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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三农”的必要性与政策建议

2014-04-29宁智超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三农必要性

宁智超

摘 要:城乡发展失衡,差距日趋扩大是我国统筹城乡发展进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特色农业现代化之路,国家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等领域中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普惠金融”,如何尽快拉近城乡居民金融资源享有水平,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已成为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重点和难点。

关键词:金融;三农;必要性;政策建议

一、引言

农村经济的核心是农村金融。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规模不断扩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改革的步伐与经济转型对金融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之间还没有完全同步。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有三类:农村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机构充当主力,改制后的农业银行仍设立“三农”事业部,邮政储蓄银行等。但三类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共生动力,信息沟通不畅,支农尚未形成合力。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自 2004 年以来连续 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三农”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原指中共中央每年发的第一份文件,该文件在国家全年工作中具有纲领性和指导性的地位。

二、金融服务“三农”的必要性

金融服务“三农”的必要性与其面临的环境有关,包括经济环境、政策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金融环境等。经济环境集中体现为“三弱”,即“弱质农业”、“弱势农民”和“薄弱农村”;环境则日渐宽松,表现为“支农”和“惠农” ;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则落后于城镇;金融环境在科技装备、人员素质,支付环境、征信管理等方面都逊色于城市金融,本身处于“弱势地位”。新时期农业银行确定了面向“三农”的战略目标,然而在新的市场定位下,“三农”业务的发展受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金融生态环境、客户整体资质等客观因素的制约。

1、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物,面临“担保难”问题

当前,农业银行倾向于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进行信贷运作,尤其是对中小型的企业。生产规模較小的农村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的资产来充当抵押物,并且可供抵押的房产大多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同时抵押物位于乡村,变现能力较差,从而很难获得农行的贷款。这是目前农行信贷体制中制约服务“三农”业务拓展的主要问题。

2、信贷准入条件偏高,操作流程偏长

农行有一套完整的信贷业务准入体系,但该体系较多的适用于工业、建筑业及其他行业,而农业客户在某些方面难以达到该体系的要求。同时,农行的信用等级由省、市分行评定,获取审批的环节繁琐;授信、评级分别运作,降低了工作效率。

3、农村金融品种缺乏,有待产品创新

目前,农行还没有针对农户个人的贷款品种,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产品的办理手续也较为繁杂,如必须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那些无需办理工商执照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则难以获得贷款产品,如渔业从业者,只需有“捕捞许可证”在内的四证即为合法,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因此,农行有待进一步创新产品。

4、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存在思想认识风险

具体表现为:一是农村人口多,农民自身素质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缺乏对市场信息的认识和投资风险的准备,在贷款投资后很容易诱发债务负担,造成贷款风险。二是由于地方党政、村、社干部把农户贷款,特别是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理解为国家政策救济农民的一种途径和追收提留的资金来源,从而导致农民贷款有风险。

5、农村业务点多面广,在日常管理操作中存在较多风险

一是调查评估存在定级不实的风险,对农户的调查除实地调查外,再通过村、社干部介绍情况来侧面调查,容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二是从事“三农”业务的客服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业务点多面广,在客户的调查、审查、贷后管理方面都存在着许多风险点。

三、政策建议

1、更新服务观念,强化服务“三农”意识

金融机构服务“三农”不仅是国家政策的需要,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金融机构应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结合政府的优惠政策,进行综合性的经营,提高开发农村金融产品的能力。随着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金融需求呈现综合化、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农业贷款的管理风险难度加大,金融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改革和金融产品创新急待提高。因此,金融机构要深化改革,勇于创新,优化资源,完善服务体系,加快经营业务转型的步伐。

2、强化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在推进“三农”服务过程中,应注重科技支撑,强化风险管理。一方面,通过整合系统资源,开发功能齐全、操作性强、耐用性高、安全可靠、适合农村使用的电子机具。另一方面,制定电子渠道管理规范,确保制度建设与业务发展相协调;制定服务协议,落实监管审批和服务点责任;建立服务点进退机制和收费管理制度;强化交易过程管理和电子机具监管,实行定期巡检和远程监控。

3、政府增加优惠支持力度

农村金融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单靠市场机制会使供给远小于帕累托最优状态。如果政府从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如对农村地区机具投放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对推进金融服务建设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则能更好的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4、加强监管扶持与引导

推进“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监管部门应发挥监管扶持与引导作用。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指导。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建设涉及人社、卫生、商务、供销合作社、移动及电信等部门,需要监管部门协调各方利益,引导业务发展。比如农村社保五险,因主管部门不一,每种功能发行一张银行卡,急需监管部门牵头整合。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需从简化业务审批流程、完善监管合规手续等方面着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引导力度。

5、切实解决好人才队伍建设问题

服务“三农”靠人才,金融机构应加强县域支行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完善选拔任用机制,把扎根基层、真抓实干、锐意进取的干部选拔配备到领导班子中;进一步完善任职年龄和交流年限等政策,鼓励基层领导干部立足长远发展。二是加强基层人员队伍。落实好校园招聘专项计划和最低用工控制计划,优化人员结构管理,鼓励和引导人员向前台营销部门和基层网点流动。三是加大培训力度。通过集中轮训、专业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客户经理、“四支队伍”和内训师、新入职员工等,按岗位并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和方案。四是加强作风建设。干部员工立足岗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到“以客户为中心”,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6、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多样化需求

农村金融机构面对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业务需求,在做好一般性服务的同时,应加快研发和推广包括养老、医疗、教育等内容的家庭保障结构性金融产品和投资理财产品;还应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与之相应的金融服务,提升客户凝聚力。推广并提供与城镇一样的包括金融超市等具有特色的金融服务,针对小企业业主、个体工商户等高端群体,应向其提供优选本外币资产、国债产品、负债与基金、投资套餐和理财产品组合等高价值、高收益的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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