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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的目的

2014-04-29袁莹

大观 2014年9期

摘要:人的活动具有目的,是其与动物的关键区别。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不但能限制人的自由,甚至能剥夺人的生命。那么,作为制定法律的人,为什么会将这么严厉的规定加诸于自身?刑法的目的又是什么呢?这篇文章将通过对刑法的目的进行简要的剖析,以达到更好地理解立法者本意,从而更好地学习刑法的目的。

关键词:刑法的目的;保护法益;一般预防;特殊预防

一、刑法目的的概念

简单地说,刑法的目的就是国家制定刑法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和所追求的目标。“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有意识地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制定的……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刑法的目的在刑法中处于中心地位,它对于立法和司法上合理控制处罚范围、对刑法条文的科学解释,司法人员正确司法都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二、刑法目的的内容

现阶段,关于我国刑法目的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认为刑法目的等同于刑罚目的,就是有效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二是认为刑罚目的只是刑法目的的一个方面,主张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统一起来作为刑法的目的,三是认为刑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法益。

(一)刑法目的不同于刑罚目的

关于这个问题,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做了明确的区分。它不仅在刑法该说一章中讨论了刑法的目的,还在刑罚的观念中讨论了刑罚的目的,由此可见,张明楷教授并不认同将刑法的目的等同于刑罚的目的。张智辉教授也曾对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加以论述,他认为刑法的目的是刑罚的目的的上位概念,它比刑罚的目的包含更丰富的内涵,比刑罚的目的延伸的范围更广。而本文也认为,刑法的目的不同于刑罚目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表述:

1.从结构上看,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刑罚则是组成刑法体系的重要部分。整体的功能决不等于某一部分的功能(无论该部分如何重要),而是凌驾于部分功能之上,是部分功能的上位概念。因此,刑罚这一部分的目的不等于刑法的整体目的。

2.从逻辑上讲,刑罚是实现刑法终极目标的手段和方式,而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的关系也体现为“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的关系。刑法本身包含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方面。犯罪规定了适用于刑法的行为条件,而刑罚则规定了满足犯罪的行为条件之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则是连接犯罪和刑罚的逻辑纽带。刑罚目的是实现刑法目的的手段,而刑法目的是刑法目的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刑罚目的体现为“手段价值”,而刑法目的则体现为“目的价值”。由此可见,作为刑罚目的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并不可以作为刑法的最终目的存在,它仅仅是实现刑法目的的方式,并应包含在刑法整体目的之中。

(二)不宜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共同作为刑法的目的

如果从上述关于刑法目的和刑罚目的的论述出发,把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共同作为刑法目的似乎是最合理的,因为它合乎刑法目的和刑罚目的的内在关系。我们既可以把惩罚犯罪作为保护人民的手段,不影响刑法目的的上位性和独立性,同时又可以把刑罚目的包含在刑法目的之中,很好地体现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也是现阶段关于刑法目的的通说观点。但是,笔者认为,这里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1.“惩罚犯罪”的说法容易引起对犯罪的仇视,从而不利于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利。正当的刑法、尊重人权的刑法并不是去仇视犯罪,去把犯罪看作是这个世界上的罪恶而给它残酷的惩罚,而是建立一个关于权利、义务、责任的体系,使社会永远处于一个有序的环境之下。刑法并不是要剥夺人们犯罪的权利(犯罪当然也是人们的权利之一,只不过它在法律上并不得到支持),只不过在人们选择行使犯罪权利的同时就是选择了去承担它所带来的义务和责任。同時,“惩罚犯罪” 的说法容易被曲解为一种对于非犯罪人的保护而忽略对犯罪人的保护。事实上,刑法在保护犯罪人的方面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让犯罪人接受公平公正的审判,保障其合法权利,使其免受不正当的侵害和报复也是刑法的重要任务。由此可见,“惩罚犯罪”的说法,不但是对自由的不当限制,而且是对犯罪人的不尊重。所以说,将“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目的的一部分并不合理。

2.“保护人民”的说法过于笼统,并且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刑法自身的特点。“保护人民”几乎可以称为一个“完美”的概念。因为它几乎是无懈可击的,任何人都不可能说保护人民是错误的,也不可能说保护人民不是刑法目的。但是如果以保护人民作为刑法目的就过于宽泛并且空洞,无法表现出刑法的特殊性,缺乏实际内容和指导意义。任何法律都可以以保护人民作为其目的,只不过是在不同方面通过不同方式而已。而且,“人民”一词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曾经是与敌人包括犯罪分子相对应的,曾经被广泛运用于战争年代。而且“人民”一词也很抽象,缺乏法律术语所要求的具体性。这样一个空泛的、缺乏具体性的规定是无法很好地对司法和立法起到指导和借鉴意义的。所以说,“保护人民”也不适宜作为刑法的目的。

(三)刑法的目的应为保护法益

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几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以上两条法条可以看出:第一,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是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具体化;第二,第一条中的“惩罚犯罪”与第二条中的“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都可谓实现刑法目的、完成任务的手段;第三,完成任务的过程就是实现目的的过程;第四,刑罚任务的规定就是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应当从刑法目的的角度理解《刑法》第二条。第五,刑法的任务与目的是保护法益,因为各种犯罪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运用刑罚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就是为了抑止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法益。

综上所述,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之所以要预防犯罪,是因为犯罪侵犯了法益,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这正是刑法的目的。所以,我们更倾向于刑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法益这种观点。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张智辉:《刑法理性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彭辅顺:《刑罚目的的若干思考》,(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

[6]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作者简介:袁莹,女,1988年12月生,陕西紫阳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