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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借商款:清末财经新政

2014-04-29唐博

财经国家周刊 2014年23期
关键词:户部本息官府

唐博

清政府强调“严防弊端”,禁止侵商扰民,然而在晚清社会,这样的禁令难以实现。

120年前的中国,在债券领域经历了一次突破,那就是“息借商款”。这项清末财经领域的新政,开启了中国第一次发行国内公债的进程。

海防吃紧,另辟财路

光绪二十年(1894年),甲午战争爆发。

日本蓄谋已久,气势汹汹。这年恰逢慈禧太后六十大寿,清廷将更多资金投入庆典筹备,对于这场突如其来的战争,清廷只寄希望于列强调停,战争准备不足。等到炮声打响,才慌忙筹钱。户部和海军衙门费了很多周折,才筹了500多万两银子的军饷,但只维持了一个月就花光了。八月初九(9月8日),户部在《酌拟息借商款章程折》中指出,“海防吃紧, 需饷浩繁”。谁都知道,打仗打的是银子,没银子寸步难行。可是,去哪继续筹钱呢?

户部提出,“伏查近年以来,帑藏偶有不敷,往往息借洋款,多论镑价,折耗实多”。所谓“多论镑价”,就是借款以英镑为单位,折算成银两,还款时仍需折成英镑。当时英镑进入升值周期,会给清廷带来高额汇兑损失。既然借外债太亏,那就不如“以息借洋款之法,施诸中国商人,但使诚信允孚,自亦乐于从事”。户部认为,“中华之大,富商巨贾,岂无急公好义之人”。与其找洋人举债,不如找自己人借钱。民间资金充裕,只要国家讲诚信,这些商人自然会出钱。

以前,清廷国库缺钱时,一般采用捐输,或拿出官缺、监生等头衔,任由商民认捐,或强迫摊派,让富户捐款报效。然而,这次户部换了思路,提出六条建议:

——预定还期。规定此次不是报销,而是借钱,有借有还。以6个月为一期,第一期还利不还本,第二期起本利并还,到第五期还清本息。

——酌给利息。规定月息7%,一年按12个月计,遇闰月也计入。

——颁发印票。每100两银子颁发一张印票,写明商铺字号、本息数目、交兑日期,盖户部大印。每期期满,还本还利,都会在票上注明。本息还清,印票销毁。此外,再给5期小票,每还一期就撤一票,并在户部登记。

——定准平色。无论借款还款,都使用库平足色纹银。一出一入,平色划一。

——拨抵款项。为免去验看银两成色的周折,直接将京城所借商款100万两划归银号,转交内务府支领,抵作户部银库应拨内务府的银两。另从户部银库则将应发内务府的款项提出,用于战争需要。

——严防弊端。户部将选派专人办理,不假胥吏之手,以求杜绝舞弊;禁止收取其他费用,以及向商人摊派。遇有胥吏招摇、勒索商人的举报,即严惩不贷。

户部还建议,息借商款首先在京城举办,然后向全国推广。对借款较多的商人给予奖励,其中集资1万两可“虚衔封典”,集资100万两可“请赐匾额”。所有借款以地丁银和关税作为担保,以展示国家诚信,吸纳各方资金。

这六项建议里,有意回避了集资总额的规定。毕竟,战端开启后,军费就是个上不封顶的天文数字,户部当然希望筹款多多益善。

面对财政枯竭、军费亏空的严峻局面,清廷非常着急。户部此议一出,朝廷二话没说,当即批准。六条建议变成了户部六条章程,从而将近代中国首款国内公债推上了前台。

开辟清末财经改革新思路

在农业社会,欠债始终不被看作好事,不值得夸耀和推广。战国末期周赧王债台高筑的典故,就是在讽刺借债度日的生活方式。清王朝治下的中国,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臣民只有纳粮当差的义务,绝无向官府放债且要求官府限期偿还的理由和先例。因此,政府向民间募集公债,在中国历史上是新事物。不管怎么说,息借商款都是个创举。

鸦片战争之后,虽然受西学东渐影响,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巨变,但对于西方国家早已司空见惯的公债概念,清廷仍然毫无了解。只是到了甲午战败,迫于偿付赔款的巨大压力,清廷才开始向西方列强举借外债,但对于募集国内公债,依然讳莫如深。

息借商款颁行之前,安徽巡抚陈六舟曾上书建议,“令民称贷公家,春借秋还”,即由官府向民间借贷,明确偿还期。清廷不仅拒绝了这一建议,还把陈六舟降职为浙江学政。

不过,随着西学东渐的影响加深,一些有见识的士大夫对西方国家的公债有所了解,为缓解清廷财政困难开出了药方——效法西方,向民间借债。

中国曾出现过早期的国内公债雏形。无论是清朝地方官府在镇压太平天国期间发行的“印票”,还是左宗棠西征新疆期间以乾泰公司名义发行的“债票”,都带有国内公债的特点。

不过,发行印票和债票时,都只规定还本付息和偿还担保的内容,没有更多说明,没有严格章程,没有面向社会公开发售,只是依靠熟人推荐和散客投资定向发售。因此,“印票”和“债票”都不属于近代意义的公债。跟它们相比,息借商款有三个明显特征:

一是权威性。息借商款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制定章程,具有相当的法律约束;而这种以法律条文形式颁布的章程,公布了债券发行的各项条件。

二是完整性。息借商款的章程涉及预定偿还期、偿付利率、颁发印票、定准平色、拨抵款项、严防弊端、偿还担保等方面内容,要素基本完整,具有相当价值。

三是正规性。凡是参与借款的商人,都拿到了中央政府颁发的正式债权凭证,即“印票”和小票,其集资的相关权益是得到官方承认和保护。

这3个明显特征使息借商款跳脱了捐输、报效等传统筹款方式,成为清廷财政创新,丰富收入类型,克服民间集资随意性、强迫性的探索,是清王朝动员社会闲散资金,缓解财政困难的尝试。

变了味的创新

无论是户部的章程,还是清廷的谕旨,都提到“严防弊端”,禁止侵商扰民。然而在晚清社会,这样的禁令难以真正实现。息借商款在很多地方变成了对商人、士绅的强迫捐输,对老百姓的变相勒索。

江西的地方章程就在户部六条章程的基础上多有增删,给许多州县巧立名目,向商民开征各种杂费提供了便利。有些州县甚至威逼恐吓、大刑伺候。浙江、江苏、湖北等省趁机搭车,加征烟酒酱缸捐、铺户房捐、漕米捐等名目的捐税,可谓“捐借不分”、“借捐并举”。实际上就是滥施摊派。

本来,清廷规定息借商款采取自愿原则。然而,地方官府在执行政策时,为追求政绩、从中敛财,多是强制发债,逼迫绅商认借。每户按照财产多寡强制摊派。由于财产估价是由胥吏操办,不少富户就向胥吏行贿,使其把自家财产的估价做低,以减少甚至逃避摊派。造成“贫富颠倒”,中产者反而认借更多,负担更重,不仅激化了社会矛盾,而且不利于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客观来讲,这些弊端并非息借商款本身的制度设计造成。正如户部所说,“非由立法之未周,实因奉行之不善”。晚清官府的吏治腐败,使息借商款的推行在地方走了样,对普通百姓造成了扰害。对此,户部除了请旨严禁,无可奈何。息借商款虽是近代化的国内商业公债,但由于公债市场没有建成,只好由政府强制发行,以便短期内筹集更多资金,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也是导致实施走样的重要原因。

在息借商款的过程中,士绅阶层是怨气最重的群体。他们是借款的主要对象,具备在朝廷上的发言权。他们原本对息借商款抱有期待,踊跃认借,却不堪法外加征的税负。印票面额过大(每张100两),一般小康之家没这么多闲钱,加上不少官府强制认借,让这些人损失惨重。由于缺乏成熟的债券市场,获得的印票无法实现二次交易和快速变现,使这些债权人在资金上陷于被动,只能听任官府摆布。

甲午战争的结束和《马关条约》的签署,使息借商款的理由不复存在。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四月,户部停止了息借商款,理由有二:一是集资已有一定规模,无需再借;二是官府从民间筹银过多,导致银价上涨,妨碍民生。前述弊端,倒是叫停借款的更重要因素。

随着规定期限的渐次到来,清廷陆续偿还本息,但有些省份到期应还的款项却没有回到商民账上,而是被地方官挪用了。湖广总督张之洞就将60多万两到期本息挪作苏纶纱厂、苏经丝厂的创始资本,以与西方列强开展商业竞争。康有为对此加以谴责,认为其违背了债权人意愿。然而,这些到期本息的债权人主要是苏州典商,官府把他们的高利贷资本强制转化为产业资本,客观上为民族工商业发展提供了原始积累。这或许是不幸中的万幸。

(作者为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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