;三是扶持困难群体,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四是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无以为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更传递着能量。

根据十八大的指导,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完全开放户籍管理制度,全国统一录取分数线显然是不可能的。但对于高考招生制度,对于一些体制性的弊端,我们仍然可以做进一步的改革与改善。在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上,政府科学的、公平的调控是必要的。

首先,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高等受教育权的均等性。政府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政策、法规时应该充分尊重公民的各项权利,确保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其次,政府应该致力于创造一种可逆的利益流动和分配机制,以制衡而不是以优惠分配利益。

最后,应该采取教育行政听证、咨询与监督等制度,提高高考决策的科学性,保证教育公平。目前我国实行的高校招生计划的分配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程序与规则,但并不是完全按照公正与公平的原则来分配的。对于涉及国家人才选拔的最重要制度之一的高考制度,事关国家人才发展战略,事关千家万户、千百万考生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在诸多行业陆续就本行业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种听证会的时候,作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高考招生制度,理应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听取社会各界、各阶层成员的意见与建议,接受更多的公民的参与和监督、高考制度的改革应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教育公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合理公正的教育政策对于一个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是不言而喻的。站在教育权利和机会均等的角度来审视政府的行为,政府必须从制度上保证所有适龄青少年受教育权利与受教育机会的均等性不受侵犯。应切实改变我国高考制度与高校录取过程存在的有悖社会公平的、认为的、过时的政策,努力实现高考制度的更加公平,更加科学。

参考文献:

[1]彭秀丽.高考移民现象的成因及其对策[J].现代教育科学,2005,(6).

[2]杨东平.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扩大之中的阶层差距[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6,(1).

[3]尹力.受教育权利的基本理论问题探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5]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

作者简介:

陈胜亚(1990.08-),男,汉族,山东菏泽,扬州大学,硕士,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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