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肋在于顶层设计
2014-04-29陈永仁
陈永仁
葛剑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曾任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国内率先公开高校图书馆经费之人,引发学界关注高校三公经费公开的话题。
《教育》旬刊:为什么高校公布三公经费态度不积极?
葛剑雄:既然高校花费的是政府拨款,属于纳税人的钱,那么三公经费就不仅要向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公开,还应该对师生以及社会大众公开。教育部规定,要求高校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范围就包括三公经费。公开是大势所趋,然而眼下高校在经费公开上是有些矛盾的。
高校的开支并不完全来自政府拨款,还包括承担科研项目的经费、经营高校产业的收入。科研项目有的是学校整体申请来的,有的是某个科研团队或个人争取而来的,这些项目经费根据现行规定属于拨款部分,需要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报告,这些钱是否需要向社会公开?目前范围尚不明确。高校有自己创收的产业、横向协作,这部分收益适不适合公开?向谁公开?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高校三公经费的计算范围也无进一步明确的说法。比如高校里有国际合作项目,用于这些内容的出国交流,以及用于教学业务上的出国交流,是否算在三公经费范围里也尚未界定。上述原因,加上高校长期形成的陋规,造成高校一般不愿意公开或不愿意详细公布三公经费开支。
《教育》旬刊:高校三公经费应该采用怎样的公开方式?
葛剑雄:三公经费的公开仅仅依靠媒体推动、民间质疑是不够的。必须有具体的规定、细则,有了规定之后,按哪些范围、哪些方式公开,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解释或政令规定。譬如教育部部属的院校,教育部首先要规定公开的程度,其次要规定用什么办法公开;同时,还要规定高校不公开三公经费会有哪些影响,并对不作为的高校采取哪些强制措施。其中要明确不公开三公经费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明确教育部部属高校如果违规,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省属高校如果违规,所在的省政府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具体执行来说,应理顺高校内部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预算拨款机制。完善核算体系,为财务信息的获取提供保障。核算是财务信息来源的基础,预算的精细化,也对财务核算提出了精细化的要求。在项目管理的基础上,通过优化会计科目设置和控制码,细化支出内容、区别支出性质,保证财务信息的客观性。优化会计科目,特别是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对具体反映经济业务有着直接的作用。如,对事业支出中的二级明细出国费,可以设置手续费、交通费、生活费、参观考察费等科目,分别核算出国费用的具体使用内容。这样也就无需通过摘要内容统计各类信息,为财务信息的获取提供了便利。不但保证了因公出国(境)经费信息统计的准确性、便捷性,而且能够直观清晰的分类统计出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与明细。
从国家层面来看,三公经费公开的规定必须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这要求国家进一步健全法制,实现制度法制化、经常化、规范化。在现有的法规范围里面,主要看主管部门怎样认真地加以督促。主管部门可以命令部属高校限期公开三公经费。据我所知,在这次公开三公经费的高校中,有一所高校公开的数字为零。对于这种不太正常的现象,主管部门应该查一下,如果真是先进到如此,应该公开表彰;如果在当中虚报隐瞒,就应该认真查处,给社会一个解释。
《教育》旬刊:高校公布三公经费对扼制腐败,能起到哪些实质性的作用?
葛剑雄:事实上,不只是三公经费,理想状态下高校应该把所有公费开支公之于众。只有接受群众监督、质疑,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高校腐败。公开有三點好处:一是已有的腐败较易发现;二是容易纠正使用经费的不规范、不合理之处;三是利用经费弄虚作假的行为,能成为揭露腐败的突破口。
高校不愿意公布经费固然潜藏着腐败的隐患,但现阶段似乎很难找到合适的办法解决实事求是公开的问题。政府拨款往往占到部属重点高校的四分之一,其他的四分之三都要部属高校通过申报项目、创收、横向联合取得,这就使得有些经费的使用之处并不与当初申报的项目相对应,而这样的变通在全国很普遍。例如,相当一部分科研经费用作员工酬金,包括政府设立的一些岗位的配套津贴。如果取消了这笔钱,高校科研、教学人员目前正常的奖酬金就保证不了,一部分年轻教师将陷入生活的窘境,他们当然不愿公布这部分开支。
在我看来,做法不规范也是滋生腐败的一个原因。计划外的钱越多,腐败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果规定该列入工资的就列入工资,该列为津贴的就用作津贴,不采用变相的手法,查账就会一目了然。然而现在我国一个普遍问题是很多酬金掌握在当权者手中,并且还会在财务上做手脚,此处付出别处返回,这种现象当然也会为腐败埋下隐患。解决这类问题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目前只能遗憾地说,在政府的正规拨款不够的情况下,要改变高校经费使用不对应的可能性太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