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2014-04-29王武成党鸿钧
王武成 党鸿钧
【摘要】近年来,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蓬勃发展,被誉为“草根理财神器”的余额宝,当前客户数突破8000万人,规模已超5000亿元,当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已达三十余种。然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持续火暴的背后却存在诸多风险。诞生于美国的PayPal基金与我国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功能类似,历经十年兴衰,最终关闭。美国余额宝的兴衰对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理财产品 余额宝 风险 监管
一、美国余额宝的兴衰历程
(一)兴盛原因
一是开放式的零门槛投资。PayPal基金设置的初始及追加投资的最小额度仅为0.01美元,使得普通消费者能将放在账户的零钱用于投资并获取高额收益。二是方便快捷的投资体验。PayPal基金采取网络方式,客户只需注册PayPal账户并激活基金账户,存在PayPal支付账户的余额就能自动转入PayPal基金产生收益。三是高额收益。PayPal基金的年收益一度超过5%,连续多年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平均收益率,使得普通消费者争相抢购。
(二)衰亡原因
导致PayPal基金衰亡的直接原因是收益降低、难以维系。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货币基金市场收益跌至0.04%,与2007年高峰5%的收益相去甚远,且远低于同期2.6%的储蓄利率。截止2009年年底,PayPal基金账户余额由2007年年底的9.961亿美元降至5.145亿美元。超低的投资收益,使得客户和PayPal对PayPal基金信心降至冰点,最终被批关闭。间接原因是金融危机爆发后,受美联储超低利率政策影响,PayPal基金的规模不断缩水,现金级别流动性降低,以致PayPal基金经营亏损。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
(一)货币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看似名目繁多,但本质上仍是货币基金,只是电商平台与基金公司合作,借助理财产品为客户所作的增值服务。其收益主要受利率政策以及货币市场的影响。而利率政策以及货币市场的变化则会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加之目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多为“不保本、收益浮动型”理财产品,如果货币市场表现不好,货币性基金收益不但会随之下降,甚至存在赔本的风险。
(二)监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作为一项全新金融产品,传统金融监管体系难以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实施有效监管。以余额宝为例,天弘基金在支付宝开立账户的余额属于备付金管理范畴,需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而天弘基金在支付宝平台的基金直销和支付宝基金销售结算专户则要受证监会的监管,但备付金账户和基金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还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购买协议存款,但能否直接购买基金并无明确规定。从监管层面来看,余额宝有违规嫌疑,存在被禁止的监管风险。
(三)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准入门槛偏低,各网络公司、金融机构争相推出高收益互联网理财产品,规模已达千亿级别。余额宝仅推出半年多时间,就已突破5000亿人民币,占我国全部储蓄的1%。而作为货币市场基金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规模如此庞大的资金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旦出现市场波动或投资失误等风险事件,就会导致资金减损,无法支付的破产危机,极易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纠纷风险
互联网理财产品本质上是一种投资理财产品,但在宣传时却有意无意忽略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余额宝、百度百发等网站往往只注重宣传产品收益率,而运作模式、产品规模、风险提示等信息却含糊其辞、甚至只字不提。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作为一款理财产品在产生高收益的同时,也存在收益降低,甚至亏损关闭的可能性,加之账户安全等问题,可能产生金融消费纠纷,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建议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作为金融创新的有益探索,应当始终鼓励创新发展,但同时应当加强有效监管,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防止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发生任何风险。
(一)完善金融监管法规,明确金融监管主体
一是完善金融监管法规。应当通过立法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标准、运作规范以及退出机制,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二是明确金融监管主体。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依法制定相关法规,并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协调监管。三是加强金融监管合作。通过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一行三会间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此外,还应当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司法机构的协调合作,共同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检测,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
货币市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存在联系紧密,不同行业之间、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相互影响,应当将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强化系统性检测和宏观审慎管理,对交叉性、跨市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实施风险检测。金融监管机构应将互联网理财产品规模纳入数据检测分析系统,并要求报送相关数据报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检测和控制,预防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重视金融知识宣传,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做好风险提示,向金融消费者阐明余额宝的货币市场基金属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二是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则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方面,广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提升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减少金融纠纷;另一方面,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幫助金融消费者解决金融纠纷。三是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开展行业自律,通过自我监督方式,规范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汤皋.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金融会计,2013(12).
[2]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