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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们热衷“搞关系”?

2014-04-29

凤凰资讯报 2014年24期
关键词:违法者代价惩罚

在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搞关系”势在必需。但随全球化和城市化而来的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本应不靠“关系”而靠“规则”来打交道。然而让人始料未及的是,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搞关系”之风愈演愈烈。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搞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并且它的“投入产出比”有时是惊人的,通常体现为私人钱物与公共资源的交换。 “关系网”是一项巨大的资源,但对它的运用,有时是以损害更多社会成员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以及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为代价的。“搞關系”对当事双方带来的经济效用越高,它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水平也就越高,社会的净成本或净损害也就越高。

“搞关系”者对“关系”的占有人所奉献的代价,不会被社会的其他成员得到;而法纪机关对于违法者惩罚所得到的罚款等收益,也很少提供给其他社会成员——即是说:惩罚既有损违法者,而又无益于其他社会成员,这也是人们对于“搞关系”持较宽容、默认态度的一个原因。

在形形色色的“搞关系”活动中,有多少是法律可以容忍的,而又有多少是应受到惩罚的?这中间存在大面积的“灰色地带”。

由于这个“灰色地带”的存在,也就是说,违法可能不受到追究,或追究的成本过大,因此导致个人受到定罪或惩罚的可能性减少,必然导致仿效行为的大量出现,“搞关系”的风气由此而长盛不衰。

仅仅对“搞关系”予以道德谴责是无力的,也是没有用的。显而易见,只要公开、合法的活动能够达到目的,人们就会减少对不正当“搞关系”等违法乱纪活动的冲动和依赖,而且能够普遍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摘自《南风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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