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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及其税务处理

2014-04-29李福义

中国经贸 2014年18期
关键词:税务处理会计核算交通

李福义

【摘 要】随着交通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和开发的规范,现有及将来各项交通工程建设都是通过招投标来规范程序!而各交通企业的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客观上有较大争议,争议的核心在于是将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从收益中一次性核销,还是将其配比化按比例分摊不同的会计处理导致会计报表信息缺乏可比性。当前,国家强调企业要加大自身技术投入力度,同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目的在于不断推动企业科技成果朝着现实生产力方向上迈进,保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享有相应的税收的经济优惠。本文首先论述了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核算,其次,对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务处理进行了一番分析。

【关键词】交通;研究开发;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我国的会计制度和《公路应用会计》中都没有明确和统一地说明什么是开发费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在什么情况下记入“施工管理费”,又在什么条件下把那些支出记入某项基金,即工程开发费用的定义不清楚! 费用化或基金化的确认标准不明确! 这也导致了我们在会计业务中,将这些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记入了当期“施工管理费”,不符合配比原则。当前,国家为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确保企业能够获取经济效益最大化,加快经济建设步伐以及促进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积极鼓励各行各业做好自身的技术投入工作,同时颁布实施了诸多的优惠政策,以期望能够使企业朝着现实生产力方向上迈进,并且享有一定的税收的经济优惠。对于企业来说,要想健康持续的生存与发展下去,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在加大技术投入力度的同时,其的技术开发费用应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核算

1.整个研究开发过程应以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两阶段进行

在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即研究阶段支出、开分阶段支出这两个阶段。这里的研究主要说的是为了对新涌现的技术知识加以了解与掌握,开展独创性的调查工作,其最明显特征是研究阶段属于探索性范畴内。为确保接下来的开发活动顺利开展而做充足的资料与有关方面的准备,在对实际中已进行的研究活动进行一番分析后发现,今后中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能够产生无形资产等均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这里所说的开发主要指的是商业性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把实际所得的研究成果或者其他知识全面纳入进某项计划或者设计之中,从而生产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等,它的最显著特征是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及时有效的做好了研究阶段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已经具备了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在实际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有详细的规定,要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进行及时处理,关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要在开始发生时就计入到当期损益之中,相关研究事项完成之后进行开发阶段的支出,当其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实施资本化。

2.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划分为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

在《指南》中有详细的规定:为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设“研发支出”会计科目,這一科目必须时刻围绕研究开发项目,以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这两个环节来实施明细核算。所以,实际工作中,必须对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划分清楚,这是对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之处。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指出,应将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纳入到费用化范畴,并及时的计入进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中,对于开发阶段,应把与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相符的开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同时,还针对开发支出资本化,制定了以下几项条件,即企业内部开发项目的开发支出,只有对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方属于无形资产范畴:首先,从技术角度上讲,完成此无形资产以确保其实际中可以使用或者出售;其次,应具备完成此无形资产并使用或者出售的想法;最后,无形资产实际中所形成的未来经济利益的形式,应涵盖可以充分说明通过此无形资产所生产出的产品具备一定的市场或者是其本身就存在市场,如果在内部使用无形资产,必须充分说明其的高效有用性;再有,必须具备充足的技术、财务资源以及其他资源,从而确保此无形资产顺利的开发,同时,还要具备相应的能力对此无形资产进行使用或者出售。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还明确的规定了,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它的成本应涵盖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与第九条规定后到具备预定用途前形成的支出总额,不过,对过去中实际费用化的支出不会进行任何的调整。总之,实际计入的各个时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此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同时根据相关法律申请取得一定的权利后,无法以追溯调整的方式,重新将已经计入损益中的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

二、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①企业实际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新工艺的诸多费用,具体涵盖了新产品的设计费用、工艺流程的编制费用、机械设备的调整费用、原材料与半成品的试验费用、技术图书的资料费用、研究工作人员的薪酬、新产品的试制等诸多方面的费用,不会受到比例的限制,属于管理费用范畴;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新工艺过程中形成的诸多费用不断的攀升,凡是费用攀升幅度达到百分之十或以上的企业,必须根据具体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应税所得额的抵扣。对于亏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应严格根据相关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列支,不得采用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方法。如果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相对于上一年攀升了百分之十以上的,并且具体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若高出了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那么,应针对其实际未高出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进行适当的抵扣;对于高出的部分,当年和未来年度都不进行抵扣。③企业在开发新技术与研制新产品过程中所购买的试制用核心机械设施以及测试仪器,设备单台价值低于十万元以下,应通过一次或者分次摊入到管理费用中,凡是与固定资产标准相符的均应进行单独管理,不会再进行折旧的提取。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企业要预先制定出详细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与技术开发费预算,构建专业机构或者派相关工作人员实际实施,要第一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扣除。对于技术开发费用,必须进行单独归集核算,账证要是真实完整的,同时,还要在各会计科目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具体发生额。在进行年度申报纳税过程中,应报送下列材料:技术研究开发专业机构的实际编制与相关工作者名单;上一年和当年技术开发费用具体发生项目与发生额的重要凭据等。如果实际中不具备这些,那么,严厉禁止使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对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整体利润额是200-20=1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是200-120-60=2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是20x33%=6.6(万元)。年末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壹佰万元,计税基础是零,差额壹佰万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实际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是100x33%=33(万元)。

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39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6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30000

对非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整体利润额是:200-120=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是200-120-60=20(万元),加计扣除60万元为永久性差异。应纳所得税额是:20x33%=6.6(万元)。

分录为:

借:所得税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

三、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在处理企业研究开发支出过程中,旧准則与税法间是相一致的,而新准则在处理企业研究开发支出与税务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从微观角度上讲,这两者实际中对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业绩水平均作了相应的改善、提升,企业融资能力有了大大的增强,推动了企业科研的积极性;从宏观角度上讲,对于技术、产品的升级,乃至产业结构改进均有着重要的保证。交通施工企业的开发费用,先通过“开发成本”账户归集,平时计提开发准备金,这样更符合配比原则“一致性原则”稳健性原则,也使会计报表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还可减少递延所得税,这样做虽然账务处理业务略有增加,却是较为合理且可行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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