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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案件处理的实践与思考

2014-04-29幸瑞雪秦放鸣

2014年26期

幸瑞雪 秦放鸣

摘要:目前的工伤保险争议从其性质上来划分,一部分属于劳动争议,还有一部分属于行政争议。在处理工伤待遇类案件时,需按照工伤保险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同,使用不同的处置办法和程序。本文分两个部分,一是在实践中处理工伤待遇类案件所遇到的问题,分为五大方面阐述,二是对工伤预防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工伤争议处理时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争议预防

前言

在经济获得长足发展的今天,建筑行业已成为三产服务业的中流砥柱,而建筑行业中频发的工伤,也开始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请求工伤待遇也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比例较重的一类案件。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轻者可引起职工缺勤,重者可导致残废和死亡,且涉及的大都是18-5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因此,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各项措施及相应活动,避免人身或设备事故,创建安全、健康的生产和操作环境,提高职工生命质量,同时亦可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在工伤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问题

1.工伤争议处理时效

时效是权利人申请法律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限,权利人在时效期内不行使利即丧失依法申请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我国《劳动调解仲裁法》规定,“从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如何界定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无法得到有效界定和证明,很多老工伤都以“超过仲裁受理时效”而被驳回,无法及时依法得到解决,劳动行政部门也需要具体法律条文加以引导进行对其的认定。

2.劳动者基本工资的认定

在工伤待遇案件的处理中,一旦伤残等级确定,其各类补偿项目所计算的月份即可确定,所以真正造成案件难处理的点是在劳动者基本工资的确定上。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地上班时间不足一个月,有的甚至刚上班几个小时便发生了工伤,这部分人的月工资应当如何定夺,是参考解决其工商待遇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还是应按照该劳动者的工种,且本着同工同酬原则,以每月正常工作21.75天计算其月平均工资(建筑工地上工资标准均为劳动者与用工方商议多少元/日)。在日薪较高的工种中,若按照前种标准算出来的工伤待遇会比后者金额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在处理案件时,申请人对哪种情况可申请行政复议有些含糊,故特在此进行阐述,申请行政复议的四种情况。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的那位对工伤认定的结论不服的。(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而行政诉讼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所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机关不作答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工伤处理在选择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所能获得赔偿的比较

在我国,一些具体的赔偿项目中,如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补助金,民事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要高于工伤保险的赔偿,以一名无供养亲属的劳动者工伤死亡为例说明如下。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费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若不考虑供养亲属的费用,死者家属可以拿到54至6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名无供养亲属的死者的民事赔偿有三项,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军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军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即60个月-240个月;(3)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大部分情况下,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上述因素综合考虑,运用自由裁量权,支持权利人全部或者部分赔偿数额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处罚的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和功能完全不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民事人身上的赔偿数额高于工伤保险赔偿的数额。

二、争议的预防

工伤事故所导致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使劳动者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侵害,劳动者再生产遭到破坏,身心受损,为此本文提出四点争议预防的措施。

第一,劳动行政部门应该注重对工伤投诉的处理,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用工制度管理混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管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用人单位都需为职工上工伤保险,尤其是在高风险作业的行业),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与调查伤亡事故证据应尽快进行。在劳资纠纷发生后,部分企业的老板千方百计逃避责任,一般会走完所有的仲裁、诉讼程序,有时候甚至会上诉到二审,故意用“程序”来拖垮农民工(“拖个三年五年,公司在银行的利息一滚就能起来”,笔者在与某房地产保卫处处长交谈时,该处长直言不讳的如是说),由此造成了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

第二,法律应强化工伤预防,即强化法律责任。当前,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知识宣传与教育(部分用人单位盲目认为“拖”也不失为解决工伤的一个好办法,“我可以给钱,我也给得起钱,但就是乐意拖你几个月或几年”)。即使走到了仲裁阶段也应尽可能以调解为目的,让用人单位从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的角度正确理解工伤保险的价值取向。人身伤害既已成事实,用人单位应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尽可能的为受伤职工谋取今后的福利,最终达到和谐双赢的目的。

第三,高技术措施推进工伤预防。这部分是需要用人单位的某一部门或机构与上层强烈沟通的,公司盈利后应当在可能的基础上提高机器档次,使用更为先进安全的生产机器,进而降低工伤发生的频率,减少人工成本的支出。

第四,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促进工伤预防。我国工伤风险分类表风险档次设置过少,使得整个行业风险分类表显得过于粗略,这不符合风险分类的促进事故预防和损失控制的基本原则。(作者单位: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通讯作者:秦放鸣

参考文献:

[1]《工伤保险》,孙树菡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2]《工伤保险115问》,黄乐平等编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3]《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难点与对策——2002年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研报告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