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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述评

2014-04-29魏巧梭

2014年26期
关键词:农地经营权农村土地

魏巧梭

本文通过对中外学者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在理论、流转模式、流转动因及法律法规上的研究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研究综述

一、国外学者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研究

早在17世纪西方经济学家威廉·配第、亚当·斯密等就开始关注土地问题,初步形成了地租理论。19世纪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了系统的地租理论,论述了“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后来英国学家马歇尔在边际效用价格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稀少地租、准地租和城市地租,分析了地租的价格。

现代学者德姆塞茨从产权起源论述,以及他和阿尔钦对土地交易成本的研究,提高了土地市场效率。还有学者通过土地案例,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进行了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例如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密歇根州立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在2008年三者共同对我国17个主要农业省份做了全面调查:我国30年不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的落实对农户投资和农地流转等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二、我国学者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研究

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关注始于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研究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动因研究。

学者钱忠好提出,随着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速度加快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程度并没有提高,其流转与否取决于所拥有的初始土地资源、农业与非农业的综合比较利益、劳动者能力等;姚洋提出,在理想的新古典框架中,土地和任何其他要素一样,自由流转总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能反过来促进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陈卫平等人认为,近年来由于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加上地方政府的直接推动,土地流转的规模扩大,速度有所加快。

(二)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研究

学者探讨并归纳实行农地流转模式即:构建市场化农地流转模式和建立计划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农地流转模式。市场机制的有偿性和竞争性,有利于农地的合理流动和适当集中。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政府有必要也有可能对土地流转进行宏观调控和计划干预。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既要有良好的宏观配置动力,又要具备健全有效的微观配置动力,单一的、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必须进行必要的组织调节和行政干预。

(三)对土地流转农户意愿的研究

钱文荣、乐章、李启宇等学者通过对全国多省乡镇、村的调查研究,指出年龄越大的农民,受教育年限越高,意愿经营土地规模反而越小;农户是否愿意转出农地主要考虑非农收入与务农收入比较,非农收入比重越高,农户越不愿意转入农地,而跟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没有直接关系;健康状况愈差的农民土地流入的意愿愈强;经济条件越好,农民的土地流出意愿就越强。

三、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现代立法和政策

(一)美国20世纪60年代,创建土地发展权来促进农村土地有效流转和合理利用,在不损害土地私有制赋予农村土地所有者的相应权利情况下,起到了保护农村土地、促进土地使用权有效流转。

(二)日本从1962年开始多次修改《农村土地法》,放宽了土地所有权流转限制,鼓励农户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促进农地经营权的流转。

(三)法国20世纪50年代后期,制定《农业指导法》采取土地集中政策,推动土地流转合并,实行区域整治,建立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对老年农民发放终身养老金,制定租佃法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1968年实行土地优先购买制度,制定农业区域环境保护规划。限制农用地分割政策只需整体继承或出让,设置土地事务所和土地银行等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土地有效管理和流转。

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自由流转阶段(1949年~1955年):1950年6月30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的权利。

(二)禁止流转阶段(1956年~1977年):1962年9月27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一律不准出租和出卖。

(三)地下流转阶段(1978年~1983年):1978年开始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为农村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是1982年宪法规定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尽管如此,基于现实需求的存在,农户之间私下进行的地下流转并不鲜见。

(四)自发流转阶段(1984年~2007年):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土地可以转包。2005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流转当事人、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内容,并对各种流转形式进行了定义。

(五)规范流转阶段(2008年至今):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种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评论:

纵观古今中外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已相对趋于完善和系统,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由于各国各地区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发展水平、人文特色以及社会自然条件的不同,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层次、深度、角度也不相同,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也不一样。

我国学者研究各地农户土地流转意愿也因个体差异、区域差异而有所差别。虽然所选取的研究样本覆盖了全国大部分省份,但在数据的时效性,特色省份的典型性等方面有所欠缺,不发达地区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调查分析欠缺。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是属于物权还是属于债权、流转方式的列举都不一至。所以在借鉴各国流转制度和政策的同时,应该依据我国的国情因地制宜。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土地所有权制度、市场机制、中介组织、法律法规政策、流转模式、流转方式的研究还是从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农户意愿、农村养老、金融、保险等配套制度的研究,都没有真正从“利益”角度去研究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笔者认为应基于利益协调视角研究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姚洋.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于振荣,刘燕.农地使用权的背景分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7,(4).

[3]钱忠好.农民土地产权认知、土地征用意愿与征地制度改革——基于江西省鹰潭市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7(1):28-35.

[4]乐章.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及解释——基于十省份千户农民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月刊),2010(2):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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