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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林业合作经济促进绿色发展

2014-04-29张守令王旭

吉林蔬菜 2014年7期
关键词:林农林地林业

张守令 王旭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集体山林大部分承包到户,林业呈现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的新格局。但是,随之也产生了林权主体分散,经营规模变小,对接市场困难,抵御自然灾害能力降低,融资困难等问题。实践证明,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林改后促进林业规模经营、加快林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状况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国家“十二五”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到201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1.66%、森林蓄积量达到143亿立方米的指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业将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大力发展林业经济对推动绿色经济、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大意义。

1 林业合作经济的重要作用

一是实现林业规模经营的需要。林业需要适度规模经营。林改后,农户的经营规模多在30~50亩,单家独户组织营林生产成本加大。通过建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既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体制,又能把千家万户的生产者组织起来,既能借助组织的力量发展生产,又能保持林农的生产积极性,有效克服小农化经营的弊端。二是千家万户对接大市场的需要。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吸收一大批农村致富能手、专业大户加入,把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共同抵御和防范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三是促进农村经济结构优化的需要。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活跃于市场与林农之间,能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传递产销信息,指导林农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联合,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四是合理配置林业生产要素的需要。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对农村劳动力、山林、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引入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的整体效益。

2 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新形势下的一种新型林业经营方式。由于运作时间较短,政策措施尚未配套,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2.1 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有序管理。

大部分合作组织没有严密的运行章程,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不够健全,成员素质不高,只是凭经验、凭干劲办事,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能力不强,缺乏有经济头脑、有务实作风、能热心服务,并给群众带来希望和信心的经济能人。

2.2 思想认识不足,林农心存疑虑。

林权制度改革刚完成,还陶醉在拥有自己的林木和林地欢乐中的林农,对当年“合作化运动”的阴影还没消去,对新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了解,因此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存有疑虑。

2.3 规模化程度较低,集约化水平不高。

现有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规模较小,集约化程度不高,整体实力不强,跨区域合作的少,带动力弱等问题。合作经济组织税费优惠政策不落实,导致部分合作组织选择不注册、不登记、不办理营业执照,影响了合作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信誉度。

2.4 配套政策不足,扶持力度不够。

一些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林农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了,但相关的扶持政策没有及时出台,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没有得到产业、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影响了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常运作,也无法保障社员的合法利益。

3 促进绿色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林业的特殊作用

国家“十二五”规划对绿色发展做出了具体部署,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也已把绿色发展确定为主题。推动绿色发展,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升承载能力,需要绿色的资源能源支撑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林业,全面增强林业多种功能,有利于提升林业促进绿色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当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快速推进的关键阶段,二氧化碳排放量长期保持较高水平,我国森林资源丰富且中幼林较多,利用森林碳汇减排温室气体具有巨大潜力。

扩大国内需求,必须充分发挥林业的拉动作用。林产品是市场紧缺的绿色健康产品,发展林业经济将会增加有效供给,扩大消费需求;有利于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

加强扶贫开发,必须充分发挥林业的关键作用。我国现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中496个在山区,大力发展贫困地区林业可以加快农民脱贫致富步伐,是国家扶贫开发的有效着力点。

现阶段我国林业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突出表现为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乱垦滥伐、违法占用林地现象突出,林地流失严重,林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一是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屡禁不止。目前,我国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明显低于耕地等其他土地类型,一些不合理的建设项目占地都转向了林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违法采伐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林地造成严重破坏。

二是毁林开垦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近年来,全国毁林开垦总体呈下降的趋势,但在农林混居地区,毁林开垦现象仍十分普遍。一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法制观念淡薄,在侵占的林地中颁发土地证、土地承包经营证、草原证等权属证书,甚至以“土地整治”、“耕地占补平衡”为名,支持毁林开垦,使林地保护的压力更加突出。

三是不合理的采伐和抚育现象普遍。采伐和更新脱节是林区的普遍现象。另一方面,为取得木材,采伐强度过大,使抚育难以完成,造成森林质量下降,难以恢复的采伐林地大面積存在。

四是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力度有待加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纵容、包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往往避重就轻、以罚代刑,甚至存在少数干部以权代法,干预、阻挠林业部门依法行政的现象。

为此,建议应设立中央财政支持林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通过整合中央财政中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畜牧、科技、扶贫、移民等相关资金,设立发展林业经济的专项资金,重点加大对林业经济公共领域的扶持力度。专项资金将直接用于奖补农户、小额贷款贴息、科技支持、信息服务、技术培训、林业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引导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林业经济,形成政府、金融、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新格局。

建设国家林业经济示范基地。在交通便利、有一定基础设施条件、有辐射带动能力的地方,建立国家林业经济示范基地。通过基地建设,加快实施优势林业经济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提高优势林业经济产品生产加工水平,提高林业经济产品质量。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一是加大林地监测投入力度和管理执法力度。强化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等约束性指标考核评价,实现全国林地“一张图”,中央和地方监测工作“一盘棋”、森林资源“一套数”。二是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根据项目性质、林地区位和用途制定不同的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准,促进建设项目科学、节约用地。三是加强林业生态保护。合理有计划采伐森林,及时抚育,促进森林自然更新;保护原生性森林,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启动实施全国工矿废弃地等重点区域森林植被恢复工程,完善林地保护利用的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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