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演变史略
2014-04-29岳纯之
[摘要]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的律疏制定是形成《唐律疏议》的最为关键的一步,没有这一步就不可能有《唐律疏议》。唐玄宗开元时期的律疏删缉则是形成《唐律疏议》的又一关键步骤,正是在这次删缉中,《唐律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基本定型,之后唐朝适用的律疏一直沒有大的变化。唐朝灭亡之后,《唐律疏议》的适用并没有停止,因此,在传抄和适用中,也还发生过一些变化,但这些变化都甚微末,总体而言,《唐律疏议》还是延续了开元以来的形态。有学者认为后世所传诸本《唐律疏议》有可能是从《宋刑统》演变而来,还认为《唐律疏议》各律的篇目疏议是元朝以后好事者所添加,其实这些都是不对的,于理于据均很难成立。
[关键词]《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宋刑统》
[中图分类号]D929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4)02006807
《唐律疏议》是唐朝著名法典,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关于这部法典的制作年代,学术界已经纷扰多年,近年我也就此发表了《仁井田陞等〈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及其在中国的学术影响》《所谓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的新证》①两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顾和探讨。本文则是在这两文基础上对《唐律疏议》演变过程的描述,同时也是对《唐律疏议》制作年代的进一步回答。
一、《唐律疏议》的初步形成
作为一部法典,《唐律疏议》与古今中外的其他法典相比是有其鲜明特色的,这个特色就是它不仅是法条的有规则排列,同时也是法条解释的集合,这种法条与法条解释的集成就构成了《唐律疏议》与众不同的最大特点。《唐律疏议》的最初形成是在唐高宗时期,当时唐朝已经有过三部法典,一是唐高祖时期制定的武德律,该律“大略以开皇为准”,“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②;一是唐太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共“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该律编纂历经10年,化生为死,“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③甚多,唐朝刑法制度于焉基本定型;一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法典永徽律,该法典颁行于高宗即位不久的永徽二年(651年)。对于这部法典的编纂,史书几乎没有记载,应该只是对贞观律的些微调整,内容不太可能有大的变动,所谓“今之典宪,前圣规模”④。从武德律到贞观律再到永徽律,尽管法典明明俱在,可在学习和适用的过程中仍然产生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⑤。自唐太宗贞观六年(632年)起,唐朝在国子监设立律学,专门教授法律,培养法律人才,科举也设立明法的考试科目,以选拔在律学学习中的优秀人才,但由于当时只有作为法条集合的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而没有对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的统一解释,所以导致明法考试缺乏统一的标准。
其次是“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②③[唐] 长孙无忌、李绩等:《唐律疏议》卷1《名例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也就是说,由于缺乏对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的统一解释,司法部门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以至于同样的犯罪,判决结果却极为悬殊,有的大理寺判为死刑,而刑部则处以流刑,有的州判为徒刑,而县则判为杖刑,等等。
面对这种情况,永徽三年(652年),高宗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降纶言于台铉”②,命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守尚书右丞刘燕客、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负责编纂一部对永徽律的官方法律解释。一年之后,经过“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的辛勤努力,“迈彼三章,同符画一”③的法律解释编纂完成,共三十卷,时名律疏,后人也称之为永徽律疏。
第12卷第2期岳纯之:《唐律疏议》演变史略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4月
对律疏或永徽律疏,我国学界长期以来一直将其等同于现存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应该说,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因为各种文献都记载律疏或《唐律疏议》的作者就是长孙无忌,这与上述长孙无忌编纂律疏的记载极为相符。更为重要的是,尽管永徽律疏我们今天看不到了,但通过各种方式我们可以推知它与《唐律疏议》大部分内容都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旧唐书》卷50《刑法志》曾记载了贞观律的大概:“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笞刑五条,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大凡二十等。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奏请,议定奏裁。流罪已下,减一等。若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流罪已下,亦减一等。若七品已上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减一等。若应议、请、减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听赎。其赎法:笞十,赎铜一斤,递加一斤,至杖一百,则赎铜十斤。自此已上,递加十斤,至徒三年,则赎铜六十斤。流二千里者,赎铜八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者,赎铜九十斤;流三千里者,赎铜一百斤。绞、斩者,赎铜一百二十斤。又许以官当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犯私罪者,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见任。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又有十恶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十恶者,不得依议、请之例。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亦听赎。八十已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这些内容无疑为永徽律疏所继承,而同样我们都可以在《唐律疏议》中找到。古代日本有《养老律》,该律是以唐朝永徽律疏为蓝本编纂而成,《养老律》虽然完本不存,但尚有残篇传世,将《养老律》残篇与《唐律疏议》相比对,我们发现大部分内容都是相同的,而不同部分也大都是由于中日两国国情不同,日本根据自己的情况作了适当调整 参见仁井田陞、牧野巽:《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译文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20世纪,敦煌吐鲁番出土部分唐代法制文书,其中有一些可以断定是或疑似永徽律或永徽律疏,包括Дх.1916、3116、3155号名例律断片、S9460A号名例律断片、Дх.1391号名例律断片、大谷8098号擅兴律断片、TIVK70-71号擅兴律残卷、大谷5098、8099号贼盗律断片、大谷4491、4452号永徽诈伪律断片以及P.3690号职制律疏残片,还有的尽管可以断定不是永徽律或永徽律疏,但其内容基本同于永徽律或永徽律疏,如P.3608、3252号职制户婚厩库律残卷,将这些敦煌文书与《唐律疏议》相比对,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内容都是相同的。正是因此,可以说,永徽律疏的制定使《唐律疏议》得以初步形成,没有永徽律疏也就没有后来的《唐律疏议》。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可将永徽律疏完全等同于《唐律疏议》,因为除了上述大量相同之处外,二者还有若干不同,比如敦煌曾出土文书CH0045号,该文书记载了贞观律《捕亡律》 参见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北京:中華书局1989年版,第100页和高明士:《从英藏CH0045捕亡律断片论唐贞观捕亡律之存在问题》,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乙编第1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的片段内容,如下:
(前缺)
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
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得,及囚已死,若自首者
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减主守三等。故纵者,不给
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间,能自捕得,若囚已死及
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主司各准此。此篇监临主司应囗囗囗囗囗囗囗限,不觉、故纵者,并准此)。
将CH0045号与《唐律疏议》相比照,发现它所对应的是《唐律疏议》卷28“主守不觉失囚”条,但两者有一重要不同,就是CH0045号第五行有“主司各准此”五字,而现存《唐律疏议》却没有。而查《养老律·捕亡律》逸文,不但有“主司各准此”五字,而且这五字前面的缺文也有,合起来就是:“余条监当官司及主司各准此”《律》,吉川弘文馆昭和三十六年版,下引《养老律》均出自该书,不再注明。。这种情况说明,贞观律以及继承贞观律的永徽律、永徽律疏都有“余条监当官司及主司各准此”一语,这与《唐律疏议》显然有别。
再比如《养老律·贼盗律》有这样的律条:“凡卖二等卑幼及兄弟孙、外孙为奴婢者,徒二年半;子孙者,徒一年。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从凡人和略法。”《唐律疏议》也有类似规定,但并不相同,如下:“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并同斗殴杀法(无服之卑幼,亦同)。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从凡人和略法。”从上引文来看,《养老律》和《唐律疏议》的表述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所不同。二者之间的这种不同长期以来始终无从索解,甚至给人一种永徽律疏的规定应如《唐律疏议》,《养老律》是根据日本国情做了调整的感觉, 仁井田陞、牧野巽在《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一文中早就注意到这种不同,但并没有做出任何解释。直至几年前敦煌吐鲁番文书专家荣新江先生发现LM20_1457_20_01号贼盗律残片,这个问题才得以解决。从LM20_1457_20_01号贼盗律残片来看,在武则天时期,曾有过这样的法律规定:“囗卖期亲卑幼及兄弟孙……流二千里。卖子孙及己妾……者,各减一等。其……” 录文参考荣新江《唐写本〈唐律〉〈唐礼〉及其他》,载《文献》2009年第4期,标点是笔者所加。此外,有些表示空缺的符号由于计算机无法打出,也一律改成了省略号。从这条法律来看,至少在形式上倒是与《养老律·贼盗律》有几分相似,这种情况说明,《养老律·贼盗律》的上引条文虽然确实根据日本国情有所调整,比如“期亲卑幼”改为“二等卑幼”,但它所依据的并不是《唐律疏议》,而是与《唐律疏议》不太相同的一种规定,换言之,在这个问题上,永徽律疏与《唐律疏议》显然也有所不同。 关于这个问题,我已另文探讨,此处不赘。
二、《唐律疏议》的基本定型
永徽律疏的制定使《唐律疏议》初具规模,但还不完全等同于现存诸本《唐律疏议》,一直到唐玄宗开元时期,《唐律疏议》才算基本定型。
唐玄宗,众所周知是一位杰出皇帝,曾经一手缔造了传扬千古的开元盛世,而他对法律也极为重视,即位之后,多次命令大臣修订法律,先后编成《开元前格》《开元后格》《格后长行敕》等法律,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又命大臣全面“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晋]刘昫等:《旧唐书》卷50《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在这种全面删缉中,新的律疏也随之产生。这种新的律疏,后人也称开元律疏或开元二十五年律疏,与现存诸本《唐律疏议》相比,表现出了高度的相似性或一致性。
首先,内容相同。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各种唐代法制文书中,有一些可以确定或疑似为开元律疏,包括P.3593号开元名例律疏残卷、河字17号开元名例律疏残卷、73TAM532号开元名例律疏残卷、S.6138号开元贼盗律疏残卷、李盛铎旧藏开元杂律疏残卷。从这些文书来看,虽然可以发现它们与《唐律疏议》在个别字词的有无正误上的不同,但并没有大的差异。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河字17号开元名例律疏残卷,该残卷记载了唐代律疏卷二名例关于官当和除名的规定,因卷尾列有明确奏上时间“开元廿五年六月廿七日”,而且文中有“制书”、“制敕”等字样,且避唐玄宗讳将“期年”改为“周年”,因此被公认为是开元律疏。② 参见王仁俊:《唐写本开元律疏名例卷附案证》,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2辑第1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和仁井田陞、牧野巽《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将该残卷与现存《唐律疏议》相比对,我们发现二者有一处相当重要的不同,就是现存《唐律疏议》“官当”条疏议竟比河字17号残卷“官当”条多出了整整一句话二十七字,迻录如下:“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为什么现存《唐律疏议》会多出这么多字,或河字17号残卷会少这么一句话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开元律疏与《唐律疏议》的关系。而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学界有着不同的解释,近人王仁俊认为,“确有命意,当非脱漏”,应是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修律时负责编纂律疏的官员故意删缉所致②;刘俊文持同样看法,也认为“盖开元二十五年律疏所刊削者”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35页。。郑显文先生与王仁俊、刘俊文观点相同,并由此断定“现存《唐律疏议》版本与开元二十五年的《开元律疏》不属于同一个版本系统”⑤郑显文:《现存的〈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之新证》,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而仁井田陞等则在《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一文中指出,这是“残篇有所脱漏”,并由此肯定了《唐律疏议》与开元律疏的关系。
从各个方面情况来衡量,我倾向于仁井田陞等的说法,而王、刘、郑三氏的说法则存在较多疑点。据我翻检,宋朝法典《宋刑统》也有这句话,试想如果真如王、刘、郑三氏所说的话,《宋刑统》为什么也有这句话呢?众所周知,唐朝后期乃至五代各朝仍然行用唐朝律疏,而且都是三十卷,这些律疏内容上或有所调整,但主要方面应该还是沿袭了开元以来的律疏,宋朝法典《宋刑統》就是在这些律疏的基础上,又综合后周的《大周刑统》而成书,如果现存《唐律疏议》真是与开元二十五年的开元律疏不属于同一个版本系统的话,《宋刑统》应该没有“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这一句话,而事实却是刚好相反!郑显文先生明确提出“现存的《唐律疏议》更有可能是唐高宗永徽四年颁布的《永徽律疏》,或者与《永徽律疏》属于同一个蓝本系统;宋代的法典《宋刑统》和日本《养老律》同属于另一个蓝本系统,而《宋刑统》又直接沿袭了唐开元二十五年的《开元律疏》”⑤,那么分属两个蓝本系统的现存《唐律疏议》与《宋刑统》为什么在都有“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这一句话上却出奇地一致?而当用仁井田陞等的说法来观照这一切时,我们则发现这些都不再是问题,因为是脱漏,所以自然不存在开元律疏与《唐律疏议》不同的问题,因为是脱漏,所以《唐律疏议》与《宋刑统》都有“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一语也就再正常不过。因此,我认为仁井田陞等这一句话二十七字是河字17号开元名例律疏残卷脱漏的说法是可以接受的。如此,则我们可以看到,河字17号开元名例律疏与《唐律疏议》实际除个别字词稍有差异外,也没有不同。
当然,上述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开元律疏数量还非常少,它们与《唐律疏议》的相同并不是证明开元律疏是《唐律疏议》的有力证据,但至少相比于仅从敦煌吐鲁番文书我们就已看出永徽律疏与《唐律疏议》有所不同要有说服力一些。
其次,避讳以及各种专用名词一致。开元律疏虽然我们今天从敦煌吐鲁番文书只能看到它的某些残片,无法一窥全豹,但有些东西是遥想悬揣就可以知道的,比如它必然要为当朝和前朝历任皇帝避讳,作为一部实用的法典,其官职、地名等也必然要采用当时的称谓,等等。仁井田陞等曾经对《唐律疏议》的避讳和官职、地名等各种专用名词进行过非常细致的研究,通过研究他们发现,这些避讳和专有名词基本上都是唐玄宗开元时期的产物,或虽非开元时期产物但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仍在行用,比如御玺称御宝,诏书称制书,避唐中宗李显讳多处地方将“显”改作“明”、“露”、“言”,避唐玄宗讳将“隆”改成“崇”,东都、北都、大理少卿、金吾卫、千牛府、州别驾、丞相等词的使用,等等。 详参仁井田陞、牧野巽:《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第一、二、三节。这些避讳和专用名词虽然无关法律的基本内容,但对确定开元律疏与《唐律疏议》的关系却极为重要,它们作为形式标志清楚地标识出开元律疏与《唐律疏议》的二而一的同一关系。
三、《唐律疏议》在唐朝以后的变化
开元律疏的制作是《唐律疏议》形成的关键一步,从此之后,唐朝适用的刑法典一直都是开元律疏或《唐律疏议》,并无大的变化。907年,朱温篡唐,结束了唐朝近三百年的统治,但《唐律疏议》的适用并没有停止,以至于在此后的宋元两朝,《唐律疏议》仍然是现行法律或审断案件的重要参考,而在这个过程中,《唐律疏议》也发生了若干变化,比如大约从宋元开始,《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的新称谓取代了过去律疏的旧称谓,疏议开头的“议曰”被改成了“疏议曰”,为避讳唐朝皇帝而改动的某些字被复原,比如为避唐玄宗的名讳,“期亲”曾被改作“周亲”,此时又被改回“期亲”,为避唐高祖李渊之父李昞的名讳,“丙”曾被改作“景”,此时也重新改为“丙”,而同时为了避新王朝的皇帝之讳又对某些字做了新改动,最明显的就是《唐律疏议》“议能”原是议“有大才艺”者,而宋朝为了避宋太宗赵光义之讳,遂将之改为“有大才业”者,这一改动深刻影响了此后的元明清诸朝。不过,总体来说,这些变化都是细枝末节的小变化,据仁井田陞等说,大的变化主要有两个,一是《唐律疏议》可能是从《宋刑统》演变而来,一是《唐律疏议》每篇开头原无篇目疏议,元朝以后才有好事者将之添加上去,而恰恰对这两种说法,我都无法苟同。
首先,《唐律疏议》是从《宋刑统》演变出来的吗?按照仁井田陞等的说法,虽然《唐律疏议》基本定型于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并在唐朝后期长期适用,但到宋代,《唐律疏议》的传本已经相当稀少,从宋元时期的目录学著作《玉海》《直斋书录解题》《文献通考·经籍考》等来看,只有朝廷有此书,而且仅仅28卷,已非全本。北方的金朝,从有关情况推测,似乎也没有《唐律疏议》的单行本传世。而另一方面,作为宋朝法典的《宋刑统》则较为常见,而且后来印行的某些版本的《唐律疏议》中也保留有一些可能是来自《宋刑统》的残存,比如至正本、岱南阁本《唐律疏议》第3卷、第17卷、第26卷、第28卷都各有一个与《宋刑统》相同的小字夹注, 详参仁井田陞、牧野巽:《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第七节第三部分“《宋刑统》的影响”。等等。
《宋刑统》是在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编纂的法典,在此以前,后周曾编有《大周刑统》,该书是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形成,但疏议部分有所删节,所以仅21卷。而宋朝编纂《宋刑统》时,则“今悉备文”④窦仪:《进刑统表》,载吕祖谦编《宋文鉴》卷63,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重新恢复了被《大周刑统》删去的疏议,形成了连目录共31卷的旧观。由于《宋刑统》基本上全部承袭《唐律疏议》,所以《唐律疏议》在后世流传的过程中,受到《宋刑统》的影响也就不足为怪,甚至在《唐律疏议》有所残缺的情况下,用《宋刑统》予以补足也是完全可能的,上述至正本、岱南阁本《唐律疏议》中的那些疑似来自《宋刑统》的残存有可能就是如此形成的。我在校勘明抄本《宋刑统》的过程中,还发现一些《唐律疏议》与《宋刑统》的更加令人惊诧的相同之处,比如在明抄本《宋刑统》中,“牝之时当其检校者准数为罪准令牧(原误作‘牝)马驼”一语与“牛驴羊牝牡常同群其牝(原误作‘牡)马驴每年叁月游”一语双行并列,但两行在最后都脱漏了一个字,前者为“骡”,后者为“牝”,而《唐律疏议》也脱漏了“骡”字。再如从目前关于《宋刑统》的有关记载来看,明抄本《宋刑统》在“若当库人于所当库内,若县令于其所部频盗者”一语后脱漏“是为于监守频盗”七字,而《唐律疏议》也脱漏了这七个字。如此巧合,又不禁让人怀疑《唐律疏议》与明抄本《宋刑统》或是源自共同的祖本。尽管如此,如果因此就断言《唐律疏议》是从《宋刑统》演变而来,则未免过于匆忙。理由有四,第一,宋朝初年编纂完成《宋刑统》后,《大周刑统》停止适用,而《唐律疏议》则“本书所在,依旧收掌”④,继续有法律效力,而且它与《宋刑统》又基本相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取《宋刑统》而代之,因此,它在宋代的流传可能并不像仁井田陞等所想像的那样稀少。第二,正如仁井田陞等所指出的,尽管《唐律疏议》与《宋刑统》卷数相同,但它们的《名例律》和《职制律》的分割处并不完全相同,《唐律疏议·名例律》第一、二卷的分割处分别为“八议”条、“除名”条,《宋刑统·名例律》第一、二卷的分割处则分别为“十恶”条、“官当”条;《唐律疏议》卷9《职制律》的分割处为“受制忘误”条,而《宋刑统》卷9《职制律》的分割处则为“制书官文书有误辄改定”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不同也得到了敦煌文书的证实,河字17号残卷记载了开元律疏的名例律第二卷,其结尾处就是“除名”条。试想,如果《唐律疏议》是从《宋刑统》演变而来的话,它又何必在上述三卷的分割处别出心裁,而这种别出心裁又如何能恰好与敦煌文书相符合?第三,从国内现存最早《宋刑统》版本明抄本来看,《宋刑统》每一卷每一条大都分为泾渭分明的律、疏两部分,律的部分完整记载律条,疏的部分则将律条分为若干段,然后再针对每一段律条进行“议”,也就是解释。目前学界较为流行的吴翊如点校的中华版《宋刑统》和薛梅卿点校的法律版《宋刑统》也都忠实地反映了这种特点。而无论哪种版本的《唐律疏议》,虽然也都分为律、疏两部分,但《唐律疏议》的这两部分实际只相当于《宋刑统》的疏的部分,而完整记述法条的相当于《宋刑统》的律的部分则阙如。试想如果《唐律疏议》是从《宋刑统》演变出来的话,它是依据什么将《宋刑统》的律的部分删除的?本来只要将《宋刑统》中所附加的敕、令、格、式删去即可,那又何必如此大费周章?第四,《唐律疏议》中的某些内容也不可能出于《宋刑统》。比如《唐律疏议》“伪写宫殿门符”条疏议有如下一语:“其皇城门,谓朱雀等诸门;京城门,谓明德等诸门。”此语《宋刑统》则作“其皇城、京城诸门”,省略了“谓朱雀等诸门”、“谓明德等”等字。《宋刑统》之所以没有照抄《唐律疏议》,并非《宋刑统》的编纂者们喜欢独出心裁,而是因为宋朝开封与唐朝长安的城市设计不同,无朱雀、明德等门,不得已而调整。如果《唐律疏议》真是出自《宋刑统》的话,那么《唐律疏议》的上引语句就应如《宋刑统》作“其皇城、京城诸门”,但事实则并非如此。再如诸本《唐律疏议》大都在律疏前有一《进律疏表》,这一表,正如仁井田陞等所说,在现存《唐律疏议》以外的唐代文献中未见任何踪影,《宋刑统》中自然更不可能有。如果说《唐律疏议》演变自《宋刑统》的话,《宋刑统》是如何使这一表化无为有,进而又谜一样地进入《唐律疏议》的呢?
由此可见,说《唐律疏议》完全是从《宋刑统》演变而来,既不尽合乎情理,也缺乏充分的根据。仁井田陞等当然也觉察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尽管他们觉得“《宋刑统》演变说极具魅力”,但也不得不承认所举证明《唐律疏议》从《宋刑统》演变而来的各种证据都缺乏“决定性的证明力”,最后在《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中还是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态度,认为《唐律疏议》“以律疏单行本为祖本,只不过受到了《宋刑统》的若干影响而已”。
其次,《唐律疏议》各律是否原无篇目疏议?所谓篇目疏议,就是《唐律疏议》每篇开头对该篇标题的解释性文字。《唐律疏议》一共十二篇,因此也就有十二篇篇目疏议。仁井田陞等认为,《宋刑统》被认为是采用了唐代律疏全文,可它的各篇开头却没有《唐律疏议》的篇目疏议。北宋人孙奭等曾撰有《律音义》,其中对唐律各篇的意义和沿革都有简略说明,而这些说明“看来不太可能是在原来已有疏议的基础上附加以这个疏议”,因为宋朝《直斋书录解题》一书说“本朝天圣中孙奭等,始撰音义,自名例至断狱,历代异名皆著之”。更为重要的是,《唐律疏议·名例律》篇目疏议,在宋人著作《玉海》《文苑英华》中却被称作《律疏序》,说明这篇篇目疏议原来是长孙无忌针对律疏全文的序,宋朝以后有人因为这篇序中有对名例律沿革的比较详细的记述,便以其直接充当了名例律的篇目疏议。
仁井田陞等的这些说法听起来似乎颇为有理,实则仍然无法成立。以《唐律疏议·名例律》篇目疏议为例,仁井田陞等认为它原不是名例律的篇目疏议,而是《律疏序》。查《玉海》《文苑英華》,确实将《唐律疏议·名例律》篇目疏议称作《律疏序》,尤其《文苑英华》还是全文收录了这篇篇目疏议,但仁井田陞等可能没有注意到,在《文苑英华》收录的这篇所谓《律疏序》的开头有两个需要特别注意的为其他序所没有的字:“议曰” 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735《律疏序》,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版。。“议曰”是《唐律疏议》或唐代律疏疏议的开首语,这两个字的存在说明,所谓《律疏序》其实就是《唐律疏议》的疏议,其之所以被称作《律疏序》,应当是宋人根据其内容拟定的,并非《唐律疏议》或唐代律疏原本如此,仁井田陞等在探讨各律篇目疏议的有无时显然是将名例律篇目疏议与《律疏序》的产生顺序弄颠倒了。既然名例律有这样的篇目疏议,那么可想而知,其他各律也必然有类似的篇目疏议,现存《唐律疏议》《贼盗律》和《斗讼律》篇目疏议中都有“至今不改”这样的用语,似乎也证明各律确有篇目疏议。而孙奭等的《律音义》对唐律各篇目的介绍,尤其对篇目沿革的介绍,几乎和《唐律疏议》全同,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它参考和抄袭了《唐律疏议》。《直斋书录解题》作者陈振孙对此不知情,误以为从孙奭等开始才“名例至断狱,历代异名皆著之”。至于《宋刑统》在恢复《唐律疏议》全文的同时,却没有恢复对各篇目的疏议,当是由于这部分疏议仅是一种历史沿革的记述和篇目主旨的说明,缺乏定罪量刑的实用价值。
综上所述,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的律疏制定是形成《唐律疏议》的最为关键的一步,没有这一步就不可能有《唐律疏议》。唐玄宗开元时期的律疏删缉则是形成《唐律疏议》的又一关键步骤,正是在这次删缉中,《唐律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基本定型,之后唐朝适用的律疏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唐朝灭亡之后,《唐律疏议》的适用并没有停止,因此,在传抄和适用中,也还发生过一些变化,但这些变化都甚微末,总体而言,《唐律疏议》还是延续了开元以来的形态。有学者认为后世所传诸本《唐律疏议》有可能是从《宋刑统》演变而来,还认为《唐律疏议》各律的篇目疏议是元朝以后好事者所添加,其实这些都是不对的,于理于据均很难成立。
A Brief Evolving History of Comments on the Law of the Tang Dynasty
YUE Chunzhi
(Law School, Nai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Abstract: The comments on the law in the 4th year of Yonghui during the reign of Emperor Gaozong of Tang Dynasty is the key step to the formation of Comments on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without which there wouldn't be Comments of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The deleting and editing comments on the law during Kaiyuan period under the reign of Emperor Xuanzong of Tang Dynasty was another critical step to the formation of Comments on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It was through the deletion and edition of this time that Comments on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was set in terms of the form and the content. Henceforth it hasn't changed much. After the demise of Tang Dynasty, the application of Comments on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didn't come to a halt. Therefore, in the course of making private copies and application, it changed a bit, but these changes are trifling. In general, Comments on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has continued its form in Kaiyuan Period. Some scholars argue that some copies of Comments on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which have gone down to posterity might be evolved from Criminal Law of Song Dynasty. Some other scholars argue that those comments in Comments on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were added by someone after Yuan Dynasty. In fact, these arguments are unjustified.
Key words:Comments on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Yonghui Comments on the Law;Kaiyuan Comments on the Law;Criminal Law of Song Dynasty
(TrZhang Jing; Cui Xianquan)
(责任编辑孙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