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营改增”的发展历程及相关影响探析
2014-04-29字艳芳
【摘要】“营改增”是近年来在税务界谈得较多的一个词语,“营改增”是大势所趋,目前在全国推行“7+2”模式,即对7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和1个交通运输业、1个邮电通信业全面征收增值税。关于“营改增”,很多人不了解来龙去脉,本文将从“营改增”的初起、全国推行、现状、相关影响几个方面对“营改增”进行一定的探析,希望能全面了解“營改增”的改革,为全面推行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营改增 现状 影响
一、我国“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在谈“营改增”之前,有必要对营业税和增值税做一定的了解。我们知道,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的三大流转税,共同调节着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不会同时调节一项经济活动的,二者之间是交叉征收的关系,营业税由地税局征收,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而消费税则是在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征收,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最早由法国于1954年开征,随后在欧洲地区兴起,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在亚洲推行。而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直到1979年才开始在我国开征,从1994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到2009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模式,无不体现出增值税对经济活动的巨大调节作用,以及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而“营改增”则是从2012年1月1日兴起的,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了国际对第三产业的税收调节作用。
(一)试行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
从2012年1月1日起,为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在上海试点地区开展“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征增值税,并在原来17%和13%的税率基础上,新增了11%和6%的税率,即:对交通运输业征收11%的增值税,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6%的增值税。到了2012年12月,试点地区增加了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11个省市。2013年8月1日,则在全国推行“营改增”,并在征税内容上新增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放试点行业。
(二)全国推行阶段(2013年8月1日至今)
1.“7+1-1”模式。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政策,从征税内容上可以看成是“7+1-1”模式。“7”指的是7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差异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鉴证咨询服务。“+1”是指交通运输业,“-1”则是指不包含交通运输业里的铁路运输业。
2.“7+2”模式。到了2014年1月日,在原有“7+1-1”的基础上,新增了两个行业,即:邮电通信业和铁路运输业。我们知道,交通运输业范围较广,此次改革在原有的公路运输、管道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的基础上,新增了铁路运输,至此,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全面放开。整个“营改增”形成了“7+2”模式。
二、“营改增”对企业内部经济活动和外部第三产业的影响
关于“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可以分为对企业内部经济活动的影响和对外部第三产业的影响。
(一)对企业核算体系的影响
企业的核算体系是企业财务会计的最要内容。“营改增”涉及到原有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原本计入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最终影响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则是价外税,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但却影响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这些变化都会对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体系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只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和税务知识,这些影响是比较容易解决的。
(二)对企业内部控制流程的影响
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企业经营管理至关重要的一部分,“营改增”后对一些凭证的要求相比之前有了变化,无疑增加了内部控制流程的复杂性。比如说:对运费的抵扣,在实行“营改增”之前,按简易办法计算抵扣税额(运费的7%),只要取得运费的专用发票即可抵扣。但是“营改增”之后,对于运费的抵扣,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按不含税额的11%抵扣,若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予抵扣,这对于企业的内部运营有一定的影响。
(三)“营改增”对外部第三产业的影响
1.对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的影响。之前说了“7+2”模式,其中的“2”就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对这两个行业征收11%的增值税。相比较原来5%的营业税,税负似乎增加了。但是认真分析可以知道,只要企业能够取得上一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税率实际上是有所下降的。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对于部分企业来说,很难取得上一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他们所承担的税率也是较高的,此时可以适当申请“政府补助”来进行一定的弥补。
2.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对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也就是“7”行业,但是扣除了有形动产租赁业,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行业征收6%的增值税,相比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有了1%的增加,但却有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机会,无疑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
3.对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影响。关于有形动产租赁业,由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增加到17%的增值税税率,直接增加了12%。这也体现出企业对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没有优惠反而增加了税额。
综上所述,我国实行“营改增”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相比营业税的“一次课征”,增值税只是对增值额征收,更有利于对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壮大。随着市场精细化分工的改革,以及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营改增”一定会在更多范围实行。当然在这过程中,不管是对企业还是税收征收部门,都会带来实务中的一些难题。只要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认真学习新知识,并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相信我国的税制改革会更加公平,更加体现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机制。
参考文献
[1]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上海:商业研究,2013年3月.
[2]王立夏.“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和决策研究.上海:工业工程与管理,2013年12月.
[3]李建人.“营改增”的进行时与未来时.天津:财经问题研究,2013年6月.
作者简介:字艳芳(1991-),女,白族,云南大理人,云南大学会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