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媒体的伦理边界及其保障机制建构
2014-04-29曹海琴贺金瑞
曹海琴 贺金瑞
[摘要]自媒体是一把双刃剑,既拓展了人们的言论自由空间,也带来了伦理边界失守、网络谣言滋生泛滥的难题。网络谣言的产生,既有其社会原因,也有网络传播内在特点的因素,某种程度上讲,这是言论自由与公共责任、法治以及政府公共治理之间的博弈。要建构自媒体的伦理保障机制,需要充分发挥自媒体的“自净”功能,更要从政府层面有科学合理的引导措施,实现“他净”,通过国家、社会、公民的联动与合作共治,最终实现“网络善治”。
[关键词]自媒体;伦理边界; 保障机制; 微博;网络谣言
[中图分类号]G20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4)02011906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裂变式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技术,不经意间将人们带入了“人人都有麦克风、时时刻刻都发言、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的自媒体(selfmedia)时代。从论坛、社区到博客,特别是2010年之后微博的兴起,媒体变得越来越个性化、个人化,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言论自由的空间。微博对许多重点、热点事件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成为不少网络谣言滋生的温床。谣言并非自媒体的主流,却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倘若任由那些突破伦理边界的网络谣言借助自媒体时代的便利而迅速扩散,极易引发社会恐慌,带来社会管理的难题。自媒体时代如何守住伦理边界,如何建构自媒体的伦理保障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自媒体伦理失序的典型表现:谣言泛滥
近年来,在自媒体的重要载体——微博中,这样的案例层出不穷,各种网络谣言传播广泛。2012年上半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了《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蓝皮书。相关学者研究发现,2012年我国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别值得关注。谣言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恶意编造的谣言
第一,在突发公共事件时,散布虚假消息。比如影响广泛的“7.23”动车事故发生后,“秦火火”散布了“中国政府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该微博在2个小时以内被转发达到1.2万余次,①激发了民众对政府的抵触和不满情绪,使政府的善后处置陷入被动。
第二,蓄意消解大众传媒树立的“典型”。 比如,“秦火火”编造“雷锋生活奢侈”的情节,污称这一深入人心的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近乎无中生有地加工制造的;他还捏造多年来备受国人尊敬的“当代保尔”、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等等。②上述每条谣言都有大量不明真相的微博用户转发和评论。
第三,编造虚假情况,煽动社会愤怒或者引发恐慌。经久不衰的灾难谣言与波谲云诡的政治谣言,在微博这一载体上都有“狂欢式”爆发。比如,2012年12月,邪教组织“全能神”凭借“末日谣言”发布虚假消息蛊惑人心,涉案的共计1300余人被公安机关查处;③浙江钱云会案件中,微博上大量转发网络谣言说“钱云会是被谋杀的”,等等。上述网络谣言撕裂社会信任,产生了巨大的负能量。
第四,经济利益驱动而制造谣言。如今已经出现了制造和利用谣言的组织化甚至产业化趋势。在利益的驱使之下,该产业已然渗透至互联网,并形成一批专门从事发帖的网络“水军”。从“先赚名,再赚钱”的商业模式,到组织“水军”炒作、低俗打造“名人”以利走穴、制造热点为企业营销张目等操作手法,靠谣言牟利。据供述,“立二拆四”创立的网络推手公司7年来毛收入达1000余万元,纯利润有数百万元之多。参见腾讯新闻:《网络推手“立二拆四”:最火时年收入近千万元》,http://new.qq.com/a/20130822/000904.htm。网络造谣的产业化是互联网发展到今日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可回避的新课题。
第12卷第2期曹海琴等:论自媒体的伦理边界及其保障机制建构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4月
(二)无意制造的谣言
有网友捕风捉影发布的信息,因为自媒体高速传播的特性而被广泛关注。比如2012年2月21日,名叫“米朵麻麻”的网友通过微博发布了“今天去打预防针,医生说252医院封了,出现了非典变异病毒,真是吓人”的信息。该微博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一些群众恐慌。此外,还有一些由于知识欠缺、或者信息不透明导致的谣言,如金庸先生屡次“被去世”。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微博上的“大V”的作用。2013年8月《人民日报》评论称,根据统计,新浪和腾讯两个微博运营商的客户中,粉丝在10万以上的“大V”有19万人,粉丝在百万以上的“大V”有3300多人,千万粉丝以上的“大V”有200余人[1]。由于坐拥数量惊人的“粉丝”,微博上的“大V”掌握着令人吃惊的话语权。比如,在“秦火火”们炮制谣言兴风作浪的过程中,一些网络“大V”有意无意地成了他们的“传声筒”,扩大了不实信息的影响幅度。“大V”变“大谣”成了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现象。
二、自媒体伦理失序的多维探析:言论自由的限度
在宪法的保障下,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着新闻出版言论方面的基本权利。自媒体作为一种新型的传播媒体,最富吸引力之处在于传播方式的自主性,其存在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可以充分实现言论自由。然而,言论自由有一个预设前提,就是人们作为单独的表达主体,都是理性的行为主体,应该明白自己言论的道德界限与法律责任。
(一)言论自由与公共责任
导致谣言四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部分微博用户公共责任的缺失。在任何的表达空间之中,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存在,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公共领域之中,需要相应的价值保留。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89年)第11条对自由与责任的关系有经典表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参见百度文库:《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http://wenku.baidu.com/view/1a666c35eefdc8d376ee3246.html。自由与责任恰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是不可以分离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在微博这样的自媒体空间中,同样需要各位用户共同遵守一些社会达成共识的传播契约,从而保障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不妨碍他人权利,充分注意到公共责任的义务。
承担公共责任意味着行使言论自由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权利。正如密尔所说:“一切意见是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超出公平讨论的界限”。[2]我国宪法亦有类似规定。我们一方面享有发表个人意见的高度的自由,但与此同时必须要自觉遵守言论自由的法律底线——任何人都不得打着“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幌子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中国青年报》曾经做过在线调查,报告显示约有693% 的受访者的选项为,自己转发微博时会先进行审慎判断。而在 “如何做一个负责任的传播者”这一问题中,受访者的选择如下:大约 582% 认为真假难辨的信息不转发,大约 554% 认为转发信息时进行独立思考和理性判断,大约 500% 认为谨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大约 345% 看到谣言直接质疑或纠正。[3]这一调查数据至少向我们传递这样一个信息:我们的网民在成为“一个负责人的传播者”方面,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二)言论自由与法治
网络谣言滋生,原因还在于我国当前相关法律制度还比较滞后。在我国近些年互联网发展迅猛、网民数量几何级数增加的趋势下,法律、政策及管理显得相对滞后。虽然我国目前已有网络方面的立法,已经形成了互联网舆论治理的基本框架,奠定了互联网言论管理的法治基础,但还存在不少缺陷,远远不能适应堪称瞬息万变的网络生态治理的实践需要。我国现行的网络相关规范,大部分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制定的,内容也大多是对网络从业者或者网民课以义务。参见Freedom of Speech, the Regulations of Network Speech and the Network Governance Transition,(Dong-Sheng Zou) Journal of US-China Public Administration (2007 / 03 / 01)P7-14. 我国还缺乏言论自由权表达方面的保护性或规范性专门立法,对何为虚假信息、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如何认定、如何处罚,尚无明确规定。这不仅不利于更好地进行互联网管理,而且不利于网民把握网上发表言论的尺度,导致“言论自由”僭越法律边界。所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法律制度完善了,法律的执行到位了,才能为言论自由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界限清晰,更有利于该权利的保障。
(三)言论自由与公共治理
第一,自媒体的状况是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的一面镜子。自媒体在监督政府方面起到了突出的作用,公众通过自媒体这一平台发出声音,拷问政府的公信力、应对危机的能力、信息处理是否及时和透明。公众通过自媒体的政治参与热情与政府的公共治理有着复杂的联系:它既反映着政府公共治理的优劣(比如,政府公共治理比较好,谣言自然没有滋生的土壤),又监督和推动着政府公共治理的进行(围观改变中国),同时,如何应对民众的参与热情,这本身就显示着政府公共治理的智慧。
古罗马时期的历史学家塔西佗(Publius Cornelius Tacitus)曾经提到 “一旦皇帝成了人们憎恨的对象,他做的好事和坏事就同样会引起人们对他的厌恶”[4],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塔西佗陷阱”:当政府失去公信力时,不论他们如何表现,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在说假话、做坏事而引起人们的厌恶。政府信息披露的不及时、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时候策略失当、试图掩盖真相等行为,都会极大地损害政府公信力,民众更倾向于相信传言,甚至于认为“谣言就是遥遥领先的预言”。美国社会学家G·W·奥尔波特和L·波斯特曼于1947年总结出著名的谣言传播公式,传播学者克罗斯将这一公式加以发展,使得该公式更加科学。谣言公式是: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公众批判能力。[5]这个公式说明,谣言产生和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成正比,而公众的判断水平在谣言传播中也具有重要作用。一件事情之所以引起谣言,说明它有一定的重要性和含糊性,而且事件内容和人们的切身利益相关度越高,信息的不确定性越大,谣言滋生传播的空间就越大。“谣言止于公开”,面对一条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或一件引发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公众会有本能的关注欲,此时,如果信息不及时、不透明,就会有更多的公众倾向于接受大量涌来的谣言。
当今,我国制度化的政治参与途径较少,自媒体很多时候是一种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途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与制度化政治参与密切相关,呈此消彼长的关系。我国的现代化道路是一条渐进稳妥的非均衡发展道路,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步。非均衡发展策略带来的后果是滞后的政治体制改革带来了强大的民主化压力,民众的政治参与面临严重的“制度供应短缺”。我国公民在现阶段进行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中,有的由于本身就是肇事方或权威性不够(如有的基层组织),有的由于过度上层化精英化及代表效率差(如有些地方的人大),有的由于耗时较长、成本也较高(如司法系统),有的由于目前依然缺位(如包括农民在内的部分界别无行业协会),即使作为主渠道的人民信访制度亦有诸多不足[6]。大众媒介与政治发展之间存在着一个“悖论”,即政治现代化需要信息的开放和流通,而信息的开放和流通如果超过了政治的吸纳能力,又会造成政治不稳定[7]。塞缪尔·亨廷顿认为:“政治现代化意味着使新兴的社会集团获得政治意识,并动员他们参与政治活动,能否解决好参与危机,即能否吸纳和满足新兴利益集团的参与愿望和动机,是能否保持政治秩序的关键”。[8]在制度化的政治参与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公民适度的政治参与来弥补国家制度的缺陷,但是,亦应该将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过分的政治参与,会危及稳定。民众通过微博的政治参与监督公权力运行,亦进行维权,但是,又不能对以微博为代表的网络政治参与报以绝对化的信心。微博空间存在着下述结构的功能性的缺陷:微博存在着“数字鸿沟”,参与主体的公平性不足;微博是虚拟世界的集群,稳定性不足;微博加速网民“群体极化”、“沉默的螺旋”现象,微博政治参与理性不足。[9]因而,若要解决好网络政治参与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健全各种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政治诉求可以以合法的、制度化的途径表达。
第二,对网络谣言的应对亦是对当代社会治理提出的挑战。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一方面,行使言论自由必须承担谨慎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国家限制言论自由同样需要谨慎。欧洲人权法院在判例中提出限制言论自由应该具备三项条件:1.以法律规定;2.有正当的目的;3.为民主社会所必须(necessary),在国际学术界阐述和流传颇广。因此,自媒体要恪守伦理边界,公权力更要守住边界,因在网络上的言论而处理公民更是要慎之又慎,决不能不加节制地滥用,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利。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出发点是妥当的,但在执行过程中一度出现了“抓捕扩大化”的倾向,招致了民间的激烈反弹,纷纷表达自己的态度,要求以同等力度整治“官谣”。在广州越秀警方以“污蔑‘狼牙山五壮士”为由行政拘留一位微博发言者后,不仅自媒体用户发声声援,市场化媒体亦纷纷刊文批评,作为上级部门官方微博账号的@广州公安更是说出了“子产不毁乡校”的古训,一时传为美谈。
三、自媒体伦理边界的保障:“自净”和“他净”
(一)发挥网络“自净”功能
王君超教授曾经从系统科学的角度分析网络的“自净”功能的理论依据:“在网络这个复杂、开放的巨系统中,存在着大量自组织行为。亿万网民通过信息交换和观点的‘涨落,使网络信息从混乱走向有序,从混沌走向清晰。系统科学还借鉴生物学上的‘自创生(Autopoietic)概念,阐明系统在没有外力干预下的自我创造、自我产生和自我形成能力。”[10]在现实中,微博普通用户与大V的“自净”都是该理论的佐证。
1. 普通用户之间的“自净”
微博这样的网络环境里,由于微博参与者众多,用户之间信息反馈与更新非常快捷。微博用户中存在着有意无意造谣传谣者,亦有求真务实、理性客观、有判断力者。因此,在有人散布虚假信息之后,通常情况下,总会有人自发地出来“辟谣”。在当今自媒体时代,遇到不实信息传播的时候,微博已经成了相关机构辟谣的重要“战场”,事件当事人也常会在第一时间发布真相。比如2013年平安夜,女星杨童舒“被死亡”,三天后该女星自己发布微博澄清真相。网络让人人都有表达的渠道,“追求真相”亦是其最重要目标之一。微博的“自净”有不少实例:2012年4月起,新浪微博除设立“不实信息曝光”专区,开设官方账号对网络谣言进行辟谣之外,还在侧边栏开设公告区将重要信息直接列出。另外,网友还可以针对单条微博进行举报。例如“军车进京”的谣言发生后,当晚就有微博网友自发地开车到长安街实地考察,拍下照片发到网上,照片显示街市祥和,一切如常。谣言不攻自破。
2. 网络“大V”的自净
“大V”作为重要的舆论构成体,更应该承担其公共责任,对其言论负责,坚守底线,打造清朗的网络环境。2013年8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主任鲁炜与纪连海等十多位网络名人举行座谈交流,达成坚守“七条底线”的共识,即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有专家认为,此事标志着网络管理方式由“堵”到“疏”的思路转变。同时也可以看作是网络名人的一次责任宣言。较之于“管”、“堵”的高压政策,唤起网络“大V”对公共责任的自觉坚守对于网络善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网络“他净”制度
从网络善治的角度来说,自然是主管部门“无为而治”、广大网民“从心所欲不逾矩”、主要依靠网民“自治”的模式较好,这是一种既保障言论自由、又保障网络秩序同时节约管理成本的理想状态。然而,这种理性状态的实现有赖于微博良好的用户基础。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民主制度的时候,提出民主在美国的良性发展是依赖一系列自然、政治和社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美国的自然环境、法制和民情[11]。在这几种因素中,托克维尔认为法制比自然环境更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而民情比法制的贡献更大。托克维尔精到地论述了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即制度如何制定、如何实施,要依赖于民情因素。受此启发,我们分析一下当前微博用户的现状。当前的微博中,除了正常的用户之外,也充斥着“水军”。微博中发表的言论,除了正常用户记录生活、抒发个人情感、联络交友等内容之外,不容忽略的是,微博同时是一个有人别有用心地试图进行言论的渗透和控制的复杂舆论场域,亦是一个各方意识形态争相绽放、或隐或现地进行着争斗的场域。加之微博用户基础非常广泛,因为性格、教育、生长环境、利益冲突、个人修养等等的不同,这些用户媒介素养参差不齐,在现阶段,若要完全依赖“自净”,蕴含着巨大的危机。《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2)》蓝皮书中《网络对谣言的自净化作用研究》报告显示,通过对2011年发生的影响较大的50个典型网络谣言的案例分析,得出结论:现阶段我国网络对谣言的自净化效果非常有限,现实中,九成的网络谣言都不能在一定时间内实现自我纠错、自我净化。现实中,网络澄清谣言的速度远远赶不上传播的速度,自媒体的传谣能力远远大于自净能力,现阶段网络自净化尚有赖于传统媒体的大力干预。所以现阶段,对于网络谣言,决不能单纯依赖网络的自净化,而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治理网络谣言,还有赖于“他净”。“自净”与“他净”并非唯一选择,完全可以同时使用,辨证施治,创造更科学合理的谣言治理模式。
2012年3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对在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的6人依法拘留,3月31日,新浪和腾讯微博早间发出公告称将关闭微博评论功能三日。与此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对16家造谣传谣的网站进行了关闭,并对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两家谣言传播集中的网站点名严肃批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9月10日正式生效。结合此前全国公安机关针对网络谣言展开的专项治理行动,可以说,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相关部门正在不断地跟进治理的步伐。比如北京市丰台区对利用互联网散布、传播京温商城安徽女青年“离奇死亡”谣言,并引发严重后果的彭某等13人的处理,已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必须再次强调,从指导思想上说,治理网络谣言、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确实要从机制上健全对网络谣言的控制和防范,完善辟谣机制,提高相关部门的信息透明度和谣言防控机制。同时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推动互联网方面的立法,将网络纳入到法制的范围内,让法治社会的理念同样存在于“线上线下”两个社会,坚决防范在此过程中公权力的滥用。
(三)网络善治:理想的微博治理模式
对于网络空间的治理模式,“无为而治”往往只能是一个理想。现实中,即使以网络自由主义为圭臬的全球最大社交网站Facebook,亦曾经因为允许用户上传血腥视频片段而受到舆论谴责,而开始审查和删除有关种族歧视、色情、血腥暴力等内容的帖子。国际上可资借鉴的网络治理经验,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立法。对于网络的立法,发达国家大致形成了两种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统一立法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12]所谓统一立法,就是建立统一的国家网络基本法,对网络发展进行系统的规范和保障。分散立法模式则是针对网络相关的重要问题,对网络传播的内容加以规制。比如美国制定了130余项法律法规,针对解决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犯罪等问题进行专门立法,保障网络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公民的网络素养教育。英国、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都将公民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这一举措在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三是发动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这方面较为典型的是英国的公民咨询局和日本的行业协会,在治理网络谣言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3]公民咨询局是英国最权威的咨询服务机构最大的志愿者组织,其成员主要由具有不同领域专业知识的志愿者组成,向民众答疑解惑,提供权威的信息,在网络谣言治理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日本,总务省通过行业协会向网络领域的行业协会发布通知,发布防止谣言传播的指令。
当今中国,对微博进行妥善的治理和引导,使其不成为谣言的温床,努力的方向是网络“善治”。俞可平认为,善治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是一个“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又指出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的特征是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14]
根据善治的内在要求,结合我国网络治理的现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我国要实现网络善治,应该做到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将网络作为协调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媒介,协调利益矛盾、监督权力运行,使公共管理活动获得民众的认可,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保证网民与政府的双重责任。网民充分理性,培育公民媒介素养,每个人既享受言论自由又自觉承担公共责任;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应该对公民在网络上的声音做出及时的回应,有必要时还要利用网络征询意见。将媒介素养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引导广大网民逐步培养对形形色色的互联网进行甄别,增强抵制网络谣言的能力,成为真正令谣言传播休止的“智者”。三是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使网络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目前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式的统一立法模式,对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整合,将滞后的、矛盾的规定废止。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基本法,辅之以各种针对网络中特殊问题的特别法,争取早日建立起一套完备而协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组成的对网络虚拟社会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四是发挥公民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形成国家、社会多元协同共治的局面。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鼓励公民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到网络治理之中。
英国学者安德鲁·查德威克(Andrew Chadwick)指出:“普通网民——或者那些至少有足够积极性的网民——应该通过公民协会组织进行合作,而且,这些普通网民的观点可以通过正常的民主机制,融入相关国际机构之中。”[15]如今,网络已经越来深地渗透进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每一个人都主动或被动地参与着网络的治理。要想实现网络空间的健康清朗,努力实现网络善治,需要国家、社会、公民的联动与合作共治。这一进程依旧任重道远,需更多的耐心与智慧。[参考文献]
[1]吴鑫悦:《网络大V切莫成“大谣”》,《人民日报》2013年8月26日,第四版。
[2]郑燕:《网民的自由与边界——关于微博公共领域中言论自由的反思》,《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1期。
[3]王雪桦:《论自媒体传播的公共责任》,《中国出版》2013年第8期。
[4][古罗马]塔西佗:《历史》,王以铸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页。
[5][美]奥尔波特《谣言心理学》,刘永平、梁元元、黄鹂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6]肖剑忠、黄宇:《当前我国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4期。
[7]郭小安:《论网络民主的可能及限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4页。
[8][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香港:华夏文化出版社1988年版,第260页。
[9]张立克、曹海琴、尹桂乔:《微博之于公民社会:希望还是风险?——以微博政治参与为视角的思考》,《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年第4期。
[10]王君超:《“自净”“他净”与谣言治理》,《光明日报》2013年6月1日,第009版。
[1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20页。
[12]林凌:《网络立法模式探析》,《传媒》2014年第1期。
[13]薛恒、陈燕:《治理网络谣言的国际经验》,《中国记者》2013年第5期。
[14]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15][英]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任孟山译,香港:华夏文化出版社2010年版,第312页。
On the Ethic Border and Safeguard Mechanism Construction of WeMedia
——Case Study of Online Rumor in Microblog
CAO Haiqin1, HE Jinrui2
(1Economic and Trade College,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at Qinhuangdao, Qinghuangadao, Hebei, 066000, China;
2.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Religious Studies,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6, China)
Abstract: Wemedia is a sword of two blades. On the one hand, it has expanded people's space of speech freedom. On the other hand, is has caused several tough problems such as ethic decay and online rumor overflow. The phenomenon of online rumor can be attributed to both social reasons and the inherent features of network communication. To some extent, this is the game between speech freedom and public obligation, rule of law and public governance. It is rational to construct ethic safeguard mechanism of wemedia and make full use of its selfpurifying function. Furthermore,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purifying methods on the governmental level are also necessary. It is only through the cooperation of nation, society and citizens can we realize the efficient management of network.
Key words:wemedia; ethic border; safeguard mechanism; microblog; online rumor
(TrZhang Jing; Cui Xianquan)
(责任编辑孙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