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银行业“营改增”的影响及对策
2014-04-29孙伟
孙伟
【摘 要】国家自2012年开始推行“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行业和范围不断扩大。银行业虽然明确在试点行业内,但由于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银行业的“营改增”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具體改革方案至今尚未出台。本文从银行业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出发,具体分析商业银行实行“营改增”后对商业银行及社会其他方面将会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几点对策,以期对银行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营改增”;银行业;营业税;增值税;对策
自2012年1月1日首批“营改增”试点推行以来,至2014年6月1日电信业“营改增”正式推行,“营改增”的试点已覆盖10个行业,目前营业税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几个行业未纳入试点。银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终将会被纳入到“营改增”的范畴之中。
一、对银行业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
1.避免重复征税。“营改增”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入增值税的抵扣机制,促进“营改增”行业上下游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循环发展,从而减少整个产业链的重复征税。
2.降低企业税收成本。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变原来的全额缴税为差额缴税,对于部分企业来说,可以降低所负担的税收成本,减轻财务负担。
3.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通过对银行业进行“营改增”,可以进一步打通、延伸和拉长货物与服务之间、经济生活的各个环节之间、各个企业之间增值税抵扣链条。借此机会,企业可以整合业务资源、拓展业务空间,推动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的加快转变。
二、银行业试行“营改增”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1.对银行业产生的影响
(1)影响银行业的税收成本。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在税率方面“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而在计税方式上《试点方案》也明确了“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另一方面,根据201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36号)的文件精神,对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征收率进行了调整。银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极有可能实行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但具体征收率应该不会采用此前普遍认为的6%。对金融业采取简易计税,就是复杂问题简单化,有利于平稳过渡。但是由于征收率尚未明确,因此目前对于商业银行的税收成本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不能确定。现行银行业执行的营业税税率是5%,如简易计税方式下的征收率高于5%,则会违背《试点方案》减轻税负的初衷,反而提高了银行业的税收成本;相反,如简易计税方式下的征收率低于5%,则可以减轻银行业的税收成本,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影响银行盈利结构。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别作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在利润表上体现在不同的位置上。营业税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有专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在利润表的营业支出项下反映。而增值税则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对相应项目直接进行了扣减。在银行业实行“营改增”后,面对相同的经营数据,营业收入由原来的全额计算变更为以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因此营业收入与原来相比有所下降。而营业支出则由原来的缴纳营业税金变为不缴营业税金,因此营业支出也随之下降。相应的,一些财务指标比例也同时发生改变。
(3)可抵扣项目较少。一方面,对于银行业主要收入来源的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在实际经营业务中,没有太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另一方面,银行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一些电子设备、服务器等,购买频次较少、金额较小,可抵扣税金远远少于银行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税额有限。
(4)配套成本增加。银行业实行“营改增”后,为满足缴税及开具发票的需求,则必须在软件及硬件上加大配套设施的投入。为了适应增值税的报税需要,商业银行要实现增值税报税系统与银行现有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购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专用设备,对办税人员进行增值税业务培训等,同时对银行原有会计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等需要重新进行修改完善,这些都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缴税配套成本。
2.对社会其他方面的影响
(1)有可能减轻下游客户的税收负担。银行业实行“营改增”后,由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则必将对银行下游客户产生影响。如果银行业实行的是一般计税方法,那么实行“营改增”后,下游客户通过从银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减轻税负、提高盈利能力。但是如果银行业实行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下游客户则会因为进项税无法抵扣,那么对税负就没有影响。另一方面,银行下游客户的税收成本下降,也会使其降低对银行业务收费的敏感度,有利于银行服务品质的提升。
(2)对国家、地方财政收入分配的影响。按照原有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税收收入归属方面看,增值税与营业税都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其中增值税收入为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而营业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2011年公布的《试点方案》中对该两项税收收入的归属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由此可以看出,在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不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实行“营改增”在对国家、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方面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三、关于商业银行“营改增”的几点建议
研究银行业“营改增”方案,要综合考虑税收公平、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
1.税收政策方面
(1)根据“营改增”的推广程度,适时调整计税方式。根据《试点方案》,银行业“营改增”实行简易计税方式,由于其具有操作简便的特点,在试点时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应注意到,简易计税方式的弊端也非常明显。一方面,采取简易计税方式和原来的征收营业税的方式相同,只是税率和名称的变更,并没有起到避免重复征税的目的,税收制度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另一方面,采取简易计税方式,下游企业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无法享受到“营改增”所带来的好处。因此,在银行业“营改增”推广到一定阶段后,应适时调整计税方式,变简易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方式。
(2)完善税收政策,切实减轻银行税收负担。要降低银行税收负担,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降低增值税税率。银行业“营改增”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确定一个合理的增值税税率,这个税率应该能使银行总体税负水平保持稳定或略有下降;二是扩大银行业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进项税额,加大增值税抵扣力度。扩大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范围,这也是流转税全面改革的需要。“营改增”的根本目的就是形成完整的社会流转税抵扣链,防止重复征税,进一步完善税制。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可以考虑将商业银行支付给储户的存款利息支出纳入到可抵扣的范围中,由于银行的上游主要为储户,其数量非常庞大,应设计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的抵扣方案。另外,由于银行业务品种繁多,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还有同业往来业务、中间业务等,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可以考虑按银行业务类型分别制定不同的纳税方式和标准。
(3)完善配套服务,制度先行。税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指导商业银行开发相应软件,并对报税人员进行培训,使之能尽快熟悉使用新系统。在真正开始实施之前,相关配套制度如发票管理、违规处罚等制度应先行制定完善并予以颁布,分阶段稳步推进税改,给予商业银行充分的准备时间。
2.商业银行方面
(1)商业银行应加强自身税收管理,完善业务流程。面对“营改增”,商业银行也应转变思路,以适应新税制的需要。商业银行应根据税收政策的改变,重新梳理业务流程;完善自身财务税收制度,增加发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排尽职尽责的报税人员,同时强化员工依法纳税的意识;尽快研究开发新的增值税管理系统,与原有业务系统做好衔接;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进项税抵扣的税收政策,制定相应的业务定价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
(2)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深入理解“营改增”的业务精髓,对于疑难问题应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避免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张静.“营改增”还有几块“硬骨头”?.第一财经日报,2014.6
[2]李瑞红.“营改增”对银企经营的影响与建议.新会计,2013.6
[3]严学娜.银行业“营改增”的路径选择.才智,2013.2
[4]程熙忠.浅议“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东方论坛,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