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贿款”捐寺院算受贿吗
2014-04-29
凤凰资讯报 2014年25期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日前,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
庭审中,黄志光称,2008年,他和商人李亚鹤聊起鸡鸣寺住持没有钱修大佛一事,李亚鹤表示愿意捐助鸡鸣寺2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黄志光的名义捐赠。黄志光对此表示认可。此后某天夜间,李亚鹤让他的儿子黄伟带回家一个纸箱,声称是土特产。他们一家人从未打开过那个纸箱。直至他与李亚鹤准备前去鸡鸣寺捐款的前一天,李指点他,要求其“将纸箱带上”。
第二天,当着鸡鸣寺财务的面,该纸箱被打开,内装100万元现金。这100万元以黄伟的名义捐赠给鸡鸣寺。就此,黄志光及其辩护律师表示,自己并无占有这笔款项的故意,从一开始便是受人所托,款项最后也没有在自己手中,其实是做“慈善”了。
对此,公诉人当庭表示,捐赠100万元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不影响其受賄行为已完成。不过,法院认为,李亚鹤付出该100万元给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出,其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款项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而且捐赠登记也是以其儿子名义进行,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其后,广州市检察院就此提出了抗诉。摘自《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