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注重实效,寓监督于服务
2014-04-29王媛媛龚涛
王媛媛 龚涛
为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民生银行监事会将监督工作融入到公司日常工作之中,与公司经营发展紧密结合,并在工作理念、组织结构、运作机制等方面不断创新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与公司自身情况相契合的监督模式和工作特色。
民生银行监事会的工作思路与职能定位经历了三个阶段。围绕银行整体战略和发展情况,目前确立了“一个履行、两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即“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服务银行整体发展、服务银行战略落实”。立足于监督与服务并重,突出注重实效的监督思路,将孤立、形式上的监督,转变为综合的、实质上的监督,寓监督于服务中的模式,给民生银行监事会监督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例如,从2012年开始,民生银行监事会将监督公司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组织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进行评估。
为提升履职能力,民生银行重视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
民生银行监事会认识到,随着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深入,对监事自身的执业操守、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要选任高素质、高水平的监事。公司现任监事均为各自领域的专家或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专业化、专家化,监事会主席专职化,为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人员和组织保障。据悉,第六届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3名、外部监事2名、职工监事3名,设专职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股东监事均为股东公司推选的总裁、监事长等高管人员;职工监事为银行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均是财务会计领域的资深人士和专家。
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履行监事会对经营活动及治理管控的各项监督职能;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监事选任、评价以及对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等方面工作。监事会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并根据监事会职责设置监督检查、履职评价、政策研究三个处室,配备了十余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监事会的费用由监事会提出方案,报经总行财务预算部门统一安排,纳入全行统一管理。预算年度内,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根据总行财务管理规定列支相关费用,对于计划外的大规模的专项履职活动,其费用要在事前单独报监事会和管理层审批。
完善监事会运作机制方面,民生银行同样做了大力探索。
该行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标准化建设项目,明确界定“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通过制定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对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和细化,使各项监督工作有的放矢、重点突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监督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监事会在监督工作过程中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和银行经营管理重点、热点、敏感问题进行监督,包括调阅资料、审阅报告、问卷调查等日常监测,以及组织现场检查、调查、调研、审计和评估等监督活动,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监事会通过组织开展关于银行财务管理、业务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检查、调查,深入了解了银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视,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与促进效果。
该行通过会议和其它形式,丰富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主动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管理层重要会议,监督会议议程和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及科学性,适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会议议事和监督职能。同时,通过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方法、流程,继续加强对监事履职的考核和评价工作,促进监事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监事会整体工作效率和质量。值得一提的还有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监事会根据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为每位董事建立履职档案,半年度对董事履职作出中期总结,并根据情况向董事会或个别董事发出提示函。如对于个别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发表意见较少,个别独立董事到银行工作时间不足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个别董事发出提示函,提示其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更加关注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情况,更好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并将其纳入监事会对董事年度履职监督评价的范围。年度末,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总分100分)。在以董事履职档案为基础的客观评价(权重70%)中加重对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审议会议议案和发言情况以及参加调研、课题研究等内容的评价力度,同时,细化主观评价(权重30%)中董事自评、互评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主、客观结合与量化评价,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提高了监事会履职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此外,监事会主席分管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负责指导、考核内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开展情况,并建立了专门汇报制度和工作反饋机制。
毋庸讳言,上市公司监事会普遍“形似而神不至”,该如何促进监事会有效履职?建议相关法规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问责权力以及监督结果的应用形式。增加监事会独立性方面,建议明确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的预算及人员(除职工监事由工会选举决定)均由股东大会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