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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设备管理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4-04-29王珍

中国经贸 2014年18期
关键词:设备管理建筑企业营改增

王珍

【摘 要】设备管理是建筑企业重要的管理事项之一,由于其大多设备价值高,投资大,机械投资和租赁是施工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随机械化的发展有增加的趋势,实施“营改增”后设备相关费用可否抵扣,直接影响到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变化,对企业成本费用变动产生重要影响。本文结合企业实务从现阶段公司的设备管理现状出发,分析“营改增”对企业设备管理的影响,并就可能采取的措施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设备管理;影响

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采用的是逐级管理层次模式,即总公司—集团公司—工程公司—项目部形式。该组织结构使公司总部可以充分考虑公司的长远战略规划,对公司的资源進行适当配置,使效益最大化;其次,各级公司得到了充分的授权,专注于本业务板块的研究与发展,可以对市场变化进行灵活及时的反映。本文以逐级分层次管理模式企业为依据来研究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设备管理税负的影响。

一、建筑企业设备管理制度梳理

涉及到增值税的管理主要是设备的采购管理,设备的租赁管理和资产的调拨。

1.采购管理

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效率,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物资,公司设备的采购模式大部分为集中采购,根据设备的单价和金额,集中采购根据管理架构情况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总公司集中采购,大型设备(单台价值超过一定金额)和形成批量设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大型专业设备、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购置的设备、进口设备、同一时期或同一项目子(分)公司购置总额超过规定金额的设备;工程公司集中采购,除总公司、集团公司需集中招标采购以外的设备采购;项目部集中采购除以上规定外的设备。

2.日常管理

机械设备日常管理包括组资管理,使用管理,租赁管理和处置管理。

关于组资管理,按照建筑企业自身行业特点,设备资源配置由一级企业统一组织,因此设备的组资一般在公司。关于设备使用管理,按照公司所属的项目施工需要在项目间进行设备的调拨,同时转收项目在使用期间的折旧费,“谁使用,谁维护”。日常管理还包含设备处置等。

3.租赁管理

目前项目施工租赁设备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纯机械租赁,即项目部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机械台班等工作量约定机械租赁费,以租赁发票进行结算。二是综合单价租赁,即项目部和出租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或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合同中约定除机械租赁费外,含有一定材料、人工费,在实际结算中以计价单结算,财务核算一般列入人工成本。

二、“营改增”对设备管理的影响

1.设备采购的影响

“营改增”后,设备购置供应商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营改增”后,供应商身份直接决定设备进项税额抵扣情况。通过上述的制度梳理和实际调研,公司系统内,设备采购大部分为集采,根据集采制度的规定,投标人为大型设备供应商,都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在采购环节供应商影响不大。

主要是一些项目部采购的一些小型机具,在营业税时期为了节省成本,往往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

2.集采的集中支付方式影响

总公司集中采购中心采购的设备,一般来讲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供应商、总公司集中采购中心三方共同签订,设备采购款项目采用集中支付方式,即由采购单位将采购款项汇至总公司集中采购中心,由其统一支付。集中支付方式违背增值税要求的“三流一致”原则,集中支付方式能否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需要进一步的沟通。

3.组资管理的影响

公司现在设备的组资理论上讲应在采购公司,而实际情况是合同的签订方,发票取得方,付款方情况各异,“营改增”后会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有:

(1)发票开给项目部

现在集采的设备或项目部自购的小型设备,签订合同和付款方是项目部,发票也开具给各级项目部,组资却在各级公司。“营改增”后项目部和各级公司都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拥有独立的税号,各级公司依据设备供应商开具给项目部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在各级公司组资也会遇到困难。

(2)发票开给局指

有的项目以上级单位资质中标,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设账,项目部采购的设备发票抬头开具给集团公司指挥部,同理,“营改增”后项目部和集团公司指挥部分属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项目部依据设备供应商开具给项目部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也不能组资。

(3)组资在项目部

有一些小型机具或者办公家具之类的固定资产,是项目部自购和组资的,项目结束后一般会就地清理和处置,也有可能转往其他项目继续使用或转回法人组资。“营改增”后这部分设备或固定资产,不论转回法人,就地处置和转到其他项目,根据增值税规定要就地缴纳增值税。

(4)简易计税项目部购买设备

在营改增过渡期内,如果营改增前的老项目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这些项目购买的材料和设备就不能抵扣。“营改增”后如果按照简易征收,就要尽量减少这些项目购买设备。

4.租赁模式影响

机械租赁费和使用费占建筑成本很大一部分,并且这部分进项税可以按照17%抵扣,因此这部分可否抵扣对施工企业至关重要。目前设备的租赁模式主要包含以下:

(1)纯机械租赁模式

“营改增”后纯机械租赁模式的影响主要在租赁设备的供应商,在纯机械租赁模式下,出租方给承租方开具的是租赁发票,现在机械租赁大部分都是从个人处租赁的,按照增值税规定个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纯机械租赁模式“营改增”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主要是供应商的选择问题。

(2)综合单价租赁模式

现行模式下,各公司为了便于管理,节省成本,对既有机械,又包含人工的劳务作业,普遍采取劳务分包的模式进行管理。“营改增”后综合单价租赁模式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主要是如何合理界定机械租赁和劳务分包,如果全部认定是劳务分包,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率也比较低。如果是机械租赁则比较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并且抵扣率较高。

“营改增”后,从有利于企业的角度考虑,在同等条件下类似的机械使用,应该尽可能的采取机械租赁的方式,将这类合同签订为设备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发票条款,从而增加企业的进项税额。

5.设备日常管理的影响

(1)收取折旧费

目前各项目设备资源配置由法人统一组织,由法人单位根据项目需要进行资产调转,同时转收项目在使用期间的折旧费, 根据增值税政策,不同纳税人之间的提供应税服务,实质属于“营改增”实施范围中的“有形动产租赁”税目,需相互开具、取得增值税发票,涉及增值税缴纳。

“营改增”后若对于未完工项目实行老项目老辦法,或者老项目采取简易征收,公司本级转收老项目的折旧费视同租赁设备,缴纳增值税。并且,公司有这部分业务销项税,而老项目不得抵扣,无法在同一系统内抵消掉这部分税金,造成法人主体税负增加。

(2)日常维修

设备的日常维修是设备日常管理的一部分,日常维修保养发生的费用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设备的日常维修需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租入设备的维修保养。租入设备的维修保养,需要在租赁合同中载明由那方负责。对于企业来说,“营改增”后租入设备只有合同规定属于租赁方维护保养的,企业取得的发票才能够抵扣,否则不能抵扣。

二是自有设备的维修保养。自有设备的维修保养要在成本和税负之间综合权衡,选择合适的维修商。“营改增”维修保养如果要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修理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进项税。

6.设备处置的影响

设备的处置需要缴纳增值税,现在系统内设备的处置主要问题是,信息传递不及时,账务处理不及时,风险把控不到位。

一般机械设备组资在法人公司,使用和日常管理在项目部。经常会发生项目部实际已经处置,但信息并没有传递到法人公司,没有及时的进行账务处理。二是在账务处理环节,没有按照增值税缴纳相关的增值税。

“营改增”后企业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定时进行财产清查,对已经处置的机械设备,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还要注意设备的处置地点和纳税地点。

7.调转设备的影响

在实际管理中,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在某种情况下集团公司将某个工程公司的设备划转给另一个工程公司,通过“调拨单”的形式,划出单位将设备的净值以内部往来的形式划转到集团,集团根据内部往来的形式划转到接受单位。

“营改增”后这种跨法人的划转形式涉及到两道增值税。因此要尽量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风险。

8.机械费抵顶劳务

同材料抵顶劳务类似,某些项目部也存在机械费抵顶劳务的行为。在这些劳务分包合同中规定劳务款包含机械费,机械由劳务队提供。在结算时财务会根据计价扣除这部分机械使用费。这种情况就属于机械费抵顶劳务。“营改增”这种行为就属于租赁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9.回收劳务队设备

在实际施工中,有时需要回购施工队购买的设备。这部分设备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无论在那里组资,都无法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要制定相关的措施,尽可能避免这种行为发生,如果不能避免,要在协议中规定发票条款,并且在支付金额中考虑增值税问题。

10.过渡期设备购置的影响

“营改增”过渡期设备购置安排节奏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存量设备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税收政策已很明确,过渡期设备购置时间安排及方式影响“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

(1)过渡期签订购买合同,且取得发票的

特别是单价高的大型设备,在过渡期已经入账,并且取得发票,将丧失了“营改增”后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利益,过渡期大型设备购置安排时间是企业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要通过推迟购置时间或合同约定等方式考虑进项税额的取得。

(2)过渡期签订购买合同,但未取得发票

对于一些过渡期内签订购买合同,且设备已经运抵到项目部,但发票还没有开具,款还没有付清,这种情况下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需要根据销货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

三、“营改增”影响的应对措施

1.供应商的选择

一是对现有供应商,重点是设备租赁商,小型机具的供应商进行梳理,分析各种身份供应商占比及对税负的影响;二是个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与一般纳税人之间进行价格比选,重新选择确认供应商,首选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上游供应商;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时,应对交易价格进行商谈;考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率差异以及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价格优惠之间的平衡,力求效益最大化。

2.集采的集中支付方式改变

增值税要求“三流一致”,集中支付方式中,集采中心收取设备款,再转而支付的行为,违背了增值税要求的资金流一致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设备的集采合同集采中心也签署,属于三方合同,特别是存在转移差价的情况下,“营改增后”从集采中心角度讲有采购设备再销售的行为,因此营改增后要改变这种转移支付的模式。

3.组资影响的应对方式

因为组资和合同方,付款方,发票方不一致,营改增后可能导致进项税和抵扣认证等问题发生,“营改增”后要坚持做到“谁组资,发票开给谁”的原则,并且做到合同签订方,付款方和现金流的一致。

4.设备调拨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后新旧设备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工程项目施工期一般持续时间较长,对于执行“老项目老办法”的项目其在“营改增”后到完成结算的存续期内,公司收取的设备折旧费在法人主体范围内面临只有销项没有进项可抵扣的问题,采用“营改增”前老设备用于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办法,新设备选用一般计税办法,并安排用于新项目使用。

5.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首先,对现有设备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现有设备的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流程和框架上,对具体的细节规定不多,营改增后根据以上的影响分析需要加强设备的组资管理,日常维护的管理,处置的管理等,特别是影响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一些方面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要制定机械租赁管理制度。机械租赁费在机械成本比占很大,对于设备租赁管理规定仅在设备管理制度中有少量的涉及,实际执行中决策权限多集中在项目管理层,管控较弱,需制订专门的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三,“营改增”后对适合租赁设备进行界定,对租赁商身份进行要求,明确租赁设备决策程序,规范设备租赁管理,降低成本,同时增加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后企业合理划分适合综合单价租赁和纯机械租赁方式,尽可能的采用纯机械租赁。

第四,“营改增”后合理界定机械租赁和劳务分包,如果全部认定是劳务分包,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率也比较低。如果是机械租赁则比较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并且抵扣率较高。因此要将机械费和人工分离出来。

6.设备调转应对措施

“营改增”这种跨法人的划转形式涉及到两道增值税,分别是调出单位和集团之间,集团和调入单位之间。因此要避免尽量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风险。如有必要,应该减少环节,不要通过集团,可以让调入和调出单位直接交易。

7.过渡期设备采购应对措施

“营改增”前为了使企业效益最大化,合理的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调整设备采购计划与采购方案,合理安排过渡期设备投资。一是延缓购置时间。二是确因生产需要且市场上存在同种商品,可先采取经营租赁方式;三是条件合适,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项税额后移;四是可以根据情况,先行采用经营租赁,“营改增”后再购买。

8.机械费抵顶劳务的应对措施

劳务分包中劳务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了机械使用费,而项目部又提供机械的,属于机械费抵顶劳务。为了避免这部分增值税,应该在管理上采取应对措施,首先,新签订合同的综合单价不包含机械费,其次,在计价环节也不要包含机械费。最后,为了便于管理可以制定专门的计价单,来反映对施工队考核情况。

9.研究成立专门设备租赁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機械租赁支出占机械成本较大部分,租赁商多为个人,造成税负的增加,建议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成立专门设备租赁公司,起到规范管理并降低税负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月萍,魏飞,曾明德.应认真对待新税制对建筑行业的影响[N].建筑时报,2012,(11):19-1

[2]万建国.“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深刻影响和严峻考验[J].建筑,2012,(12):2

[3]陈林海.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J].商, 2012,(5):52-53

[4]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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