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营银行“破冰”后的风险防范
2014-04-29王晨
【摘要】近年来,随着民营银行相关政策不断出台,民营银行再次成为公众和学术界讨论的焦点。民营银行在实现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有不可小觑的力量,应当从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建立配套的法律、经济体系、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等方面支持民营银行“破冰”,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民营银行 关联贷款 道德风险 监管 风险防范
一、民营银行产生必要性
一是开办民营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民营银行的建立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应当前民营经济异军突起,经济主体多元化,多种经济结构并存的格局。
二是民营银行的建立为金融业引进真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国有银行的“一统天下”的格局,督促国有银行的改革,倒逼传统商业银行强化经营机制和业务转型,为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和透明性做出贡献。
三是民营银行的差异化战略能有效地形成产业互补,其地缘优势能使其能及时监控企业的经营方式、运行程序和资金状况等,消除与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其规模小、决策链条短、监管成本较低等优势,给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四是民营银行主要优势在于机制灵活,产权清晰,经营管理受行政干预少,为以前“死气沉沉”的金融市场注入一摊活水,有助于提高我国金融运行效率,从而提高整个国家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还能推动中国银行业治理结构的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是民营银行为民间资本的利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最大限度的将国民储蓄资源转化为有效益的国民投资,有利于增加国民收入;利用社会资本投资于各项社会事业,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事业等,能有效缓解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压力。
二、民营银行“破冰”进程
民营银行,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早在建国初期就有民间资本入股的说法,1996年民生银行的组建是我国民营银行出现在金融市场的重要标志。随着近年相关政策不断出台,民营银行再次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焦点。
2012年3月温州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个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2012年5月明确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为民间资本有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创造条件。
2013年6月国务院首次提出“探索设立民营银行”,2013年7月,“金融国十条”明确表示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民营银行开办准入闸门打开,民营银行开始了“破冰”之旅。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民营银行的话题再次作为金融改革方案被提出,民营银行发展进入崭新的阶段。
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定掀起了地方建立民营银行的大潮。目前市场上已有百家企业相继表示正在申请设立民营银行,30~40家上市公司曾宣布拟参股或参与发起设立民营银行,2014年3月11日,银监会表示,确定天津、上海、浙江、广东率先创新试点五家,并出台了四种不用的经营模式“小存小贷、大存小贷、公存公贷和特定区域存贷款”,实行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推进,根据这些试点银行自身确定正式挂牌营业时间。
三、扫清法律制度障碍,加强风险防范,促进民营银行发展
民营银行的建立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民营资本受高利润诱惑欲试水银行动机不纯导致的关联贷款的问题;市场进入退出机制不完善引起的社会波动及风险问题;金融市场环境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民营企业无法可依,经营混乱导致的道德风险。这些问题一旦触发风险可能将是全社会、系统性的,会造成金融混乱。民营银行的成功不仅需要自身的业务开拓、差异化战略和资产质量提高,还需要金融监管当局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来防范潜在风险。监管当局需要时时对民营银行潜在的风险严加监管,保证金融市场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一)限制准入条件
考虑开办民营银行地区的金融承受能力,控制进入市场的民营银行数量,防止引起过度竞争和资源的浪费,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市场准入规则,对申请进入银行业的民营企业严格审查,要从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资金信用水平、股东资质、治理结构、可行的风险处置计划和是否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等方面考察民营企业的综合实力。把好门槛,防止民营银行建立后企业利用银行“捞金”,产生关联贷款问题。
督促企业按照现代银行制度构建公司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制,使其保證“民有”“民治”“民责”“民益”的统一,保障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二)完善退出机制
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的特征,出现问题的民营银行如不能及时退出,扰乱市场秩序,引发经营风险或者道德风险,会造成银行业风险累积,陷入一种恶性竞争中。
银监会带头,组织财政部,央行及其他部门按照市场运作方法进行拍卖,接管,重组,或者兼并,市场化的退出机制能防止风险转嫁,迫使民营银行审慎经营。
完善民营银行退出机制的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无法生存的民营银行的有序退出。
(三)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
形成监管、行业自律、民间监督和内部控制四个层面的监管体系,对民营银行进行全方位、动态性监管。
政府监督民营银行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尤其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无法把握的隐性关联交易行为,监督其风险管理,加强银行内部和外部的审计监督,并建立健全会计审计制度。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民营银行日常监督,密切关注各项风险指标(如资产充足率、资产负债比率等)的变化,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行业自律需要银行之间互相监督和制约,保证银行业有序竞争,预防民营银行未来利用资源对其他银行进行打击,形成行业垄断。
民间监督是重要的一部分,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和监管机构披露信息,反映自身真实的经营状况。也倒逼银行内部安全合规的管理,督促各个事项合法进行。
内部控制防范从业人员操作风险,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保证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正常运行。
(四)加快存款保险、银行破产等制度安排,不断完善法律环境
首先,应将金融改革顶层设计引入民营银行政策支持体系中,有序推进银行破产制度、利率市场化改革,保障民营银行的制度环境,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尽快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为退出机制作保障,防止银行倒闭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
其次,加强执法立法相关力度,加大违规操作的成本,对企业的逃债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保护民营银行和客户的权益,给予民营银行公平合理的竞争条件,形成良性竞争机制,拓宽民营银行的经营范围,促进民营银行进行产品创新,确定市场差异化战略,增加金融市场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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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永新.金融市场化背景下我国民营银行风险防范研究[J].中国商贸,2014,(2).
[3]许崇正.《民营经济发展与制度环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4.
作者简介:王晨(1992-),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