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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LLIs合同模式下业主采购延误引起的索赔

2014-04-29张浩

中国经贸 2014年18期

【摘 要】EPC+LLIs合同是EPC合同的变形,既有EPC合同的一般共性,又有不同于EPC合同的特征。国际工程工期索赔主要有三大原则,本文在分析了三大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在EPC+LLIs合同模式下, 共同延误工期索赔不利于业主的原则,费用索赔不利于承包商的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国际工程索赔中“公平”的理念。

【关键词】EPC+LLIs合同;长线设备;业主采购;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一、EPC+LLIs合同模式特点

工程承包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确立,责任与风险的分配。业主在制定承包合同策略时,在风险分配上,一般遵循“谁能控制风险谁就承担风险”的原则。然而,事实远非如此,在国际EPC合同中承包商在获得相对高额的垄断价格时也相应地承担了大部分风险。业主采用什么样的合同模式,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如风险分配、责任划分、工作界面、市场地位、时间约束等因素交互影响,可能采用EPC承包模式,也可能采用EPC+业主采购长线设备(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with Long Lead Items,EPC+LLIs)模式。

EPC合同有三大特征:

1.单一责任(a single point of responsibility),承包商完全负责设计、采购和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由承包商负责,业主较少参与项目管理。单一责任在由多个承包商组成的联合体时特征尤为明显,各承包商之间需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2.固定的合同总价(a fixed contract price),低于合同总价的利润归承包商享有,超出合同总价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在EPC合同模式下,通过变更或者索赔增加合同额的能力是有限的。

3.固定的合同完工日期(a guaranteed completion date),承包商在EPC合同中承诺完工的里程碑期限,否则会承担按天支付违约金(Delay Liquidated Damages)的风险。EPC合同的这三大特征,紧密相连、互为条件。承包商承担了较高责任和大部分风险,相应地的责任和风险在商务报价或合同总价款中等价体地现出来。

在EPC合同中,设备和材料一般由富有经验的承包商采购,但由于某些设备和材料在工程总投资中占很大比重,采购周期長,为控制成本,保证工期,业主也会选取一些造价高、制造周期长的关键设备自行采购和管理,即EPC+LLIs的合同管理模式(见右上图)。EPC+LLIs合同模式与单纯的EPC合同模式相比,缩短了项目工期并降低了成本,但业主需要承担不能按预定时间把设备提交给EPC承包商从而造成工期延误的风险,还要承担甲供资料提交延误造成承包商设计延误的风险,提供的设备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的风险。承包商遇到业主提供长线设备延迟影响合同工期时,必然会提出工期索赔。

EPC+LLIs合同结构图

二、工期延误的分类

按照工期延误的主体可分为承包商的延误、业主的延误和客观事件造成的延误。

按照延误责任和索赔结果可以将工期延误分为可原谅可补偿性延误(Excusable and Compensable Delay)、可原谅不可补偿性延误(Excusable but not Compensable Delay)和不可原谅延误(NonExcusable Delay)。可原谅可补偿性延误是指业主及其代表的错误或者失误造成的工期延误并导致了经济损失承包商不仅能得到工期延长,还能得到业主的经济补偿。可原谅不可补偿性延误是指承包商和业主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商能够得到工期补偿,但不能得到经济补偿。不可原谅延误是指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承包商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工期延误损失费自行承担。在EPC+LLIs合同中,业主购买长线设备造成工期的延误,属于可原谅可补偿性延误。

关键路径延误和非关键路径延误。只有在关键路径的延误可以索赔,非关键路径因为没有对总工期产生实质性延误,不能索赔。非关键路径有浮动时间的控制,超过浮动时间控制会变成关键路径,可以索赔,反之,则不能。

按延误事件之间的关联性可划分为单一性延误和共同延误。单一性延误是指在同一时间段范围内多个干扰事件独立发生,处理方法比较简单。共同延误(Concurrent Delay)是指从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段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发生,由承包商与业主分别承担责任和风险。共同延误又可分为同时性延误和交错性延误。

在单一性延误时,其处理原则比较明晰和简单。例如:如果EPC合同工期是40个月,由于甲供长线设备的技术资料不能按预定的日期提交给承包商,严重影响了设计进度,进而影响了采购进度,加之业主不能把长线设备按承诺的时间运抵现场,造成了关键路径工期耽误5个月。在单一性延误时,承包商可以索赔5个月的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多事件交叉干扰下造成的工期索赔相对复杂,对于如何解决该问题,在国际EPC合同实践中,合同文本中鲜有提及,最终导致共同延误后承包商和业主相互推卸责任。

三、不利于业主原则的提出

多事件交叉干扰下的共同延误索赔(Claim for Multi-Event Delay)是指多个索赔事件在同一区间交叉发生,而这些事件的责任是由承包商、业主或客观原因引起的,由此而造成的延误索赔。早期工期交叉延误索赔事件主要依据传统承包模式下单项索赔惯例处理,即工期与费用分别索赔。对于交叉延误事件索赔,国外工程界通常流行的是三大处理原则:

以Andrew D.Ness为代表提出的不利于承包商原则(Principle of Adverse Responsibility on Contractor)。他认为在交叉时段内,只要发生了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可不考虑此干扰事件的性质及其出现次序的早晚,该时段内的所有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在EPC合同中承包商的确承担了更多的风险与义务,但无原则地过度地使用不利于承包商原则,会违背公平原则。

以Andrew D.Ness、ThelenRedi为代表提出的初始责任人原则(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on Initial Event)。即在交叉事件中,由最先导致事件的责任人承担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这种原则忽视了交叉时段内各方主体的影响程度,对于初始延误者来说有失公平。Andrew D.Ness、ThelenRedi认为,在平行分包模式下,业主和平行分包商之间发生的交叉延误经常采用此原则。然而,在EPC合同模式下,由于只有一个总的承包商,因此很难出现平行分包的情况,这种原则适用具有局限性。不利于承包商原则和初始责任人原则优点是操作简单,缺点是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与FIDIC理念相抵触。

以RodicaBranzei为代表提出的责任分摊原则(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Sharing)。交叉事件干扰的时段内出现业主与承包商的责任时,按照责任的大小和影响的程度进行责任比例分担。这种原则基本上解决了公平问题,但如何划分业主与承包商责任的比例,存在操作难度大的特点,该原则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初始延误事件的重要性。

EPC+LLIs合同模式下,工期索赔不利于业主的原则(Principle of Adverse Responsibility on Owner)。EPC合同中承包商承诺锁定工期,其隐含的前提是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完全由承包商承担并负责,承包商以合同工期为基点进行了人财物机的最佳结合。如果部分采购工作由业主承担,业主采购延迟造成EPC工程延期应负全部责任,即不利于业主的原则。EPC合同的真正工期应该是合同工期加上长线设备延误的工期。如果交叉事件延误有业主迟延提交设备的原因,承包商可以相对地免除义务。例如,如果某EPC合同工期40个月,由于业主迟延提交大宗设备,造成工期延误5个月,同时由于承包商的原因也延误了5个月,承包商可以免除自己延期5个月的责任。如果承包商延误了7个月,则有2个月的责任不能免除。

四、业主采购长线设备延误索赔工期计算

在共同延误下,计算共同延误的索赔工期方法有很多,例如:①动态分析法,该方法通过对某一延误事件前后发生的网络差异,来评估延误对总工期的影响,在计算延误前,将延误前的实际进度代入,其后的进度按照初始进度代入,由此产生该延误的检验进度。②网络计划法,网络能够反映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应充分利用网络进行交叉作业和水平作业,分清浮动时间控制在谁手里,如果业主有控制权,则承包商不能索赔。在网络分析法中,单个因素与各个因素的综合考虑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是由于各个因素对工期拖延产生的“叠加效应”和“发散效应”。③计划与实际进度对比法,实际进度工期减去计划进度的工期,所得结果为承包商应索赔的工期,该方法是最常用的方法。④But for法,实际工期与扣除了承包商引起的延误工期之差来判定工期索赔的方法。

EPC+LLIs合同模式下,业主购买长线设备延迟的责任采用不利于业主的原则的计算方法。例如,一个EPC+LLIs的合同签订日期是2011年8月6日,业主承诺8項大宗设备提交的时间(见下表),以此为基础,承包商在合同中承诺的机械完工日期为2013年8月6日。在执行合同中,业主提供的8项大宗设备发生了严重延误,其中压缩机包、电脱盐撬和大于8寸阀门三项与业主承诺的时间相比晚了15个月,在不利于业主的原则下,承包商索赔15个月的工期,即机械完工日、临时接收日和最终接日相应地延长15个月。如果承包商没有超过“索赔的节点日期”,就构不成违约,在此之前,即使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了延误,承包商可以以业主的延误工期覆盖了承包商的延误工期为由,获得工期免责。

五、EPC+LLIs合同的费用索赔

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一方面可以免除自己对工期延长的责任,从而免除延期违约金,另一方面还可以索赔因工期延长而支出的费用。承包商的成本基本上由直接费和间接费构成:直接费主要由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设备费组成,间接费主要由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构成。EPC合同工期和成本密切相关(见下页图)。

Tm点为最短工期,Tn点为最佳工期,Tw点为延误的工期。L1为间接费,呈直线变化,Tm点直接费用最低。L2为直接费,呈凹型,其中Tm为最高极限点,靠近Tm点时直接费陡增。L3为直接费和间接费叠加而成的总费用,呈凹形。可以看出,Tn点处总费用最低,该点是劳动力、建筑材料和时间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佳结合点,即最佳工期点。虽然承包商的实际工期总是偏离该Tn点,但在EPC合同锁定工期的前提下,可以把Tn点的最佳工期看成是合同工期。从上图可知,无论是提前工期还是延迟工期都会增加承包商的成本,因此业主要求提前完工,承包商可以索赔赶工费用;业主造成延误,承包商同样可以索赔延期费用。当然,业主提前交付长线设备,一般不会造成赶工,但是迟延交付,就意味着工期延误,生产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增加。

业主提交长线设备造成了工期延误,还可以索赔费用。比如:人工费中人工单价成本上涨、功效降低引起人工工时增加费,承包商的材料单价上涨,承包商自有设备使用费可以索赔。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固定部分可以索赔,可变部分视情况而定。对于承包商的利润损失,根据FIDIC条款解释,可以索赔,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需区别对待。根据我国合同法,预期利润一般看成是间接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业主提交长线设备引起的延误,假设没有承包商的原因和客观原因,承包商可以同时进行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现实中,EPC+LLIs合同下的延误,往往是业主、承包商或者客观原因共同引起的,对于工期索赔,采用不利于业主原则,对于费用索赔,采用不利于承包商的原则是较为公平的。

参考文献:

[1] KouroshAbbasi, How can EPC contract facilitate and being benefited for project stakeholders[J],Organization:STPC,6th Intern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Conference ,2010:11-18

[2][5]Andrew D Ness, Thelen Reid, When The Going Get ThoughAnalyzing Concurrent Delay [J],Construction, 2000(04):91-96.

[3] Mark Boe,P.E. Indifying Concurrent Delay[J],Captial Project Management,2004(04):1-3

[4] Vincent Powell Smith, Douglas Stephenson,Civil Engineering Claims, Oxford: Blackwell Scientific Publications [J],1994:28-30

[6]RodicaBranzei, Two Approaches to the Problem of Sharing Delay Cost in Joint Projects[J],Annals of Operations Research.2000(04):125-128

[7]David Bateson, Damian McNair,Robert Milliner. Concurrent Delay[J],Mallesons Stephen Jaques,2003(09):10-15

作者简介:

张浩,河北辛集市人,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伊朗分公司,合同工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职称:工程师,专业方向:国际EPC合同,国际工程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