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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2014-04-29胡海

中国电子商情 2014年12期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企业

引言:建设创新型国家离不开企业这个重要主体,而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驱动发展,离不开自主创新,企业拥有核心竞争力更是依赖创新驱动发展,依赖自主创新。由于品牌和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权利人不容易掌握和控制,这就决定了必须有一套制度来保护企业的品牌、发明创造和核心技术等自主创新成果,于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驱动发展和自主创新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二者关系紧密。但现实中存在许多不利于甚至阻碍自主创新的问题。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可以从法律上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各级政府部门进行行政保护,还可以加强企业自身的自我防范。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的企业,无疑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主体之一。换言之,企业不仅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同时也是品牌和技术创新的主体。实践证明,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驱动发展,离不开自主创新,企业拥有核心竞争力更是依赖创新驱动发展,依赖自主创新。在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要想获取利润,最好的途径就是不断的进行技术创新、品牌创新和发明创造,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在知识爆炸的年代和经济全球化迅猛演进的大背景下,企业必须从过去延续多年的技术怪圈中彻底走出来,完全放弃以市场换技术的幻想,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创新之路。由于品牌和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权利人不容易掌握和控制,这就决定了必须有一套制度来保护企业的品牌、发明创造和核心技术等自主创新成果,于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运而生。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不足、一些核心技术仍受制于人、知识产权意识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代理服务中,也存在许多不利于甚至阻碍自主创新的问题。因此,我国应强化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知识产权立法不断适应创新驱动发展和自主创新的需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代理机构对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自主创新的激励创新功能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巨大作用。

一、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基本内涵

1.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自主创新的概念与内涵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涵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推动自主创新,大力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所谓原始创新,即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原理性主导技术等原始性创新活动。集成创新就是在别的现有的产品或知识进行重组和搭配中而形成新的产品或事物,发挥新的功能和作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指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学习、分析、借鉴、进行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自主创新的这种实现形式是一个完整体系,其中,原始创新是基础,集成创新是关键,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捷径。二是要推动协同创新,努力打造自主创新的全新组织模式。协同创新指的是围绕创新目标,运用多个主题、多个因素共同协助、互相补充、配合协作的创新行为。三是要推动体制创新,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通过建立这一体系,目的是从体制机制的创新上破解这一长期阻碍我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相互融合、优势互补、共同提升的难题。1

自主创新是指技术创新主体(主要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主要依靠自身的技术力量和研究能力进行本行业或技术领域的前沿研究和技术开发,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最终获得市场的认同,获取高额的市场利润,达到预期目标的技术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一般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在引进先进技术基础上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简言之,自主创新就是自己主导的创新。自主创新的实质是掌握发展的主导权、主动权,增强未来发展的选择空间。但不能将自主创新与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对立起来。中国的研究开发投入不到全世界的3%,我们不可能依靠闭关锁国的政策就能完成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历史任务。实际上不仅中国如此,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与世隔绝的状态下实现与世界同步发展的目标。自主创新就是为了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必须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异常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想通过花钱购买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几乎是不可能的,要掌握真正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只能依靠自主创新。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就体现在自主创新能力的强与弱,一个国家如果具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它就能在残酷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贏得主动。

2014年6月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4年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作出了“要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指示,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强调了“要实现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主张,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确立的5个目标中也详细规定了自主创新的具体要求。可见,党和国家对自主创新工作的高度关注和高度重视。

2.知识产权的内涵

多数人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主要有:(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艺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2

传统理论认为,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这是各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达成的共识,也是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主要范围。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规定,知识产权包括:(1)版权和有关权;(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7)未披露过的信息。3

李克强总理在全球研究理事会2014年北京大会上指出,科学的开放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二者并行不悖、相互促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可以使科学技术有更加旺盛的生命力。中国的发展需要千千万万敢于创新的个人、千千万万敢于创造的企业。我们致力于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开放中使知识产权得到更好保护和运用,使创新者得到应有荣誉和回报,激发更多、更大的创新。

(二)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1.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

自主创新的持续进行乃至跨越发展,客观上需要制度的激励和保障。其中,知识产权制度是首要的激励和保障手段和方式。依据该制度,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授予创新主体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创新成果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利用该专利技术。模仿者对创新者权益的侵犯,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发明活动有巨大的激励作用。据经济之声报道,十八大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十八大新闻中心接受记者集体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的工具,企业只要参与竞争就要熟悉、了解、应用它,不用会吃亏,用到极致就获利更大,甚至超出应得的报酬。

没有知识产权制度,18世纪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难以发生的。法国在产业革命时期的1851年,一年内就颁发了大约2000件发明和专利特许证。美国利用专利制度有力地推动本国科学和工业的发展。德国从1850年的贫穷国家,跃升为1900年的富裕国家,1877年的《专利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D.诺斯认为,包括鼓励创新和随后工业化所需的种种诱因的产权结构,使得产业革命并非是现代经济增长的原因,而是提升发展新技术和将它应用于生产过程的私人收益率的结果。4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已日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在国际分工格局中地位的关键因素,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也进一步提高,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高科技,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性武器。具体地说,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激励和保障自主创新(也称为“科技自主创新”或“企业自主创新”)及其成果的产业化:

第一,保护创新成果,激励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制度把自主创新成果视为一种财产,在法律上确定这种财产的归属,并加以保护。这样,不但肯定了创新主体的社会地位,而且在法律上保护创新主体的利益,体现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知识产权制度保证了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创新成果享有独占权,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美国前总统林肯的一句名言:“专利制度就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这样,专利权人就可以通过自己实施或技术转让使创新成果的投资得到合理补偿;同时也使有大量研发经费投入的创新主体能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占据有利地位,使其得到收入乃至超额利润。这就有力地激发了创新主体对研发投入的兴趣,最终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二,促进专利信息传播,激励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在法律保护下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它“在这一阶段的优点是,不仅保护专利的所有者,而且鼓励他公开他的发明,从而维护科学概念的自由交流”。专利公开使最新的专利情报在国内外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知识产权制度能实现新技术知识的社会化。避免创新成果的重复研究,加快创新成果的积累过程,鼓励创新主体在了解他人技术成果的基础上搞出更先进的创新成果。创新成果的信息传播,使新技术能更快更广泛应用到生产中。

技术只有应用到生产中(即“成果转化”——本人)才能成为实际生产力,才能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无论在什么地方存在着进步或进步的可能性,几乎都是由于科学的应用”。科技应用是一个经济过程,其主要特征是“涉及与那些控制着生产要素的人达成协议,引导他们自己或允许别人把他们的资源应用于经济目的”。而经济过程则主要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在这里,完善的专利制度通过市场在以下三个方面促进了技术发明的转化和应用:一是使技术成果有明确的市场主体;二是技术发明有利的市场地位诱发了科研成果的开发和应用;三是促进科研——开发——应用一体化的形成。

第三,保障自主创新成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创造良好法律环境,就会减少外商向我国转让技术时的担忧和顾虑。增加其信心和安全感,外国先进技术就会向我国申请专利。此外,外国在我国申请并批准的专利,都将使用我国文字公布,使我国创新主体能较快地掌握外国先进技术信息。同样,我国创新主体也可按對等原则在外国申请专利,以保护我国自主创新成果。

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通过大力运用其上述激励和保障手段,进而不断促进和推动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增强和综合国力的跃升,从而充分实现其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2.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消极作用

一是过度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技术垄断。一项创新成果取得了知识产权,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权所有人可以通过独占实施专利,可以利用供给的惟一性而自由定价,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超额垄断利润、维持垄断地位,专利权人可能会凭借其法定支配力使得其他人无法自由进入现有市场与之展开竞争,还会采取措施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样将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会对科技自主创新产生消极影响。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持续性造成了一定阻碍。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专有性,导致其他人不能自由运用这种知识产品,这就会造成技术和信息的浪费,而且还抑制人们对这项技术的再开发和升级换代,这样做虽然在短期内保护了发明者利益,但却极大地阻碍了整体技术的创新;企业不用担心自己目前的产品可能被竞争对手模仿,从而可以持续性地获得收益,这样就丧失了持续的创新动力。

三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浪费了一部分社会财富。由于受知识创新者本身的能力和条件限制,创新者本身并不能完全占用知识的所有收益,如电脑的发明者自身并没有能力实现电脑的普及、所有功能的发挥以及升级。因此,这就需要其他人的参与和协作,但是创新者并不愿意与其他人分享技术信息。而其他人要加入这个行业则势必采取自主研发策略,这样就导致了技术发明的重复投入,造成时间和资源的浪费。5

二、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一)现状分析

1.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我国科技人力资源总量达到3200万人,研发人员总数达105万人,分别居世界第一第二位;国家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学科布局;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国家、产业和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整体自主创新能力较弱,这已经日益成为制约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瓶颈。据统计,我国设备投资的60%用于购买外国产品,其中几乎100%的光纤制造设备、80%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石油化工装备、70%的数控机床是外国产品。我国企业研发经费人均支出仅为美国的1.2%、日本的1.1%。6

伴随着我国企业改革开放的实践,我国企业的品牌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知名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海尔、联想等一批自主品牌走向了世界。随着中国加人WTO,世界知名品牌全面登陆中国,中国企业逐渐意识到国际竞争的紧迫性。中央政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使得一些中国品牌积极地融人到世界品牌竞争的潮流中去。但是,相对于经济全球化的迫切要求,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现实情况还不能令人满意。美国《商业周刊》2006年第9期公布全球最佳品牌100强排行榜中多年一直没有任何中国品牌的身影。我国企业由于自主品牌严重缺失,导致只能搞加工贸易和“贴牌生产”,最后的结果是只能赚取微薄的加工费,只能是为外国企业打工,产品只能是“中国制造”而不是“中国创造”(我国虽然已是世界贸易大国,但我国货物出口的55%是加工贸易,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不到10%)。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薄弱问题则更为突出,全国大中型企业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的仅占30%,有技术开发机构的企业仅占25%;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面,我国企业用于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投入之比是l:0.078,日本的这一比例则为l:5。

又据统计,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约占0.03%,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7由于自主創新能力不足,我国企业和产业正面临新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严峻挑战,大部分企业的技术来源还主要依靠引进和仿制,我国企业的大部分核心技术、品牌和销售渠道仍然被外国企业控制。表面上,中国快速成长为世界第三大货物贸易国,但中国产品为其成本比较优势而享有国际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将中国的比较成本优势的利益转移给了发达国家。因此,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国家的腾飞必须依赖于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2.我国对自主创新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代以来,随着人类技术进步的不断发展,通过技术创新获得利润的经济活动产生了对无形的智力成果进行产权意义上的保护需求,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300多年前就对有关发明创造实行了专利保护,从法律上给予自主创新的发明人独立享有其发明的权利。

发明创造可以作为一种商品进人市场,实现商业价值,发明人可以依靠其发明创造的产品化和市场化获得商业利润。知识产权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对人类的创新发挥了极大的激励作用,欧根.狄塞尔在评价1624年英国专利法时称:这一年是“近代最重要的一年”,因为,后来产业革命中的许多技术因此而诞生,并得到了有效保护。如果没有专利法,将不会产生像今天这样复杂得难以用语言形容的近代文明组织。

这一制度在现在的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更为突出。目前,正当我国民族品牌向海外“走出去”之际,却面临着一个尴尬的现实问题:我国自主创新的品牌或商标频频遭到海外企业的抢注。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已有15%的我国知名商标在国外被人抢注。从“英雄”金笔、“大宝”护肤品、“安踏”运动鞋、“红星”二锅头到《红楼梦》等我国四大古典名著,海外抢注的商标都遍及各个行业。其中“英雄”商标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商标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都被抢注,“红星”在欧盟、瑞典、爱尔兰、新西兰、英国被抢注,“大白兔”奶糖商标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英国被抢注;中国老字号“郫县豆瓣”、“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在加拿大被抢注,“安踏”、“六神”、“雕牌”、“小护士”等商标在香港被抢注,无数驰名商标都难逃被海外抢注的厄运。在加拿大甚至还出现了“老字号商标转让公司”,专门做中国老字号商标的“买卖”,北京“同仁堂”、“全聚德”,广州“王老吉”,绍兴“女儿红”,山西“杏花村”等老字号都遭到过海外企业的商标抢注,就连云南卷烟品牌“阿诗玛”、“红塔山”等也在菲律宾遭到了抢注。继技术壁垒、专利壁垒后,我国企业“走出去”又面临着国外企业设置的商标壁垒。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国门外饱尝了商标被抢注之痛后,不得不开始审视这个现象了。因此在面临越来越多越复杂的自主创新问题时,中国企业必须想到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维护自己自主创新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伴随着数字科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已使有关自主创新的知识传播和扩散日趋无纸化、无国界、高速度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已完全与一国的法律体系、企业自主创新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日益显示出保护范围扩大化,保护标准国际化。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统一的趋势日益明显,上世纪70年代缔结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4年世贸组织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因此,一个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倾注了足够的重视,可以说在全球化时代就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谁就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拥有足够的“制控权”,这个企业也就拥有更强的自主创新的核心竞争力。

总之,知识产权比任何有形资产更容易被盗窃、复制和侵权。长期以来,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有效性,即使成功的自主技术创新也很难获得较好的效益,使技术投入回收的预期一次次破灭,大大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激情。盗用他人的技术、假冒别人的品牌可以连连得逞,复制产品可以通行无阻,有些人甚至喊出了“盗版无奈”、“盗版有理”的口号,长此以往,还有谁会愿意进行自主创新呢?

(二)我国企业在自主創新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最重要的衡量指标之一。我国自建立知识产权制度20多年来,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适合国情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等均居世界第一。但是从授权的知识产权看,自主知识产权很少,表现为“量多质差”。据统计,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此外,我国的外贸总额已经居世界第三位,但是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仅仅占外贸总额的2%。

据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BCG)近期发布的一项报告,一个国家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大体要经历5个发展阶段:(1)最初以出口技术含量低、自然资源耗费高的产品为主,依靠廉价劳动力和低成本原材料;(2)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出口;(3)遭遇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被迫付出高昂代价;(4)吸取教训,加大在收购、自主开发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投入力度;(5)开始共享知识产权的互惠互利,个别企业甚至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

回望历史,日韩两国企业在曾经落后于欧美的情况下,在知识产权发展方面也经历过这些阶段的“成长烦恼”,他们现在正先后进入第五阶段。而中国绝大多数企业目前仍处在第一阶段,只有极少数高新技术企业进入第二阶段。因此,我国企业只有在拥有众多知识产权的同时,又能将其转化为巨大的市场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是企业发展和竞争的两大坚强支柱。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才能有效提高其竞争力。然而,如果企业只注重创新却不用法律手段保护创新成果,那么创新成果不仅不会为企业带来效益,还会被不法之徒仿冒,甚至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在这方面我们的企业有过沉重的教训。究其根源,我国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立法滞后,政府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观念有待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立法基础薄弱,法制意识落后,总体上与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不相适应。我国1980年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但到1982年才出台《商标法》,到1984年才有了《专利法》,1990年才有了《著作权法》,出台后又几经修改,且执法力度不够,司法保护体系不健全。我国对于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技成果只有证书、奖金或奖励,创新技术仅仅经过传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并没有获得排除他人实施使用的权利。直到近几年,政府才设立知识产权的专门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2.措施不力,企业没有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措施不力,没有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我国企业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价值认识不足,导致自己辛辛苦苦开发出来的科技成果被严重低估甚至被无偿转让。企业也很少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发达国家高技术企业中养着几百位高薪专利律师的可以说比比皆是。在我国大多数企业中,对知识产权有所了解的只是企业里少数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企业未能主动、系统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无法从根本上有效防止因人员流动给企业带来泄露技术秘密的可能性,使得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纠纷时束手无策。

3.服务不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未充分发挥职能。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如北京一格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是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中国国家工商管理局指定的知识产权机构之一,是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ACPAA)理事单位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ECPA)荣誉会员,为客户提供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的申请与注册,审查意见答复等业务)未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职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缺乏和相应素质低,也是自主创新保护不力、产生众多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因素。我国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来规范代理机构,如专利代理方面就有《专利代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前后的咨询工作、专利申请阶段和取得专利后的代理服务等广泛的服务范围。然而,实践中,代理的运用并不普遍。这与创新主体对代理机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和代理机构内部效率与肃纪问题均有关。良好的代理活动不仅可以减少创新主体在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以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因为代理机构的职能不仅体现在申请文件的书写方面,还体现在为自主创新提供法律保护方面。

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远不止于此。大的方面看,从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程度到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的基本设想

(一)法律保护措施

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保护措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有效保护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

1.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从有效促进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大幅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出的能力出发,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坚持做到,既有利于科技创新,也有利于技术的转移与扩散;既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也有利于国内的自主创新;既适应于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也要着眼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经济安全。例如,在专利保护制度中,通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专利法,消除在专利申请和审查中期限过长的不合理因素;将生物技术、动植物新品种的有关部分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拓宽专利的保护范围;考虑技术含量较高的计算机软件通过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性等。同时,明确法律制度间的分工与衔接。在出现交叉保护的情况下,应明确保护条件的相异之处。

当前,我们还应当密切注视与高科技企业相关的技术以及与知识产权政策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及时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对那些可能导致中国高科技产业灾难性后果的以及那些可能危及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重要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危机进行鉴定与识别。尽快完善《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大对反知识产权垄断的保护力度,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充分发挥其鼓励创新和促进传播的积极作用,又不致被滥用来限制竞争。

2.正确及时地行使追究侵权人的“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之一,也是侵权人要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之一。在即发侵权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及时利用这一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损失进一步扩大。

3.适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规定对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相关的7个罪名。刑法的这些规定能够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成为保护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最强有力手段。值得关注的是,政府和学界对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正在加大官方和舆论上的支持。

4.完善政府采购我国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创新技术的产品、工程和劳务的相关法规。将扶持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指导思想,通过政府采购扶持本国资本企业和本国产业是国际通行做法,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后起工业化国家都实行有相关政策。例如,美国1933年颁布的《购买美国产品法》明确规定以“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人和美国投资资本”为宗旨,要求联邦各政府机构除特殊情况外,所购买的产品、工程和服务必须由美国投资商提供,这一规定一直沿袭至今。美國政府还对美国资本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定出远高于国外产品的补贴性价格,实行大份额采购,有效降低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刺激厂商钻研新技术的积极性。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及印度等国也都将政府采购的选择范围圈定在国产(自主)产品内。中国《政府采购法》体现了节约资金和防止腐败的原则,但在扶持中国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技术创新发展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不易操作。中国政府完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购买中国资本企业(含中国控股的资本企业)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以激励中国企业自主创新和培育知名品牌。

(二)行政保护措施

1.建立健全统一的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法规。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规,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的地位、性质、权限、范围、程序等问题予以规范化和具体化。

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指导制度。完善行政指导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制度,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平台。

3.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向企业提供关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知识。

4.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奖励制度。完善行政奖励制度,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人给予行政奖励。

5.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保护的水平和效率。当务之急是必须全面加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幅度提高执法保护的水平和效率;要支持和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组织,逐步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监督体系,逐步建立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善于规避他人权利、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长效机制;要注意总结侵权行为发生的规律,实行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方针,扩大部门间联合执法,跨地区联合执法的范围和效能,努力在源头上切断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途径;通过采取综合性措施,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肃查处和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大力维护和整顿市场秩序。

6.强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知识产权获得与保护中的职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应通过其自身的努力去获得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等创新主体的认识与瞩目。实践中,可通过自身宣传、推销典型成功事例以及服务专业化、优势化来博得创新主体的认知。专利管理机关也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向创新主体或知识产权人推荐这些代理机构,协助其作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自我防范措施

法律保护是对侵权后的救济手段,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应防范于未然,企业的自我保护尤为重要,要做到实处。

1.企业应当建立自主知识产权战略。国内企业首先要制定知识产权获取战略,就是要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用专利保护发明、技术方面的创新,用商标保护商业的信誉,用版权保护原创性的作品,还有商业秘密等。同时,国内企业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应对战略。总之,知识产权是我国企业发展道路上的护身符和加速器,也是我国企业前进征程中的地雷阵和紧箍咒。我国企业不但要突破地雷阵,冲破紧箍咒,更要把它变成科技创新的加速器和催化剂。企业作为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取利润的经济实体,在进行技术创新的传播、应用的同时,应该运用法律的手段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激励和有效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渗透性强,涉及国内外法律、技术、经济等多个层面,因此,企业很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对参加技术创新的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知识的培训,增强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技能。

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大型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往往有比较成功的经验,他们通常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事务,机构人员由研发人员、法律事务专家、营销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共同组成,并可根据知识产权内容或地域划分为不同的二级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方面,跨国公司一般都有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制度、知识产权控制制度、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等。我国企业应努力学习发达国家在该方面的经验,不断提高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这方面华为是典型,华为在2013年销售收入2390亿元(在深圳),接近美国的斯科,还有诺基亚,比它少一点,华为的净利润有210亿(人民币),它一靠专利战略,华为的研发人员有7万人,占总人数的45%,2013年的研发经费投入307亿,华为累计申请中国专利44000多件,外国专利18000多件,国际DCD申请14000多件,专利授权36000件,华为一家公司比我们整个湖南申请专利都多;华为搞知识产权的有400多人,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它不可能做得这么大。湖南“三一集团”也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2008年“三一集团”知识产权部门只有5个人,现在它的知识产权部门大概有160多人,搞专利的有80多个工程师,而且都是高薪的,至少都是8000多元一个月,它有完整的一个制度,它申请的专利有6000多件,授权的专利也有4000多件,国际申请有380多件,每年都有增加,每年都搞专利评奖,而且每年都有专利诉讼,“三一”有很重多的专利诉讼,2009年,德国的奔驰公司告中国的三一公司商标构成近似,奔驰公司告“三一”的商标和它的长得像,禁止所有“三一”产品进入欧洲,“三一”说这个商标跟你们的不一样,原因有二:一是图形本身具有显著区别,我三个叉叉破了圆圈,你的没破,破圆圈跟整圆圈肯定有显著区别;第二,我在创立的时候我的本意是一流的人才,一流的技术,一流的贡献,是“三个一”睡在那里,不是你那个方向盘似的,所以构成显著区别,英国伦敦高等法院法官判决时说,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三一”的商标构成分子的近似,所以鉴定排除。为了让法官说这么一句话,请律师在法庭上说我刚才说的那个理由说得让别人信,律师费1000万人民币。所以现在“三一”所有的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展览,都要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

3.企业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仅仅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够的,必须要落实到企业。对于企业而言,不应满足于技术的引进、模仿和产品的贴牌、仿制,而应与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等联合,吸收和培养高素质的技术人才,通过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提高企业专利技术的产出效率。企业一定要从根本上转变过去那种重发现轻发明、重论文轻专利的观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企业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做。不但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且要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把发明、专利、技术秘密、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和发展的重要资源,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4.健全知识产权受益分配的奖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尊重和承认脑力劳动创造的知识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因此企业要鼓励和支持发明人用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合法报酬,把发明人的报酬与其发明创造的效益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将其发明创造产业化的积极性,推动自主创新的开展。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在企业资产重组或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无形资产流失。专利权拥有单位应在专利授权后三个月内,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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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志祥.論知识经济时代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经济,2008年第05期.

(作者单位:湖南行政学院)

作者简介:胡海,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湖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财税法学、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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