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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马氏文通》代字分类标准

2014-04-29张娟娟

青年文学家 2014年26期

摘 要:《马氏文通》是中国第一部系统的汉语语法著作,它对字类的分析比较全面细致,代字就是其一。其代字以意义作为分类标准,同时贯穿功能的分类标准。

关键词:《马氏文通》;意义标准;功能标准

作者简介:张娟娟,女,汉族,河南商丘人,四川大学研究生院文学与新闻学院。专业:汉语言文字学。

[中图分类号]:H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4)-26--02

《文通》代字章在整部书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可以说,代字是《文通》所有字类中的一个重点。《文通》对代字分类的分析比较全面、细致,依据的是代字本身的意义和功能。

一、代字分类的意义标准

《文通》对字类的划分首先是以意义作为标准的。《正名》卷中提到“字各有义……义不同而类亦别焉。故字类者,以类其义焉耳。”又说:“字无定义,故无定类。而欲之其类,当先知上下文义何如耳。”[1]

《文通》根据意义标准将字划分为实字和虚字两大类,并给它们下了明确的定义:“凡字有事理可解者曰实字。无解而惟以助实字之情态者,曰虚字。”陈望道先生说:“汉语文法研究中,关于实字和虚字的区别,有过种种说法,大致可分为两路:一路着眼在意义(概念)上的差别,……《马氏文通》把虚实之分定为有解无解,便是一路。”[2]《文通》把代字划分在实字类,即代字有事理可解,又“界说三”:“凡实字用以指名者,曰代字。”可以看出,界定代字是以意义作为标准的。

《文通》代字章对代字下的定义是:“代字者,所以指名也,文中随在代名而有所指也。”结合《说文·人部》:“代,更也。”[3]可知,代字本义就代替,可以替换名字,指称名字,具有名字的意义。关于名字,《文通》说:“名字所以名一切事物者,省曰名。”所以代字也可以名一切事物,可以说是代名字。《文通》举了大量的例子证明代字有代名字的意义,现举两例如下:

(1)又公上:“管仲以其君霸,晏子以其君显。”

(2)汉高帝纪:“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

(1)句中两“其”字是代字,“管仲”“晏子”是名字,代字“其”分别指代管仲和晏子。(2)句中“之”是代字,指贤士大夫中“从游者”。这两个例子都说明了代字具有指称名字的意义。

代字代名字的意义又可以把代字分为四大类,《文通》说:“代字共别为四宗:曰指名代字,曰接读代字,曰询问代字,曰指示代字。”

1.指名代字更判两种,一指所语者,一指前文者。

2.接读代字,顶接前文,自成一读也。

3.询问代字,所以求知未知者也。

4.指示代字者,所以指名事物以示区别也。其别有四:一以逐指者,二以特指者,三以约指者,四以互指者。

对这四大类代字,《文通》都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可以说是对代字从意义上的再分类。每一类代字又根据意义划分很多小类,其中的小类在《文通》中不仅论述详细,而且给予了很多例子加以说明。如,《文通》说特指代字:“所以明注意之事物也,‘夫‘是‘若‘彼‘此诸字是也。”解释“夫”:“凡确有所指而必为提明者,则用‘夫字。‘夫字或合乎公名。”现举一例说明“夫”,尔雅郭叙:“夫尔雅者”邢疏云“‘夫者发语辞,亦指示语。盖近之矣。”从上面的例子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大类,还是小类,代字都首先以意义作为划分标准。

二、代字分类的功能标准

《文通》对代字的分类贯穿功能标准。这里所说的功能不仅指代字本身具有的功能,还指代字在句中的语法功能。无论从定义阐述、举例还是代字諸用等方面都可以说明在代字分类中,功能标准起了很大的作用。

《文通》说:“代字者,所以指名也,文中随代名而有所指也。凡行文所以用代字者,免重复,求简洁耳。”在给代字下定义的同时,说明了代字的功能:指代名字,避免重复,效果简洁明了。接着进一步详细解释:“事物又在当前者,不必名也。以‘尔‘我‘彼‘此诸字指之。其不在当前而其名称已称之于前者,以‘其‘之‘是‘此诸字指之,以免重复。”“界说三”给予了高度概括:“凡实字用以指名者,曰代字。”从这些界定代字的语句中可以看出,界定代字,其本身具有的功能是重要的划分标准。

《说文》:“代,更也。” 段玉裁注:“凡以此易彼谓之代。”“代”本义是“替换;替代”。可以看出,代字本身就有替代的功能。所以代字不仅能代替名字,表示名字的意义,而且具有名字在句中的语法功能。但又不能说代字就等于名字,代字是对名字的一种较高的概括。因为:“代字指前词,则所指非特一字已也,凡与前词攸关者胥指焉。故前词或为顿,或为读,或为句,或为节,举为所指。”也就是说,代字可以指代一个字,或几个字,或一句话,或一段话等。这说明代字与名字是有区别的,代字的本身的替代功能决定了它对名字的高度概括性。

代字的功能又把代字分成了四大类:指名代字、接读代字、询问代字和指示代字。这四大类各有自己独特的语法功能,据此又分出很多小类。对于这几类代字,王海棻先生给予了很好的分析和解释,他说:“《文通》所说的指名代字,其‘指所语者,即通常所说的人称代词,‘发语者‘与语者‘所为语者分别指第一、第二、第三人称;其‘指前文者,即通常所说的只是代词的一部分(用作主语、宾语而有称代作用的指示代词)。《文通》所说的接读代字,即能‘顶接一文。自成一读的代词,包括‘其、所、者三词。询问代字及通常所说的疑问代词。指示代字,即通常所说的指示代词的另一部分(用作名词修饰语,仅有指示作用的指示代词)。”[4]王海棻先生简单概括了这几类代字,不仅解释了其定义而且说明了其具体用法。

这四大类及其每一小类在句中的具体用法可以更好地说明功能标准在代字分类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文通》根据代字在句中的具体功能把它们分成若干小类。现举两类字加以具体说明:

指名代字中发语者“吾”字,《文通》说:“按古籍中用于主次、偏次者其常,至外动之宾次,惟弗辞之句则间用焉,以其先乎动字也。若介字后宾次,用者仅矣。”这里详细地说明了指名代字“吾”的在句中的具体用法。如,孟公下:“吾甚惭于孟子。”“吾”在主次。孟梁上:“王曰何以利吾国。”,“吾”是偏次。

对于接读代字,《文通》说:“接读代字,顶接前文,自成一读。字有三:一‘其字,独居读首。二‘所字,常位读领。三‘者字,以煞读脚。三字所指,不一其义,而用法殊焉。”这里给出了“其”“所”“者”具体的用法,其功能标准显而易见。例如,“其”字。《文通》说:“其字领读,独居讀首,用法有二。一在主次,一在偏次。在主次者,有前词为名而‘其字顶接者。”如,韩原毁:“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轻以约。”两“其”字皆顶指“古之君子”,是主次。

询问代字和指示代字的具体分类和用法,《文通》分析的亦是如此。每一大类及其小类无论从定义还是具体用法,都可以看出它们在句中的分布和具体的语法功能,功能标准的确不可或缺。

三、代字分类的合理性

《文通》代字分类的标准:一是意义标准,二是功能标准。基于这两个分类标准,《文通》把代字分成了四大类,有的又分成了若干小类。对于其分类的合理性,很多学者有不同的意见。吕叔湘先生说:“代词在总的范围方面和内部分类方面都一直有不同意见……现在比较通行的方法是把这些词归为一类,只分人称,指示,疑问,部分代名词,形容词,副词。这是继承《马氏文通》的传统,至少在逻辑上较为一贯。”[5]虽然《文通》对代字的分类有不当之处,但多数学者认为《文通》对代字的分类基本上是合理的。借用王海棻先生的话:“整个看来,《文通》对代字的概括是全面的,分析是细致的,分类也大体上是合理的。正因为如此,直到今天,对代字的分类基本上沿用了它的体系。”[6]

参考文献:

[1]马建忠.马氏文通[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23—24.

[2]陈望道.文法简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78.

[3](清)阮元校. 十三经注疏[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375.

[4]王海棻.《马氏文通》代字章述评[J].张万起《马氏文通研究资料》.中华书局,1987:194.

[5]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43.

[6] 王海棻.《马氏文通》代字章述评[J].《资料》.中华书局,198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